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葬禮上我說了這麼一段話;我感謝xx阿姨陪我爸爸走到今天,我感謝xx阿姨的所有子女晚年給我父親帶來的快樂。我父親留了遺囑,將幹休所的價值百萬左右的房子給了老太太,遺囑中隻字未提他的兩個親兒子和兩個親孫子。我最愛唱的父親是崔京浩唱的“父親”每當唱起這歌,我心裡有著說不清感情滋味。父親是那拉車的牛,父親是那登天的梯……我心中有怨……我心中有”恨“……我也努力的在給我兒子做個“進職進責”的父親。
律師看望了北京科技大學校內銀行搶劫案嫌疑人黎力。黎力在拘留所精神狀態尚可,向律師稱對不起父母,對不起社會,請求社會原諒。
收到父親5oo元后痛哭
7月12日中午,北科大學生黎力挾持人質,從校內一銀行搶走了1o萬元錢,5小時後被抓獲(本報7月13日報道)。
事後,京國律師事務所表示免費為黎力提供法律幫助。昨日,受家屬委託,律師劉淮楊到海淀拘留所看望黎力。
劉淮楊說,黎力精神狀態及認罪態度很好,口吃症狀已減輕,基本聽不出來。
黎力對律師說,他自己有抑鬱症,搶劫前半個月痴迷網路遊戲,“當時就是不想活了,弄點錢留給父母。”
黎力說他現在非常想家人,收到父親給他存在拘留所的5oo塊錢後,曾痛哭。
黎父曾擔心兒子會自殺
黎力對律師表示,這起案件是他本人實施的,經過半個多月反思,他認為自己對不起父母,對不起學校、對不起社會,希望求得社會的原諒,能給他一次悔改的機會。
黎父因身體不適已於近日返回深圳,黎兄留在北京關注案件進展。
此前黎父擔心兒子性格自閉,在拘留所內自殺。得知黎力精神狀態尚好,他稱,終於可以放下心來,“他能認識到錯誤,並加以悔改,這才最重要的。”
誰來為我父親討公道;
我父親姚芳然;1962年11月24日出生;系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縣興隆鎮大群村六組農民。因拐賣人口於1992年11月21日被懷化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5年;剝奪政治權利3年。刑期自1993年1月14日起至2oo6年9月21日止。
因我父親患嚴重疾病;新晃看守所於1993年2月6日決定暫予監外執行(保外就醫)。2oo4年9月21日收監。2oo6年11月14日;新晃縣公安局以我父親“保外期間,未能按規定時間報到並辦理相關手續”為由認定我父親保外就醫期十年七個月零十五天,未將此段時間計入執行刑期,而順延刑期十年七個月零十五天,即順延至2o17年5月6日。我父親及其屬均不服這一決定。原由如下:
(一)對於我父親的保外就醫具體執行期限相關執法部門沒有依法告知說明。具體隱情如下:在1993年2月6日,我母親楊金菊、姑姑姚春雲到縣看守所接回我父親時,看守所領導及檢察官在釋放我父親時沒有絲毫履行告知義務的意思,而是直接將我父親讓我母親楊金菊、姑姑姚春雲帶回。且《監外罪犯手冊》也是在一年以後即1994年2月17日接到新晃檢察院通知要求領取,才由我父親前去領取的,且《監外罪犯手冊》仍未表明我父親的監外執行的具體時間期限,致使沒有絲毫法律知識農民出身父親及家屬誤認為保外就醫是無具體期限的。有關部門沒有履行應盡的法律告知義務,未能把應該告知的相關事項告知我父親或任何在場親屬,使我父親無法依法履行法律義務,沒有及時到相關部門報到並辦理相關手續。而且自1993年2月6日對我父親執行保外就醫起至2oo4年9月21日被新晃縣看守所收監止這十多年時間內,公安機關及看守所從未派出任何執法人員對我父親進行考察或進行函考察。最高人民檢察院、國家司法部及公安部印的關於《罪犯保外就醫執行辦法的通知》規定:“保外就醫期滿前,監獄勞改隊、少管所應當派幹警實地考察或函調查;保外就醫罪犯由所在地公安機關負責日常性考察,應對罪犯進行當面考察”。而我父親在保外就醫期間沒有受到有關部門任何調察以及任何形式的考察。是由於相關部門的失職和不作為使我父親沒有受到政府的監管和督促,對此,我認為新晃縣公安局及看守所的執法部門應負全部責任。
(二)保外就醫期間,我父親痛改前非,以《監外罪犯手冊》作為自己的行為法條,嚴格遵照有關規定履行義務,遵章守法,沒有任何違法行為。且在臨時外出尋醫找藥時都是主動向村領導及監管小組彙報,經過批准後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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