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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憲法並無明文。今草案
第五章規定國會委員會,由參眾兩院選出四十人共同組織之,議事以委員三分二以上列席,列席員三分二以上同意決之,而其規定職權:一諮請開國會臨時會;一閉會期內國務總理出缺時,任命署理,須得委員同意;一發布緊急命令,須經委員議決;一財政緊急處分,須經委員議決。此不特侵奪政府應有之特權,而僅僅四十委員,但得二十餘人列席,與十八人之同意,便可操縱一切。試問能否代表兩院意見?以少數人專制多數人,此尤蔑侮立法之甚者也。
文武官吏,大總統應有任命權;今草案第一百八九兩條,審計院以參議院選舉之審計員組織之,審計院長由審計員互選之云云。審計員專以議員組織,則政府編制預算之權,亦同虛設;而審計又不用事前監督,政府直無運用之餘地,國家歲入歲出,對於國會有預算之提交,決算之報告,既予以監督之權,豈宜干預法人,層層束縛,以掣政府之肘?
綜其流弊,將使行政一部,僅為國會所屬品,直是消滅行政獨立之權。近來各省省議員掣肘行政,已成習慣,倘再令照國會專制辦法,將盡天下文武官吏,皆附屬於百十議員之下,是無政府也!值此建設時代,內亂外患,險象環生,各行政官力負責任,急起直追,猶虞不及,若反消滅行政一部獨立之權,勢非亡國滅種不止。此種草案,既有人主持於前,自必有人構成於後,設非藉此以遂其破壞傾覆之謀,何至於國勢民情,夢夢若是?徵諸人民心理,既不謂然,即各國法律家,亦多訾駁。
本大總統忝受付託之重,堅持保國救民之宗旨,確見及此等違背共和政體之憲法,影響於國家治亂興亡者極大,何敢默而不言?《臨時約法》,大總統有提議修改約法之權。又美國議定憲法時,華盛頓充獨立殖民地代表第二聯合會議議長,雖寡所提議,而國民三十萬人出眾議院一人之規定,實華盛頓所主張。法國制定憲法時,馬賣馬洪被選為正式大總統,命外務大臣布羅利向國民會議提出憲法草案,即為法國現行之原案。此法、美二國,第一任大總統與聞憲法之事,具有先例可援用,特派員前赴國會陳述意見,以盡我保國救民之微忱。
草案內謬點甚多,一面已約集中外法家,公同討論,仍當隨時續告。各該文武長官,同為國民一分子,且各負保衛治安之責,對於國家根本大法,利害與共,亦未便知而不言!務望逐條研究討論,於電到五日內迅速條陳電覆,以憑採擇。
第十節解散國民黨與取消國民黨黨籍之國會議員各省長官,故多屬袁氏私黨,均主張解散國民黨,並取消國民黨議員資格及憲法草案。十一月四日,袁遂藉“二次革命”為名,下令解散國民黨,並將國民黨議員資格剝奪,追繳證書會章。被追繳者共四百三十八人。
其解散國民黨並取消國民黨籍之國會議員命令如下:
據警備司令官匯呈,查獲亂黨首魁李烈鈞等與亂黨議員徐秀鈞等往來穆密、鴻密各電數十件。本大總統逐加披閱,震怒殊深!此次內亂,該國民黨本部與該國民黨議員,潛相構煽,李烈鈞、黃興等乃敢於據地稱兵,蹂躪及於東南各省,我國民生命財產,橫遭屠掠,種種慘酷情形,事後追思,猶覺心悸,而推原禍始,實屬罪有所歸。綜該逆等往來密電,最為國民所痛心疾首者,厥有數端:一、該各電內稱李逆烈鈞為聯合七省攻守同盟之議,是顯以民國政府為敵國;二、中央派兵駐鄂,純為保衛地方起見,乃該各電內稱國民黨本部對於此舉極為注意,已派員與黃興接洽,並電李烈鈞速防要塞,以備對待,是顯以民國國軍為敵兵;三、該各電既促李逆烈鈞以先發制人,機不可失,並稱黃聯寧、皖,孫聯桂、粵,寧為根據,速立政府,是顯欲破壞民國之統一而不恤;四、各該電既謂內訌迭起,外人出而調停,南北分據,指日可定,是顯欲引起列強之干涉而後快。凡此亂謀,該逆電內均有與該黨本部接洽,及該黨議員一致進行並意見相同各等語。勾結既固,於是李逆烈鈞先後接濟該黨本部鉅款,動輒數萬,復特別津貼該黨國會議員以厚資,是該黨黨員及該黨議員,但知構亂,以便其私,早已置國家危亡國民痛苦於度外,亂國殘民,於斯為極!
本大總統受國民付託之重,既據發現該國民黨本部與該黨議員勾結為亂各重情,為挽救國家之危亡,減輕國民之痛苦計,應飭北京警備地域司令官,迅將該國民黨京師本部立予解散,仍通行各戒嚴地域司令官、各都督、民政長轉飭各該地方警察廳長及該管地方官,凡國民黨所設機關,不拘為支部、分部、交通部及其他名稱,凡現未解散者,限令到三日內,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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