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場作了表示,現在應該是她履行諾言的時候。
我把需要鄧順茹證明的內容,經過仔細考慮,這樣寫道:
本人起訴的江拖勞動爭議案,現正在東湖區人民法院審理,有關在一九九五年元月,經過我在廠組織部的一再要求,劉煥宇部長同意了我回校上班,我立即到校報到,經過多天的接洽,校長夏振川說無法安排,並請鄧書記作證,他負責到廠組織部交涉,讓我把編制掛出到人才中心,當時鄧書記也在場答應作證。我隔天到校沒有找到夏,但留下了電話號碼給鄧書記。
這一情況法院要求予以證實,希望鄧書記能履行當時的諾言,站在公正的立場上,把這一情況予以證實。
我帶好材料,來到已經劃歸市教委管轄、改名為南昌市育英學校的原江拖子弟學校。
學校的舊教學大樓已經拆除,建了一棟新的教學大樓。書記仍然由鄧順茹擔任,夏振川退休時學校還沒有劃出,人事關係仍然在江拖,他的校長職務,憑著其能耐早早安給了其小舅子擔任。
鄧書記看了我寫的內容,進退兩難,吱吱唔唔,在口頭上一會兒答應作證,說是有這個印象,不要說是一個領導,就是一般的公民也有這個義務;一會兒又想推脫,說當時好像已經開了學,安排不了,現在要作這個證,她還要去找夏振川商量一下,夏退休後,到外面搞投資辦學去了。
最後,鄧答應會在幾天內回我的話。
我心想,當時是一月份,開什麼學?現在要她作證,她還要去找夏振川商量,夏振川怎麼可能會讓她作這個證?她無非還是不大願意作證。
這時我也不願跟她多說,只要她能夠到庭,到那時也不怕她不說真話,在事實面前總沒有那麼容易矇混得過去。
我在其辦公桌的檯曆上,留下了我的傳呼機號碼,說這兩天等她的訊息。
二月十六日,齊法官說法院已經確認開庭,要我再交2040元錢的訴訟費。
我的心很沉重,記得國家法律有規定,這種由於法院在適用法律上造成的錯誤,按審判監督程式再審時不需要再交費。可是,齊法官硬說凡是個人要求再審的案件都要再交費。並且讓我留下了筆錄,著重註明如果七天之內不把錢交來,將被視為放棄再審,我不得不答應,但在筆錄上表示要把情況瞭解和落實一下再來。
我感覺到經濟壓力非常之大,弄得不好,很有可能會白白地又要送掉這兩千多元錢,那加起來就是四千多,何況我的經濟現狀已經是相當緊張,有什麼辦法呢?但如果真能夠開庭的話,我也認了。
雖然如此,仍有不寒而慄之感。
壓力歸壓力。晚上我在翻閱材料時,漸漸恢復了平靜,信心也得到了一定的恢復。沒有退路,只有背水一戰,人生能有幾回博?艱難的生命旅途只有靠自己去拼命克服,何況該官司不一定就是我輸。
有百分之一的希望,盡百分之百的努力,就算自己拿雞蛋往石頭上去砸吧,至少也表示了自己沒有屈服。
一遍又一遍地通讀著自己的訴訟材料,事實勝於雄辯。上面字字有力,句句有理,雖沒有掌握多少書面的證據,但鐵的事實存在,足夠其心驚,除非對方在法庭上沒有一點理性。
若真能夠開庭,說實在的也是一場十分艱苦的硬仗,對方陣容強大,而我卻連一個律師都請不起,勢單力薄,在許多方面除了客觀事實和激動的傾訴,據理力爭,沒有更多的優勢。
但想到那張沒有公章的決定,至今還沒有一個人能說它是有效的,又增強了信心。把這張決定書拿到桌面上來,到時大家還不會認定是誰都弄得出來的一張廢紙?
既然決定無效,那我就是勝訴。
二月十七日,我在江南都市報看到一則類似我官司的訊息,題目是《除名未見書面通知——…當事人邱某把單位推上法庭》,內容是:
南昌市第二運輸總公司,1993年1月聘用正式職工邱某,為該總公司南鋼公司機務副經理,同年6月將其解聘。之後,邱未回原崗位報到,1996年7月該總公司召開第七屆職代會第五次會議。對邱以擅自長期離崗又不辦理任何手續為由作出予以除名的決定,但未以書面形式通知邱。1997年1月,邱得知被單位除名後多次向領導申訴,去年8月,邱向南昌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委以其超過申請仲裁的法定期限為由,駁回邱的仲裁申請。
去年9月29日,邱憤而向東湖區法院上訴,又被駁回訴訟請求。邱不屈不撓,又上訴到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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