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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具有定力鎖定器的那些籃圈,在離籃圈最遠點圈頂上施加靜荷載未到105千克時,定壓裝置絕不能鬆動;
§c、當定壓裝置開啟時,籃圈向下轉動,與原來水平位置的夾角不得超過30度;
§d、當定壓裝置開啟並不再施載後,籃圈要自運返回到原來位置。
§2、籃網用白色的細繩結成,懸掛在籃圈上;它的結構要能夠使球穿過球籃時有暫時的停頓。網長不短於0。40米(40厘米),不長於0。45米(45厘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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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球的材料、尺寸和重量
§1、球是圓形的,為認可的暗橙色;
§2、外殼用皮、像膠或合成物質製成;
§3、圓周不得小於0。749米(74。9厘米),不得大於0。780米(78厘米);
§4、重量不得少於567克,不得多於650克;
§5、充氣後,使球從1。80米的高度(從球的底部量起)落到球場的地面上,反彈起來的高度不得低於1。20米,也不得高於1。40米(從球的頂部量起);
§6、球面的接縫或槽的寬度不得超過0。00635米(6。35毫米)。
§7、主隊至少要準備兩個用過的、符合上述規格的球。主裁判員是確定球是否合乎標準的唯一鑑定人。
§如果上述球經鑑定不適宜作為比賽用球,他可以選擇客隊提供的球,也可以從兩隊作賽前準備活動使用的球員進行選擇。
§四、專用器材主隊要提供下列專用器材供裁判員及其助理人員使用:
§1、比賽計時鐘和計秒錶
§(1)提供比賽計時鐘和計秒錶各一塊供計時員使用。
§(2)比賽計時鐘為比賽的每個階段計時和在比賽的每個階段的間隔時使用,並且放置在讓賽場上每一個人都能清楚看到的地方。
§(3)計秒錶用來為暫停時間計時。
§(4)如果主比賽計時鐘旋轉在比賽場地中央的上方,那麼在比賽場地每端的地面上要各設一個同步的副鍾。每一個同步的副鍾要既能指示得分,又能指示剩餘的比賽時間。這些同步的副鍾必須讓與比賽有關的每一個人都能看清楚。
§2。30秒鐘裝置
§(1)該裝置由30秒鐘計時員操縱,用於管理30秒鐘規則;
§(2)該裝置是自動的、倒計數型,並且是用秒來指示時間;
§(3)該裝置要具有這樣的功能:
§a、當任一隊都不控制球時,裝置上沒有顯示;
§b、當宣判球出界並且不需30秒鐘裝置復位時,該裝置能接著從停住的時間處繼續計時。
§3、訊號按規則要求至少要提供兩種互相獨立的訊號器材,它們能發出顯然不同並且是非常響亮的聲響;
§(1)一種是計時員訊號(每節和每半時終了時自動發出聲響),記錄員訊號是同一種訊號(僅在死球期間,就請求暫停、替換等事項,由記錄員操縱發出聲響來引起裁判員的注意);
§(2)一種是30秒鐘計時員訊號(30秒鐘週期結束時自動發出聲響)。
§4、記錄板記錄板要讓與比賽有關的每一個人(包括觀眾)都能看清楚。
§5、記錄表記錄表要由國際籃球聯合會批准,並由記錄員在比賽開始前和比賽中按規則規定進行填寫。
§6、隊員犯規次數標誌牌這些由記錄員處置的標誌牌要符合下列要求:
§(1)標誌牌為白色,牌上數字的最小盡寸是:長0。20米(20厘米),寬0。10米(10厘米);
§(2)對於2x20分鐘的比賽,使用分別寫上1至5數字的標誌牌,1至4的數字為黑色,5為紅色;
§(3)對於4x12分鐘的比賽,使用分別寫上1至6數字的標誌牌,1至5的數字為黑色,6為紅色。
§7、全隊犯規標誌要按下列要求為記錄員準備兩個全隊犯規標誌:
§(1)它們是紅色的;
§(2)寬0。20米(20厘米),高0。35米(35厘米),最好呈三角形,當它們放在記錄臺上時,要讓與比賽有關的每一個人都能看清楚。
§注:可以用電子的或燈光裝置,但它們要符合上述要求。
§8、全隊犯規指示器是指明全隊犯規次數的適宜裝置。
§該裝置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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