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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案子沒辦法審理,又說院裡現正在為元旦唱歌排練,沒有時間辦案,最後又節外生枝、強人所難,要我找人來證明我以前找過有關法律部門諮詢,並說江拖蓋有印章的“反饋材料”,不能作為起訴證據。
聯絡起該案在九月份轉至東湖區法院以來,對有關辦案人員的做法實在令人費解,不得不產生多方面的疑慮。案件在他們手上,對開庭審理幾乎失去了信心,我早知如此,何必債臺高築、疲於奔命去認這個死理呢?
在此,我仍抱一線希望,懇求中院能直接再審。
這樣的材料好不好交,交得交不得呢?
我拿著材料,腦海裡展開了激烈的思想鬥爭,一度放棄。因為那樣就意味著與東湖法院經辦法官徹底崩裂,即使開了庭也不會有好果子吃。但不向上反映,則坐等延誤,確實沒有退路,只能一搏。
下午,我來到了市中院,在大門口見有很多人在此報到,原來是江拖破產清算組準備開債權人大會,地點是設在市郊區政府裡面。
我把材料交給了書記官處的王書記官。
王書記官看後十分氣憤,拍著桌子吼道:“媽的,他們是怎麼搞的?!我們的發文是蓋了中院院章的,他們怎能不趕快執行呢,哪個法院發回重審的的工作不是這樣做的,都要考慮到關係就不要做工作啦!?”
他收下了報告,再向我瞭解郭嵐和吳衛兵兩人的情況。
這時的我也很情緒化,激動的說不出話來,哽咽地回答:“我真不好說,……也不想說。”
說著,委屈的淚水都要湧出來了。
王書記官表示,他會以中院組織的名義去催東湖區法院儘快審理。
得到了王書記官的支援,我出了一口惡氣,而且情況確實大有好轉,這時的情緒,自我感覺是好得多了。
為了慎重起見,二十九日去了一下西湖區法院,在法官展示欄上,確定了那位是曾諮詢過的行政庭法官後,便到六樓找到了那位法官。
畢竟已過了多年,又僅見過一面,我經過仔細回憶和辨認,覺得有些把握後,便上前向他說明了來意。
他開始都還可以,對《東民初字(2000)1198號裁定書》也表示是錯誤的,不能終結訴訟,即使江拖已經登出,也只能夠是暫時中止,待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後,再恢復訴訟。這一點和我查到的《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三)項是一致的。
後來聽說我想請他為以前所作的諮詢作證,他便說這件事不大記得。我想,難道我是認錯了人?當然,對於這樣的事,我也沒有理由去勉強人家,就是他記得的話,我也能夠理解。
元月三日,我跟法官吳衛兵打了個電話,吳法官卻很意外地主動說可以再審開庭。他今天的態度為何會轉變得這樣好?我猜可能是中院已經找了他們,但往後又會是怎樣呢?書包 網 。 想看書來
確定再審案易人 慎對交費找人證
二○○一年元月十一日,我在東湖區人民法院找了一個上午,均未找到郭嵐和吳衛兵。郭庭長的辦公室一直沒有開門,敲也沒有反應。後來我向郭嵐的辦公室打了一個電話,郭卻竟在在辦公室裡面,她仍是說我的案件現還沒有辦。
元月十五日上午,我來到法院,這一次又是法官全體唱歌,不辦理案子。
下午找到了吳衛兵,他說他已經被調到經濟一庭去了,正在交接,現在已經不再管這件案子了。
我找到郭嵐,郭說是否再審還沒有定,案件現要另外交人來辦。我見如此,只得消極等待。這樣一等,便等得過了春節。
二月十二日上午,我跟郭嵐打了個電話,郭說案件已經剛交到一位姓齊的法官手上。
我便又跟學校的老師打了個電話,瞭解到江西拖拉機制造廠的牌子已經摘掉,換上了南昌市江鈴拖拉機有限公司的牌子。我的情緒又受到了很大的影響。
在二月十五日這天上午,我到東湖區法院,找到了剛調來該庭才幾天的齊進斌法官。他對我說:“現在院裡已經準備再審開庭,你準備好證據,主要是學校拒絕你上班的證人。”
這位舉足輕重的證人,我應該找誰呢?一般老師來法院作證,需要勇氣,而且會有受到報復的危險。這時,我想到了學校書記鄧順茹。
我清楚的記得,在一九九五年一月,我在學校將近二十天,忍辱負重地要求上班,被夏振川一再推諉拒絕,最後夏還請了鄧順茹來作證,保證到廠組織部能夠把我的編制掛到市人才交流中心去,鄧也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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