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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在全隊犯規的次數上(對2x20分鐘的比賽為8次;對於4x12分鐘的比賽為5次),表明某隊已達到了受處罰的狀態(第五十八)。
五、對於在國際籃聯的正式比賽中使用的器材,見”正式比賽程式”第五節。
?第三章工作人員及其職責
o第5條裁判員及其助理人員
§一、裁判員包括主裁判員和副裁判員各一名,計時員、記錄員、助理記錄員和30秒鐘計時員各一名為其助理。
§二、也可以有一名技術代表到場。技術代表在比賽中的職責主要是監督記錄臺人員的工作,並協助主裁判員和副裁判員,使比賽順利進行。
§三、裁判員及其助理人員要按照規則和國際籃聯世界技術委員會確定的國際籃聯對規則的官方解釋來指導比賽。
§四、要特別強調:擔任一場比賽的主裁判員和副裁判員不得與比賽雙方的組織有任何方式的聯絡。
§五、裁判員及其助理人員或技術代表都無權同意改變規則。
§六、裁判員(主裁判員和副裁判員)的服裝是:
§1、灰色上衣;
§2、黑色長褲;
§3、黑色籃球鞋和黑色襪子。
o第6條主裁判員的權力
§一、主裁判員要檢查和批准在比賽過程中使用的所有器材;
§二、他要指定正式的比賽計時鐘,並確認計時員、記錄員、助理記錄員和30秒鐘計時員;
§三、他不得允許任何隊員佩帶對其他隊員有危險的物品(見第十三條第六款);
§四、他要在中圈執行跳球開始比賽;
§五、如遇裁判員對球中籃是否有效的意見不同時,他要作出最終的決定。
§六、當情況需要時,他有權停止比賽。如果球隊在得到通知後拒絕比賽,或其行動阻礙比賽的進行,他也有權判定該隊棄權;
§七、在每半時和每一決勝期終了,或任何他認為有必要的時候,他要仔細地審查記錄表和核定比分,並確定剩餘的比賽時間;
§八、在與技術代表和(或)記錄臺人員的任何商議後,他總要做出最終的決定;
§九、主裁判員有權決定規則中未明確規定的事項。
o第7條裁判員宣判的時間和地點
§一、裁判員有權對不論發生在場內或場外的違反規則的行為作出宣判。
§二、他們須在預定的比賽開始前20分鐘到達場地,即開始行使權力。比賽結束時,經主裁判員批准並在記錄表上簽字,終止了裁判員和比賽的聯絡。
§三、在比賽休息時間內發生犯規的罰則要按適當條款的規定執行。
§四、如果在比賽時間終了和在記錄表上簽字的期間,隊員、教練員、助理教練員或隨隊人員有任何不道德的行為,主裁判員必須在記錄表上註明發生了事伯,並保證向負責的部門提交詳細的報告,負責的部門要予以適當而嚴肅的處理。
§五、任一裁判員無權取消或質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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