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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部分(第4/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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毆落水狗直問到對手兩眼翻白甚至昏倒在地,這個證據也就自動生成,或者說根本就不再需要了,而劇情至此,肯定是案件水落石出真相大白天下。

我據此推斷,得出結論:法庭辯論就是一場官司的精華,辯論贏了官司就拿下了,所以這個證物或者證人什麼的,找些什麼應該怎麼去找,具體細節我沒去留意。當然電視裡應該也有出現過有關這些的場景和劇情,可是都給我直接跳過去――我光挑著看那些庭審的情節了。

現在有種出糗的感覺。

陳社長這個證人我事先就想好了,可是怎麼找他這個問題我倒沒去細想,我不好意思地問:“審判長,可以打電話什麼的啊,這麼大一社長,不可能找不到他。”

審判長顯然失去了耐心,他用手裡的槌子敲敲桌子,提高了聲音:“誰主張誰舉證,你提起的證人,理應由你找來!原告,你到底能不能傳至證人?”

開什麼玩笑?按電視劇裡,法官宣佈傳喚某證人,那個證人要麼立馬到庭,要麼就是已經被殺身亡。這個陳社長估計給人幹掉的可能性不大,應該可以出庭,可是我上哪找他去?

我滿腹委屈,大聲抗辯,“我又不認識他,為什麼一定要我來找?可以讓她找啊――長川市出版社的社長,她當然知道在哪裡!”我指著對面的林曼琴憤憤不平地說。

審判長有點啼笑皆非的樣子,他看著站在面前的白痴,搖搖頭說,“原告,你是不是想表明你無法自行收集證據?你提起的證人是不是具有跟本案直接相關的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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