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壟斷權力,以霸佔壟斷利潤;不再是為了公民和國家的利益,而是為了部門和個人的私利。例如,股市改革的目的不是為了最佳化資源配置、保障股民利益,而是推卸政府責任,騙取千萬股民錢財來承擔國有企業的虧損。國有企業改革的目的不是為了增加就業和稅收,而是為了安僚們以權謀私,搶奪企業財產,使成群的官商憑空致富。改革明顯走上了一條“權財攬進來,責任推出去”的嚴重失衡之路”“改革。成了一些政府部門對社會公眾利益進行合法錄奪的手段。蕭震在朗柳時特別關注的,也就是這個問題。
改革的動力是利益誘導,這很重要。但這個動力在有些行業改革和基層改革中,是很可疑的。有些改革我們看到的是部門利益的膨脹。這種,“內部人主導型改革。現象在華夏已經非常普遍。各個部門紛紛透過“部門立法”來保護既得利益和權力,防範別人對自身進行改革。這種,“內部人主導型改革。表面上看來,是華夏法制化繁榮一時,其實完全是與法治化背道而馳的鞏固權力的“霸王條款”。華夏的國有企業改革在過去基本上由國企領導人說了算,頂多再加上地方安員,實際上是怎麼有利於內部人的瓜分就怎麼來。這樣的改革當然不會有普通員工的好處,當然不可能讓大多數人共同富裕起來。
這種“內部人主導型改革”實際上成為華夏“權力資本化”的一個。過程。為什麼改革改不動,就是沒有注意到公共改革的這個蛻變過程。“內部人主導型改革。導致改革參與度低。政府容易自我膨脹。
後來蕭震認識到,只有”社會參與型改革”才能有效地解決“改革風險共擔”的問題,或者說是“改革壓力分擔”的問題。因為可以讓許多部門、許多地方、許多機構、許多組織、許多利益主體都有一種改革的壓力,而不是所有的改革壓力最後都集中在中央政府。
對知識分子來說,改革進入“深水區。後,利益和風險的權衡非常複雜,如果不能證明改革的收益將大於成本加風險,則不敢擅言此人對分權導致的建設性力量看到得比較少,而刷致的破壞性力量、掠奪性力量看到得比較多,甚至把批判的矛頭指向企業家,或者說指向民營企業主階層。回顧華夏經濟改革。最成功的就是給地方分權,進而形成地方參與的改革競爭。但蕭震覺得這個分權做得很不夠,不僅應該把權力下放給地方,還應該把相當一部分權力下放到社會,下放到企業的員工,下放到工會這些組織,讓他們能夠在制度創新中扮演一個積極角己
在蕭震看來,改革的趨勢就是經濟體制改革拉動社會體制改革和政治體制改革,改革越來越向高階走。高階的改革不是一下就能完成的。憲政是個水到渠成的結果。在這之前分權格局的形成,資源和力量的相對均衡、民眾憲政意識的形成等至關重要。如果沒有這種內在的力量和資源的均衡,沒有新的憲政意識,那就只能持續地出現“霸王條款。”而其他人手裡沒有任何資源去和人家對抗,只能認命,或者透過顛覆遊戲規則來個“魚死網破只有資源變得分散了、權力變得分化了,內部人主導改革的情況才會相應地改變,真正的新制度才有可能出現。而最關鍵的仍然是形成資源和力量的相對均衡。
市場經濟是一個道德要求不高的經濟,這種理想形態的市場經濟只有在法治完善和權力得到很好規範的環境裡才存在,而在轉型經濟中,這些條件並不存在。相反,在這樣的轉型經濟中。權力是最大的資源,同時權力還是最重要的市場主體,它深深地捲入了市場交易過程。一方面政府權力成為各種市場主體爭奪的資源,權力面臨著被俘獲的可能性;另一方面,在缺乏法治約束的情況下,權力尋租收益的慾望變得非常強烈。設租、尋租、權力買賣的現象非常普遍;而這一切,都曾經被某些人稱為“改革”。
年代後期,改革派聯盟出現了分化,區域性地方出現了權力和資本的聯合。對他們來說,如何使未來利益最大化。如何維護既得利益,成了最高目標。他們也打著改革的旗號,但他們的改草越來越不具有公共性。
蕭震經過分析認為:我國當前社會衝突的形成機制,由四個部分組成:首先是改革的收益沒有被公平分配;其次是計劃經濟時期形成的權力和資源的佔有,沒有得到及時的調整;三是某些地方政府在市場化過程中,凹成為政府追求的最高目標,而政府作為公共物品提供者的職能被置於次要地個;四是司法體系的權力導向常常被政府或者強勢群體俘獲而有失公正。
許多事例表明,改革中出現的問題,甚至比較嚴重的危機,都與權力的存在以及市場、司法體系失靈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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