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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就刑事部分被告人上訴、檢察院抗訴的情況,一般來說是很少出現的。北京市高階人民法院受理後,組成合議庭對此案進行了慎重審理。2006年9月30日,北京市高階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認為一審法院根據呂途、基多夫·根納季、童琇琳、王江濤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所作的刑事部分判決,定罪及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式合法,應予維持。二審法院裁定駁回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的抗訴,駁回呂途、基多夫·根納季、王江濤的上訴,維持原審刑事部分判決。至此,這起轟動全國的中國首例僱傭外籍兇手殺人案塵埃落定。
震撼人心,烈女子知法犯法法也痛
僱兇殺人這樣的新聞已經屢見不鮮了,但本案給人最大震撼的不僅僅是警察幫人僱兇,而是學習法律的高材生僱兇殺人後回國自首,因為這不僅僅是一個知法犯法的典型案例。
在我們看來,知法犯法不算什麼重大新聞,因為我們的“知法者”越來越多,出現一兩個知法的法盲在所難免。讓人驚訝的是,身為警察的王江濤在同樣知法的童琇琳發生民事糾紛時,居然在這起僱兇殺人中起到中介的作用。更讓人百思不得其解的是,知法的童琇琳為什麼冒著被判死刑的危險僱兇殺人?因為如果不是童琇琳自首和積極賠償,她很有可能被處以極刑。是什麼原因讓一個女人冒著明明知道如此危險的結果,花30萬元僱兇殺人呢?
這就顛覆了我們固有的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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