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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點也只是說談到,何況這本身就是給局領導的報告,至於講已交給勞資科辦理,是那天張書記對我這樣講的。”
“這個我知道,以前我也看過你寫的一些材料,有些話在不同的時間、不同的地點,意思也不一樣,如我們局駱主任說市政府信訪辦實際上是個收發站,我看他當時的意思是指信訪辦所起的是資訊的作用。”
我想,局裡對這點可能耿耿於懷,便表示說:“對於這些,我在措辭上會盡量斟酌。”
但是心裡又想:這些都是真實的情況,在向上面反映情況時,如果不把這些寫出來,如何能得到充分的體現呢?
王科長又安慰我:“你不要著急嘛,現在局裡不是還沒有定下來嗎。”
我仍不放心地說:“情況是這個樣子,我能不著急?一家子的生活全指望我,等張書記回來了,我還要找她好好談談。”
王科長想把報告還給我,我不肯,要他給局領導看看,他也只好收下來了。
十二月六日,我又來到局裡,王科長叫我先看看下張書記和徐主任在不在辦公室。我過去後見兩人都在,回來告訴王科長,王馬上同我一起過去。
王科長邊走邊說:“我們已經到社保局查到了你應補交的準確數字,是一萬五千,還不包括滯納金等。現在這個情況,我們還不知道怎樣辦才好。”
到了局辦公室,王科長又叫了徐主任一起去見張書記,讓我先回避一下。
我只有在局辦公室等著,也有心注意隔壁辦公室的動靜。
過了不久,我隱約聽到張書記在放聲發話說:“…不能說他們就一點錯誤也沒有,他們也有錯,…”
許久,王科長出來對我說:“你的這件事還要等一等,不是說就一定有望頭,畢竟是豐收集團(原江拖曾為豐收集團公司的龍頭企業)的事,豐收集團也總要過問一下,我和徐主任會再去一趟新豐管理處,現在下面正在搞改制,工作都很忙,我在十幾號又要到外地去開會,要麼你到月底再來一趟。”
我聽後,心情有些沉重。
檢察官訴案難審 澄清事實斥偽證
二○○一年十二月十八日上午,市人民檢察院萬檢察官打來電話,請我到他辦公室去一趟。
在控申處辦公室裡,萬檢察官仔細詢問了有關情況,特別關於西湖區法院立案後約四個月未予審理、又轉到東湖法院的原因。瞭解了原江拖組織部長劉煥宇在訴訟前後的表現,市中院在清算組的法官,對是否應該開庭所持的態度;核實了本人對魏群所負責的《東民初字(2000)1198號裁定書》認為是枉法裁定的依據;徵求了本人對魏群、郭嵐、吳衛兵延誤辦案應承擔什麼責任的意見。萬檢察官一一作了詳細的筆錄,並讓我簽了字,按了指印。。
萬檢察官告訴我說:“這些天我與李檢察官進行了艱苦的調查取證工作,院裡有車就開車,沒有車就乘公共汽車,確實查到了很多問題,對有關涉案法官也進行了批評,我對他們說:‘你們的做法也太不應該了,這是飽漢不知餓漢飢,你們倒是每個月國家有工資發給你們,人家因勞動爭議的糾紛失業在家,沒有了生活來源,國家有法律規定應該開庭,你們不去跟人家開庭主持公道,現在倒好,延誤了辦案,這對人家造成了什麼樣的後果?你們也應該想一想。’這幾個人被我講的無話可說。”
我深為感動,對市檢察院的檢察官不辭辛苦、秉公執法、認真辦案的態度,由衷地表示了感謝。
萬檢察官又給我看了市中院兩次發文的影印件,前一份是二○○○年九月十七日發給各基層法院的通知,檔案為《洪經初字(2000)114一4號》,所依據的是最高法院《企業破產法實行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十二條第二、三項,說是因江拖於九月十五日被宣告破產清算,終結江拖債權債務方面與經濟有關的民事活動;後一份是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發的,是為我提出再審申請後,發給東湖區人民法院,要求加緊複查再審並將結果上報中院的指示。
對於前一份檔案,我是第一次見到,就其內容來看,並不能說明其終結範圍也包括我起訴的勞動爭議案,如果說是包括了的話,參照《企業破產法》、《民事訴訟法》和勞動部與最高法院一九九六年八月協商一致的檔案規定,無疑是個失誤。
談到二○○○年十月十八日中院駐清算組法官的表示,萬檢察官說:“我們已找到了當時在場的焦宜松,另一個姓鄒的法官已經調到上海工作去了。焦宜松現在說的請況,跟你講的不一樣,講是他們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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