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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軾所云:四川近經丈量,逃亡遷徙,事故紛然。究竟田土難於一一清理。'8'
雍正十三年十月朱軾“民間田地丈量首報,宜一併永遠停止”之疏,至乾隆四年被奉旨提交總理事務王大臣再度密議,遂於乾隆五年決定,零星地土,免其升科。'9'
九月己巳,因豫省地土,可改水田者尚多,但須題請加賦,是以因循觀望,又諭:
嗣後有情願將旱田改作水田者,悉從其便。錢糧仍照原定科則徵收。
儼然不再增加田賦,對新墾土地的申報,也採取不積極的態度。'10'自乾隆元年始,《實錄》中不再記錄全國耕地數字,而其他官書(《皇朝文獻通考》等)所載耕地數字,也幾乎不再增加。'11'
嗣為十八直省制訂免科細則。凡新墾山頭地角零星土地,及其成片但不及一定畝數者(一般為一二畝,高不過五畝十畝,亦有科則上下、水田旱地之分),皆免其升科納賦。'12'清人王慶雲說,“初,猶限以畝數”;乾隆十一年,以廣東高、雷、廉等府所墾本非沃壤,十八年以瓊州海外瘠區,三十一年以滇省山頭地角尚有曠土,“皆聽民耕種,不限畝數,概免升科。不特無催科之擾,而並免查勘之煩。”'13'
因為長時間以來從未進行過全面的土地清丈(除個別地方以外,其效果亦不佳),以及奉行以“原額”為準的徵稅原則,就從根本上註定了清代中國各省耕地數字的不準確性。結果,不但清代以前,即清朝以後,中國耕地數字始終是一筆“糊塗賬”。至此,政府已失去了進一步行動的目標,努力也走到了盡頭,適時地改變政策,也就成了勢所必然。它既非空前,也非絕後。倒不妨說,恰反映了中國政治自古以來的一貫作風。
並最終認定:
(現今)若求可墾之地,則惟新疆烏魯木齊等處地土沃衍,尚可招徠屯墾。至於內地開墾一說,則斷無其事。各省督撫亦斷不得以此為言。'14'
如果說耕地已經開發殆盡,那將如何謀求農業的進一步發展?如果清代耕地的增加遠不足以解釋其農業總產量的提高,又應從哪些方面去尋求這些方法和原因?這些還是中國曆代沒有遇到過,而其後也會一再遇到的重大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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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參見王業鍵的研究。
'2' 參見珀金斯的研究。
'3' 袁枚:《文淵閣大學士史文靖公神道碑》。
'4' “請核實地畝疏”,《皇朝經世文編》卷34,《清史稿·曹一士傳》。
'5' 雍正十三年十月乙亥諭,《高宗實錄》卷4。
'6' 關於廣西“金鉷案”的研究,參見羅威廉:《政府與土地——1723…1737年廣西開墾研究》(《清史研究》1994年第1期),和衛國:《從廣西捐墾案看清代墾政》(碩士論文,2005);宋玥:《陳宏謀的三大案》(碩士論文,2011)。
'7' 《朗潛紀聞·三筆》卷3。
'8' 《雍正朝漢文硃批奏摺彙編》二九冊,338…341頁;又,乾隆八年十月,甘肅巡撫黃廷桂奏請清查欺隱,得旨:寧可留有餘於小民,不可為錢糧起見。況所加者,又不過太倉一粟,九牛一毛哉。
'9' 乾隆五年七月甲午,《高宗實錄》卷123。
'10' 乾隆五年十一月初八江南道監察御史金溶奏“陳培國脈裕民生六項事宜事”:(聖祖仁皇帝)決定編審所添之丁,永免完納丁銀,請援照此例,令地方官鼓舞窮民,令其開墾,明白曉諭,概行永免升科;不過,他依然希望新開墾土地數字能夠繼續報告上來,申妙同學提供的檔案史料(04…01…35…1381…006)。
'11' 參見梁方仲編著《中國曆代戶口、田地、田賦統計》,上海人民出版社,1980,乙表61。
'12' 詳見《清朝文獻通考》卷4。
'13' 《石渠餘紀》卷4《紀勸墾》。
'14' 乾隆三十八年十二月戊子諭,《高宗實錄》卷978。
5。永不加賦政策的完結
被邊緣化的傳統政策,除土地開墾以外,還有傳統的賦稅蠲免政策。
清人入關之始,即揭示了“不加賦”政策,並作為一條“祖訓”留存下來。但苦於戰時經費不足,三藩平定以後,方得以實施。僅康熙一朝,即免除稅銀一億四千萬兩有餘。
康熙五十一年,決定“滋生人丁永不加賦”,把丁銀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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