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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還是李超建議,在遺囑上加上一條,如果房子因客觀原因不能作為敬老院,則委託律師把房產拍賣,所得資金用於敬老院的事業。
老人的遺囑立好了,也經過公證了,老人的房產問題就定下來了。
老人的事情還沒完,他要取錢還李超給墊付的醫療費,李超前後兩次繳費加起來是兩萬,可是後來李超把她治只好了,後面交的都沒用,也就退了回來。
算起來老太太在醫院只花了一萬塊錢,李超堅決不同意,老太太的子女是什麼人李超都看出來了,要是老太太自己沒錢以後就不知道該怎麼過了。
李超把老人送回家,自己也回去了。回家的路上李超和曉晨打電話,遵照曉晨的吩咐去了曉晨家。
曉晨媽媽聽李超說老太太的問題圓滿解決以後終於放心了,聽李超說老人的決定之後更是拍手稱快。
很快,吳媽(曉晨家的保姆)把晚飯做好了,那天曉晨強迫李超帶回來的兔子豁然擺在了桌上,看曉晨吃得津津有味,李超不住地偷樂。
吃過晚飯,陪著曉晨爸媽聊了一會,曉晨父母每天都要出去散步,和他們一起出來,李超就直接回家了。接下來重複昨天的故事——充電、訓練。
正文 第039章 訴訟
李月所在的報社收到了法院的傳票,原告是老太太的幾個子女。
因為老太太的事情被李月曝光,導致他們幾個的日子特別難過,走在路上都會被人指指點點,工作也丟了,不甘心的兄妹四人把報社告到了法院。
他們的律師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被告報社的批評文章基本內容嚴重失實,而且在文章中使用了侮辱性語言,大大降低了原告人的社會評價,損害了其人格,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一條的規定,其行為已經構成對兄妹四人名譽權的侵害,導致他們失去工作,而且日嚴重影響了他們常生活,請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報社承擔停止侵害,登報賠禮道歉並賠償精神損失費800萬元。
這一樁案件引起了轟動,究竟是報社的報道失實,還是這幾個人誣告。
庭審當日,原告律師陳述:被告報社在11月4日的報紙第二版發表了一篇題為“誣陷好人導致老人病情惡化不孝子女丟下老人醫院等死”的報道,報道中,明確寫明瞭原告的姓名,稱原告誣陷好人,導致老人突發腦溢血,醫院催繳費用,原告因為逃費全部消失,在他們口中的冤大頭繳費之後,醫院卻因為找不到家屬簽字,無法給病人手術,導致老人只能躺在醫院等死。
原告律師稱,報道中稱原告誣陷好人就是第一個不實之處,原告在送老人去醫院的時候因為沒有帶錢,警察讓李超去繳費的時候才沒有出聲,她是打算回家拿錢還給李超的。
第二個不實之處是,報道中說原告扔下老人在醫院等死也是不對的,當時因為老人病情突然惡化,他們幾個家屬回家為老人治病湊錢去了,不是不回來,況且,原告第二天還是到了醫院準備簽字的。
第三不實之處是,報道稱老人在醫院等死,而事實上老人第二天下午就自己回家了。而且,該報道一經刊登,就有無數網站轉載,造成了極為嚴重的惡劣影響,如今,該片報道影響了原告四人的工作(都丟了工作),而且日常生活也受到了極大地影響,原告的社會名譽收到了極大的損害。
作為被告,報社收到法院的傳票,當時就請了律師,律師找李月瞭解了具體情況,並把當日老人被撞倒的目擊證人,以及後來的旁觀者都找來了解情況,還找到了當日在場的110巡警,確認李月的報道基本屬實。
在醫院巡警誤認為李超是肇事者,讓他去交費的時候,老太太的女兒沒有向警察說明情況,而是保持了沉默。李月的報道中說,當時的情況,作為知情者,還是當事人的女兒,她保持沉默就給巡警的造成李超是肇事者的錯覺。這個猜測,醫生和110巡警都可以作證。
至於老人病情惡化,是因為她的幾個子女的談話,老人的兒子李超墊付了醫藥費,老人的兒子不僅不感激反而認為李超是冤大頭。李月是根據醫生的描述,沒有添油加醋。
老人經過搶救,病情穩定了,需要家屬繳費的時候,這些家屬們一個個都不見了,也是事實,至於他們說的回去湊錢,這是他們的說法。
李月認為他們是故意逃費也有事實依據的,電話自然關機是偶然現象,這幾個人的電話不可能同時沒電關機,況且是關機一整天。
老人的女兒第二天到醫院要求籤字售書的時候,也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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