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倉促,在發號施令時專橫。但是,我要談這些,就離題太遠了。我只想考察這個比較古老、比較和平和比較繁榮的民主社會所實施的法律。謝爾比利埃先生認為,瑞士各州所實行的不完善的制度,是民主所能提供的或所欲接受的唯一的東西。我要進行的比較將會證明情形恰恰相反,表明人們可以更有經驗地、更為熟練和更為明智地從人民主權原則得出另一種不同的結果。我只舉人口相當於瑞士全國人口的紐約州為例。
在紐約州也象在瑞士的各州一樣,以普選方式實現的人民主權是政府的原則。但是,人民只有一天即在選舉代表的那一天行使他們的主權。人民並不是經常親自行使主權,不論在立法權、行政權還是司法權方面,在任何情況下都是如此。當選的人必須以人民的名義管理國家,直到下次改選時才去職。
儘管法律經常改變,但法律的基礎是固定不變的。不象在瑞士那樣,人們決不能事先規定連續或定期修改憲法,從而也不會因為修改憲法或僅僅等待修改憲法而使社會各界處於停滯狀態。當出現新的需要時,立法機構就將指出修改憲法的必要性,隨後著手修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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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文和政治科學院所作的報告134
雖然立法機構不能象瑞士那樣容易擺脫輿論的指導,但它卻組織得能夠抵制輿論的無理要求。任何提案不經兩院透過,都不得成為法律。立法機構的這兩個部分,是用同樣的方式選舉產生和以同樣的原則組成的,所以這兩個部分都來自人民,但它們不用完全相同的方式代表人民:一個部分主要是反映人民的日常意見,另一個部分則反映人民的經常性要求和永久性傾向。
在紐約,分權制不僅是表面性的,而且是實質性的。
行政權不是由集體行使,而是由一個人行使,這個人負全面責任,並堅定不移地行使他享有的一切權力和特權。這個人是由人民選舉的,但決不象在瑞士那樣是立法機構的工具或代理人。
州長與立法機構平起平坐,並象立法機構一樣,代表各自所主管的那部分主權。州長權力的來源同立法機構權力的來源一樣。州長不僅是行政權的代表,而且行使行政權固有的和合法的特權。州長統率武裝力量並且任命武裝力量的主要軍官。
州長任命州的若干重要官員並享有赦免權。
州長可以否決立法機構的決定的權力雖然不是絕對的,但可以是有效的。顯然,紐約州長的權力要比歐洲的一個立憲君主的權力小得多,但至少又比瑞士的小小議會的權力大得多。
然而,雙方的司法機構的組織,差別最為明顯。
在紐約州,法官雖然來自人民並依靠人民,但是他是人民自己也要服從的權力。司法權在本身的產生、常設機構的設定和職能的規定方面,尤其對於公意和輿論,也享有這樣的特殊地位。
高等法院的成員,不是象在瑞士那樣,由立法機構這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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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往感情用事、有時盲目、經常不夠負責的集體權力選派的,而是由州長指定的。
法官一經任命,就被認為是不可撤換的。
任何訴訟案件都必須由法官審理,任何懲罰都只能由法官宣判。法官不僅解釋法律,而且可以說他還能審理法律。如果立法機構在黨派的激烈鬥爭中偏離了憲法的精神或條款,法庭就拒絕宣判,使立法機構根據憲法行事。這時,法官雖然不能強制人民保衛憲法,但憲法只要依然生效,他至少能迫使人民尊重憲法。
法官不直接領導人民,但他能制約人民。
司法權在瑞士幾乎是不存在的,但它卻是美國民主的真正調節器。
現在,我們即使仔細研究紐約州憲法的一切細節,也找不到一點貴族制度的成份。沒有階級,沒有特權,到處都是權利均等,只有一個精神推動著所有的制度,沒有相互排斥的傾向。總之,民主的原則滲透一切並主宰一切。然而,如此全面實行民主的政府,卻比瑞士的民主政府具有穩定得多的地位、和平得多的施政辦法和正常得多的工作程式。
可以說這種情況部分地來自法律的差異。
我們描述的紐約州的法律,是為防止民主固有的缺陷而制定的;而我所勾勒的瑞士的制度,則好象是專門為發展民主固有的缺陷而制定的。瑞士的制度限制人民,美國的法律推動人民。美國人擔心他們的政權走向暴政,而瑞士人好象只希望他們的政權變得越強硬越好。
我決不誇大法律機制對人民的命運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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