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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還錢的行為。因此李月認定他們是故意逃費,說他們把老人扔在醫院等死也沒錯。
醫院的確是下了病危通知書的。在下了病危通知書的情況下,作為家屬,即使是回家湊錢,也應該留下人看護吧,而這些人沒有一個留下來,以至於需要手術的時候,居然找不到病人家屬簽字。
報社領導把一切經過了解清楚之後,覺得這是一個擴大報紙影響力的機會,這次訴訟報社肯定是能夠勝訴的,作為新聞機構,他們的報道沒有歪曲事實,作為這場影響巨大的官司,一旦報社勝訴,他們報社的名聲就會更上一層樓。
最後領導拍板,全力以赴,打贏這場官司。他們請來了人證,包括事發當日的目擊者十多個,還有當時的巡警、醫院的方正醫生。
法院開庭當日,旁聽的人坐得滿滿的,根據原告律師的訴訟請求及理由,辯護律師逐條反駁並請證人陳述了當時的情況。
辯護律師就老人第二天下午痊癒回家的情況,請了方正醫生向法官大人講述當時老人的病情,醫生向法官出示了老人的病歷,當時老人的病情,已經是生命垂危,經搶救病情初步穩定,需要手術治療的時候,家屬們都不在醫院,護士、醫生都先後給家屬打過電話,這幾個人的手機一直都是關機。
後來老人是在李超的照顧下,病情好轉,第二天才取消了手術。後來老人痊癒出院,醫生把這其中的原因歸結於老人的體質和李超的按摩。
最後,就李月的報道使用了實名,律師給出了這樣的解釋,報社使用實名報道,是為了尋找到這幾個家屬,是希望認識他們的人看到報紙以後,督促他們儘快到醫院為老人手術簽字。
就原告律師稱報社的報導導致原告四人失去工作,並對日常生活造成不良影響,侵犯了原告的名譽權,要求法庭支援原告的賠償請求。
被告律師則辯稱,被告的新聞報道,文章內容完全屬實且沒有不當評論,不存在對當事人的侮辱、誹謗行為,
作為新聞機構的重要職能就是作為輿論工具,只要新聞機構所批評、評論的事實與公共利益有關且評論是公正的、善意的,監督主觀上是出於善意和誠意的,而且是建立在客觀事實的基礎上的,是公正的輿論監督,不構成對原告名譽權的侵害。
雙方律師就對報社是否對原告存在名譽權侵害問題進行了激烈的辯論。
最後老太太趕到了法院,請求出庭,老太太在法**講述了事情的經過,他們不管自己死活丟下自己在醫院,記者報道提到這幾個不孝子女的名字是為了救命,他的幾個子女狀告報社是無理取鬧,至於他們遭到社會的譴責那是罪有應得。
最後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一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二百二十元;由原告負擔(已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於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上訴於中級人民法院。
如在上訴期滿後七日內未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勝訴的報社以整版篇幅報道了庭審過程及法院的判決。
正文 第040章 目標
跟曉晨跑了兩天,把代言商家的廣告搞定,李超回到了家裡,經過這次給老太太治病的事情,李超覺得,自己的這個能力大有前途,應該繼續發展。
在給老太太治病的之前,先後經過了腳趾上的淤血清理、用兔子進行的實驗、曉晨下巴上的痘痘清除以及在自己的腦袋裡參觀的過程。
李超從這些經歷中,對自己精神力的感知有了一個模糊的概念,控制電流的時候,能夠透過精神力的更感知,“看”到精神力關注位置的情況,只是因為精神力不夠強大,因此“看”到的都不是很清晰,現在能“看”到的都是比較大的東西,如果能夠進一步,“看”到細胞,在治病的時候就會更加得心應手。
目前透過精神力的感知不能夠“看”到細胞,是因為對斷流的控制還達不到更精確的程度,要想進一步能夠看到細胞,就得經過不斷地訓練,提高對電流的控制力。
精神力又是如何感知到的呢,李超給曉晨祛痘的時候,就出現過感知不到痘痘的情況,還是在曉晨的提醒下才完成任務的。
李超能夠感知的範圍是在自己能夠控制電流的範圍,這點很好解釋,精神力能夠控制電流的位置也就是精神力能夠達到的位置。要想擴大控制範圍,也就是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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