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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我分析了譚某的話,說為了我的進步實際上就是升遷,我當時沒有重視,我一直以為只指控受賄和挪用公款,我如果知道還有行賄罪,我不會那麼說”。
檢方反駁稱,於大路曾親口承認給胡楚壽錢是為了升遷,且事實上胡楚壽又確實提名推薦了於大路。檢方稱,胡楚壽的親筆證言中稱,於大路行賄30萬元“就是想讓為職位升遷幫助他,我雖然起不到決定作用,但是我的作用是很重的,我們實際上就是買官和賣官”。
此外,於大路在法庭上否認與黃俊杰共同索賄400萬元。於大路稱,自己既沒有與黃俊杰共謀分錢,也沒有參與簽訂合同,更沒有拿到過錢。於大路承認曾向美禾公司老總蔡國安提出“補償款”,但那是黃俊杰提議的,因為“補償款是商業慣例”。於大路說,他沒有利用職位強行索要,並且蔡國安“很痛快”地同意了。
在法庭上,於大路的辯護律師錢列陽和許昔龍在承認其他6項指控的基礎上,針對行賄罪的指控,為於大路做了無罪辯護。
錢列陽認為,於大路透過胡剛給胡楚壽30萬元的行為只是違反黨紀的行賄行為,而非觸犯國法的行賄罪行,因為“謀取不正當利益”是構成行賄罪的必要條件,但公訴人並沒有就“不正當”舉出任何證據。錢列陽說,首先於大路沒有向胡楚壽提出升遷請託,其次於大路不存在不符合升職條件的問題,他的升職是正當的。
許昔龍稱,2000年3月,於大路升職為行長助理,11月升職為副行長,而2000年四五月間,胡楚壽就被調離了農發行,因而胡楚壽能夠幫助於大路升遷的就只有他升為行長助理那一次。根據農發行的升遷程式,必須先有黨委推薦,再由所有分行一把手和總行主任級以上的幹部進行民主選舉,並非胡楚壽一人所能辦到的。
在庭審時,檢方同時也指出,於大路存在重大立功的法定從輕情節。在到案之後,於大路揭發徐放鳴、王剛、趙東明三人的重大犯罪行為,並經過司法機關查證,屬於重大立功行為。於大路在雙規期間,不但承認了偵查機關已掌握的受賄事實,而且主動交代出偵查機關當時尚未掌握的受賄259萬元及挪用公款410萬元的行為,並委託家屬積極退贓,因此建議法院從輕判決。
在最後陳述階段,於大路表示認罪伏法,並無條件接受法院的判決。於大路說,他辜負了國家對他的教育,敗壞了黨和政府的形象,“我願意以最誠懇的態度向人民認罪,痛改前非,當再次回到社會中時,將會全心投入社會服務。”同時,於大路表示,他在法庭上的解釋全部是事實,希望法庭可以對他從輕處罰。
於大路在法庭上稱,自己在收第一筆錢時心裡也激烈鬥爭過,但最後還是將錢掖進了腰包。他僥倖地認為:“一個送錢,一個收錢,一無旁證,二無憑據,風險何在?況且行賄與受賄在法律上是一根繩上的兩隻螞蚱,誰會送了錢之後又去告發自己犯了行賄罪呢?”但是,於大路在被捕後卻連續供出了黃俊杰、徐放鳴等人。
2006年2月10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於大路受賄、挪用公款、行賄一案作出一審判決。法院認為,於大路所犯受賄罪、挪用公款罪、行賄罪情節嚴重。但鑑於於大路因涉嫌犯受賄罪被羈押後,能夠供述司法機關尚不掌握的挪用公款的事實,同時還能主動坦白部分受賄事實,並揭發他人重大犯罪線索,具有重大立功表現。因此,法院判決:於大路犯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關於於大路的犯罪軌跡,請參閱本文附錄中於大路在看守所裡寫下的懺悔書。
斂財有術蔡國安
在農發行窩案背後暴露出的是至為突出的商業賄賂問題。在這起窩案中實施“糖彈”戰術的蔡國安,是一個極為關鍵的人物。
蔡國安,美禾公司董事長,湖南益陽人,40歲,從北京航空航天大學畢業後分配至空軍第六飛行學院工作,後轉業到亞運會組委會辦公室。
蔡國安的一個人生轉折點發生在1991年4月,當時他調至中國農業銀行總行辦公室工作。因為胡楚壽和蔡國安是湖南老鄉,在中國農業銀行總行,蔡國安與當時擔任該行農業信貸部主任的胡楚壽,保持相當密切的關係。
1994年8月,農發行總行的組建工作基本完成。胡楚壽出任農發行第一副行長,分管資金計劃工作。同年10月,美禾公司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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