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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形式上還允許繼續存在,但事實上所採取的各種辦法——徵稅和對資本抽稅、定額分派信貸、國營企業的競爭、工會提出的要求——使它越來越處於政府的控制之下,因而商人實際上成了官僚。由於控制了信貸和原料,壟斷了重要商品,政府除了徹底控制大部分的重工業、鐵路和外貿外,這時已經能夠支配生產和商業了。另一項必須做到的,是使一種傳統的辦法合乎現代的需要——控制剩餘農產品。
土地改革。在中共歷史上,土地政策有過幾次變化,典型例子是江西時期消滅了許多地主的嚴厲政策,以及延安時期保證地主可以收取一定地租的溫和政策。由於1946 年後共產黨勢力的擴大,土地改革是在零碎的、往往是暴力的基礎上進行的,有時農民的激烈行動超過了黨所宣稱要達到的目標。
全國性的土改始於1950 年中期,終於1952 年底或1953 年初,其目的不僅是經濟上的,而且也是社會和政治上的。幹部工作組到一個村莊,先查明不折不扣的敵人,必要時讓他們靠邊站,然後給農民特別是貧農講明土改的必要性,因為從理論上說,貧農將是土改的主要受惠者。這樣就挑出了既有幹勁又有能力的積極分子,以領導即將來臨的運動。經過這段準備時期,“階級鬥爭”就開始了。在一系列的“鬥爭”會上,群眾可以在“訴苦”或“清算”時吐露他們積在心頭的苦處。經過鼓動,仇恨在公“審”時會變成群眾性的暴行。有民憤的地主或“土豪”被提出來當眾遭受痛斥,此後就或被處死,或掃地出門,或承認錯誤後接受改造。另一方面,由於採取了激烈措施,整個農村的居民都服服貼貼地接受新秩序。這一運動如果同城市的鎮反運動合併起來計算,從1949 到1952 年底的三年期間總共殺了幾百萬人,按照適當的估計,在2 加萬(據莫里斯? 邁斯納)到500 萬(據雅克? 吉勒馬茲)之間。
下一階段是成立農民協會,它透過村裡農民的同意,可以給每個人劃定階級成分:地主、富農、貧農或僱農,並將地主的土地分類、沒收和重新分配。結果所造成的“平均地權”是符合農民起義的舊傳統的。透過共產黨員對這一過程的指導,積極分子通常得到賞識,富裕的家庭減少了,地主士紳的殘餘或者是其人身或者是其地位被消滅了,同時黨的代表在村裡樹立了他們的權威。現在耕者有其田了,至少暫時如此。
這一私有制的新民主主義階段,按照1950 年的宣傳是要延續‘湘當長的時期”的,但事實上它對農民延續的時間並不比對資本家來得長。為了代替舊秩序,共產黨政權馬上就著手建立新的集體主義農業制,先從組織初級合作社開始。
合作可以提高效率:趕六頭驢去趕集,用不著六個人,只要一個人就夠了。一個家庭婦女同時可以做幾家的飯菜。由於耕畜少於農戶數,就可幾家合使一頭牲畜。幾家積儲的錢可以購買獨家買不起的水泵或農具。特別是手工業合作社,它們可以不靠國家投資,在農閒時利用當地分散的材料和閒著的農業勞力,來增加消費品的生產。合作社作為較大的工作單位,可以實行專業化分工。組織起來以後,識字教育、衛生保健、技術和較高的生產率都會隨之而來。與此同時,農業供銷合作社促進了農村和工廠之間的交換,辦理國家的採購,並使農村得到品種比以前較多的工業品。
農業的增產改革計劃,是從北往南透過一系列有計劃的階段逐步推行的,先是成立通常為季節性的臨時小規模互助組,然後是較大的永久性互助組,然後是農業生產合作社。在合作社中,農民開始共同耕作,按他們人夥的土地、農具和勞力的比例分配公共產品。合作社仍是按土地私有和自願合作互利的原則安排的。但目標開始有所改變。政府在這以前說,由於消滅了地主所有制(雖然沒有大量增加耕地面積),重新分配土地這件事本身將解放農民的“生產力”。但這時它承認,只有最後實行集體化才能實現為工業化提供資金所必需的農業增產。這項工作要透過宣傳、實踐以及逐步增加的壓力,來引導私有觀念根深蒂固的農民“不知不覺地”成為“一個社會主義者”(引用雷內? 杜蒙的說法)。
社會改組
中國傳統的尊祖、家族一體和孝道等觀念早已受到侵蝕。共產黨的“解放”加速了這一過程。根據1950 年5 月1 日的新婚姻法,婦女在結婚、離婚和享有財產方面獲得完全與男子平等的權利。這一擺脫家庭專制的解放,給予自古相傳的家族和氏族制度以沉重的打擊。在50 年代的各項運動中,檢舉父母的孩子受到表揚,這樣就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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