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豐管理處開,你去不去?” 王科長又對我說。
“我是不是好去呢?” 我試探地說。
“就怕到時萬一碰不到唐方明,我們跟張鑫平講行不行咯?” 我真想去,他又把話縮回去,知道我與張鑫平不大好說話。
一提到張鑫平,我就氣不打一處來,說:“那個張鑫平,我原來認都不認得他,誰曉得他是怎樣搞的,老是會這樣跟我過不去。”
“是哦,那個張鑫平對你是有一些說不出的味道。” 王科長附和著我。
“這件事跟張鑫平講有什麼用嘛?提起他這個人我就來氣,他跟我談到這件事時,他說他對兩邊都搞不清楚,他在組織上,當然站是在組織的一邊,顧也只能是顧組織。而唐方明倒不是這樣,在對這件事的態度上,現在就是唐書記在這裡,我都可以當著他的面說,連他都講原江拖的做法是不對的。”
這時,王科長好似來了興趣,撥通了徐主任的電話,跟徐商量說:“秦付根到我這裡來了,我們看看幾時還是去一下新豐管理處吧?他們答應跟人家解決就解決,不答應的話我們也好跟秦付根回覆,你看呢?”
王科長通完電話,告訴我說:“徐海根這兩天身體不舒服,我們要到下個星期才能夠去得成。”
我爽快地說:“行,這麼長的時間都拖過來了,我也不會在乎這麼幾天。”
出來後,我又去了一趟市檢察院,還是沒有找到萬檢察官。
報告擱筆夜三更 鄰里火災驚人心
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我滿懷希望來到南柴俱樂部,見門口沒有停王科長那輛熟悉的腳踏車,心想他可能又不在了,但既然來了,就總要進去看看,還好,王科長在裡面。
我老著臉皮說:“王科長,對不起,也沒有辦法,一個星期跟你報一次到。我剛才在外面沒有看到你的腳踏車,以為又找不到你了。”
王科長開玩笑說:“難怪我的腳踏車會被偷掉來,原來是你盯到了我的車子。”
接著,他講了一大通一年之內丟了三輛腳踏車的頭痛事,有一輛還是借的。
說到正經事,王科長告訴我,他已經與徐主任約好,會在二十五號星期五去新豐管理處,二十七號星期一可以跟他聯絡。
這一天,我又去了一趟省檢察院原址,在招待所問到,省檢察院的控申舉報中心,又剛搬到市郊區檢察院裡面臨時辦公了。
我來到郊區檢察院,找到了省檢察院控申舉報中心的臨時辦公地點,在這裡,我一眼就認出來了以前收我材料的那位檢察官,他幫我查了一下記事本,說我的材料早在三月初就已經轉到市中院了。
我想,這樣跑來跑去也不是個辦法,應該準備一份詳細的報告材料給市檢察院,光用嘴說起不到多大的作用,這樣做也要鄭重些,即使再找不到萬檢察官,也可以留在的他辦公室,等找到他時也好談些。
晚上,我為了能較好地跟市檢察院交涉,查詢了有關的法律法規資料,一直忙到次日凌晨 3點多鐘,寫出了《要求按有關規定將案件移送中院紀檢的報告》,報告內容是:
本人於二月七日,收到了貴院《洪檢申決字(2002)01號刑事複查決定書》,二月九日寫了材料,向省人民檢察院提出了《要求對東湖區法院魏群枉法裁定、郭嵐和吳衛兵翫忽職守故意貽誤辦案依法追究的申訴》。經詢問,省人民檢察院已轉給了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處理。
市中院紀檢監察室的梁主任說:原由市人大發轉辦單到中院,確認東湖區法院有關人員違法違紀、行政賠償一案,由於市檢察院的介入,中院已經中止此案,現在檢察院應該將情況和行政處理意見告知中院紀檢,或把案件移送到中院,中院好進行行政方面的處理,否則中院的工作難以進行。對於市檢察院的工作,中院已經配合,也希望檢察院能配合中院的工作,這是有規定的。
經查閱《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在第一百三十四條有這樣的規定:“人民檢察院對於未構成犯罪、決定不予立案,但需要追究黨紀、政紀責任的被舉報人,應當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
另外,市中院《洪經初字(2000)114…4號檔案》中所提到的《最高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若干問題的意見》(法發1991第35號),也已查閱,在第十二條及其第(2)項、(3)項的敘述為: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後,以破產企業為債權人的其他經濟糾紛案件,根據下列不同情況分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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