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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除法律規定的例外情況,無論何人意圖、明知或有理由相信會損害他人名譽。以言詞、文字、符號或能夠辨認的圖象。製造或散佈對他人的指責的行為。該罪的主要特徵是:
1、損害的客體是他人名譽。名譽是指人在社會生活中受到的社會評價,是社會對個人的價值判斷。根據《印度刑法典》的規定,誹謗罪所損害他人名譽表現在對人道德、倫理方面的社會評價的危害;對人政治名譽和經濟名譽的損害;對人文化藝術方面的創作能力及創作品行的貶損;對人職業、出身、身份等方面社會評價的損害等,即誹謗罪的客體只能是他人名譽。而我國刑法學界一般認為誹謗罪的客體是他人名譽和人格。
2、誹謗物件(被損害名譽者)一般是自然人,但《印度刑法典》第449條規定:“製造對一個公司、社會團體或該公司或團體的成員的指責,可以構成誹謗”;同時第二章“一般解釋”第n條中規定:“‘人’一詞包括任何公司、社會團體或法人團體或非法人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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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鹿出版社對我本人造成嚴重形象損失、精神創傷等多樣中傷,我謹代表本人狀告紅鹿出版社及其主編斯瓦米納坦索賠——十億盧比!!!!!”
當看完全文洋洋灑灑,數千字,以及最後的索賠數字,所有聞風而動的人終於確認,阿米爾輝、那個《失去之遺傳》的作者把出版社和人家主編告了!
要知道,印度歷史上還從來沒有過一個人狀告出版社的先例!沒人敢!
是的!
一次都沒有!
現在,此時此刻,阿米爾輝是第一個!
獨樹一幟
只此一家
所以,印度震驚!
所以,業內譁然!
無論結局如何,無論誰是誰非,自此,訟事、誹謗史上,要重墨阿米爾輝的大名一筆!
87【八盼】1更!謝支援!謝鼓勵!
【書評我看了,真不是我所願啊······想要12·1上架,字數要夠啊·······至於這段小說什麼的,其實這也是印度娛樂的一種啊·····很快加速進度,進入下個階段,娛樂圈!謝謝大家支援我知道。】
不在沉默中死亡,就在沉默中爆發!
這片沉默,震耳欲聾!
天還黑著大半呢,孟買各大報亭就銷售上了關於昨晚的各種新聞,有些比較有水準的大報紙還做了個專題報道,將把教育局舉辦的文學大賽開始的事情也一併拿了過來,從頭至尾講述了一遍事情的始末。
對老百姓來說,從阿米爾輝絕地反擊的那一刻開始,一個孤膽英雄的形象就躍然腦海,而人們都是潛意識同情弱者的。可以說,阿米爾輝這一大必殺技直接力挽狂瀾,挽救了自己的名譽。
而對於另外一個大出版社,則很快成了大反派。
氣也氣了。
告也告出了。
“阿米爾輝這傢伙就是一瘋子神經病”紅鹿出版社的所有計劃都被阿米爾輝一個人給打亂了,被徹底捲入了漩渦之中,找律師,對薄公堂,名聲挽救,被記者騷擾,一些作者質問,內外動盪下,某大主編都急得快跳腳了。
而阿米爾輝這個當事人呢?!
中午。
暖洋洋的光線從窗戶上曬進來,曬屁股了。
阿米爾輝睡的很香,吧唧了一下嘴,還很舒坦地翻了個身,直到臥室門被人拍了拍,傳來輝媽的聲音。
“兒子”
“……嗯。”
“吃飯了。”
“……嗯。”
“趕緊起床。”
“呼,來啦,老媽我要吃咖哩,餓了。”
日曬三竿。。。。。。
下午。
某人去報刊,紅鹿報的報紙瞄也不瞄一眼,無視。
昨天本來就打定主意要魚死網破的目的來的,就許你們折騰我?誣陷我?想搞死我?還呼籲大家踢出我參賽權和退學學校?去你妹的吧!想讓我銷聲匿跡可沒那麼容易,不管怎麼樣老子也得扒下你們一塊肉來,我不舒服你們呀呀呸的也別想好過!
有的人一直都很橫,因為光腳的不怕穿鞋的啊,但是往往功成名就以後,齷齪多了,身上的名頭多了,就捨不得那些已經擁有的了,所以處處束手束腳。
可阿米爾輝是例外。
封殺了就封殺了吧。
只要你們不弄死爺我只要爺我還活著一天只要爺我還有一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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