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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開除、除名職工應發給通知書,辭退職工應發給證明書。職工對此不服,申請仲裁,應提供通知書或證明書。
“對於拿出去的那份是應該蓋章,這些人也真是,既然認為是事實,有什麼不敢蓋的;對於發出去的檔案,下面看看就扔掉了,蓋不蓋章都無所謂。”唐書記還告訴我:“你的檔案及其材料都已經被局裡調上去了,前些天劉煥宇還寫了一份材料交給了局裡,是以新豐管理處的名義寫的,他現在也在新豐管理處工作。”
然後,唐方明跟我交底:“由於是這種情況,我這個時候也不好作什麼決定,要等張書記找我通了氣以後再好說。”
這次我與唐書記的談話,進行了兩個多鐘頭,感覺上還是可以的。
當天下午,我來到市機械局向張書記彙報。說到劉煥宇寫了一份材料給局裡時,張書記說:“劉煥宇是以單位名義寫的,是代表組織的,不能只是代表個人。這樣推來推去是沒有用的,最後還是要透過法律途徑來解決。”
她這樣一說,事情似乎又要冷下來,我便說:“你叫我透過法律途徑,那現在哪個部門可以作被告?”
“應該把學校作為被告,起訴學校,都是那個學校搞出來的事情。”
“學校沒有法人資格。”
“現在學校雖然劃出來了,但上面有教委。”
“決定是廠裡作出來的,當事人夏振川和劉煥宇的關係現在也都在廠裡這邊,法院也說學校不能成為被告,我手上也只有江拖的證據,沒有學校的證據。”
“像這樣的話,那就都沒有被告,什麼事情都解決不了。這幾天工作忙,我沒有去找唐方明,但這兩天一定會去找,叫他正面答覆你。”張書記不耐煩地說
我出來後,情緒受到了很大的影響,這樣下去,情況又不知會怎樣變,現在只有摸著石頭過河了。我越想越玄乎,即使法院還有再審的可能,我何敢再惹,法院這樣的審法,都已經被他們審怕了,我哪裡還敢再交和交得起這樣的訴訟費?一家子的生活都在指望我,這樣的官司我哪裡還拖的起?
中院梁洪好態度 秉公表示定查處
二○○一年九月五日下午,我懷著煩燥不安的心情,來到市中院紀檢監察室。我要求追究東湖區法院有關法官的案件,已經落實到了紀檢監察室的梁洪主任手上。
與我的原先的意料相反,這位梁主任對我是十分熱情,辦案態度認真,富有正義感。當然我也想到:常在水邊走,難保不溼腳。原來在東湖區檢察院審理時,那些檢察官們開始不是也表示得那麼好嗎?後來還不是全變了。
今天這位梁主任又會不會與他們一樣呢?但在我的感覺上畢竟有所不同。
梁主任告訴我說:“案件的前一段我們已經查過了,對於東湖區法院的魏群,我們本來準備處理她的,但考慮到中院在江拖破產時,下了一個文,指示基層法院終止一切與江拖的民事活動,是清算組的中院法官到東湖區法院,拿給魏群的。主要的責任在後一階段審理的郭嵐,因為東湖區法院作出裁定書後,中院又下了個文,作了明確的再審複查指示,郭嵐沒有按要求加緊執行,結果把案件給耽誤掉了。”
對魏群所負責的《東民初字(2000)1198號裁定書》,是否屬於枉法裁定的性質,我把事情的經過詳細地講述了一遍。
“這主要是牽涉到中院經濟庭的那個檔案通知,說起來也是不對的,不能因為江拖破產清算就不依法辦案,終止其他一切民事訴訟。我正在考慮這個問題。”梁洪主任表示說。
“問題在於即使中院經濟庭的檔案失誤,魏群當時是已知國家法律和勞動部與最高法院協商一致的檔案有明確規定的。作為法官,她應該把這些情況如實向上講清楚,在二○○○年十月中旬,當我向中院在破產清算組的法官反映情況時,鄒法官就曾經表示魏群沒有跟他們講清楚,也沒有提到那份勞動部與最高法院協商一致的檔案,他當時也不瞭解情況,差點終結掉這個案件。又如中院在我依法申請按審判監督程式再審後,瞭解了情況就非常重視,很快發文給東湖區法院進行了補救,並對江拖破產清算組不久將撤消的情況,特別強調了‘加緊’。”我分析了問題的嚴重性。
“有一次,我與原在江拖清算組的鄒夢和焦宜松,正好碰在一起,曾經談到了這個問題。江拖被宣告破產、由清算組接管以後,東湖區法院是應該請清算組開庭的。特別是最後的一階段,中院已經發文指示東湖區法院加緊審理,可他們還是延誤了開庭,這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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