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部分(第3/4 頁)
童琇琳的話讓王江濤詫異不已,但是,王江濤知道,童琇琳既然說得到就一定能夠做到,他長嘆一聲說:“你要是回來,能不能保證不說出我來?”
電話那邊也傳來一聲嘆息:“我努力吧,但我不能完全保證!”
2005年3月19日下午3點,童琇琳在日本成田機場內,用公用電話給北京刑偵總隊打了一個電話說:“我叫童琇琳,是我僱人殺死了唐曉斌,唐曉斌現在死了,我回北京自首!”隨後,童琇琳把自己乘坐的航班和時間都告訴了刑警總隊。
2005年3月20日,童琇琳告別了公公婆婆,從日本坐飛機回到北京,和民警一起來到了公安機關。同時,童琇琳主動提出向被害人家屬賠償25萬元,她的親屬將錢送到了司法機關。
殺手推諉,是誰開槍殺人成謎團
在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的法庭上,童琇琳供述了她僱兇殺人的全部情節。在提到她去世的丈夫時,她的眼圈紅了。
對於童琇琳僱兇殺人的庭審非常順利,但對於公訴人指控的呂途和基多夫殺人的指控,在對殺人當天情景的供述中,呂途和基多夫卻出現了兩個不同的版本。
呂途稱,他們事先買好了鐵錘,偷了一個使館的車牌,槍是基多夫的。當天他們以買狗為由,將唐曉斌約出。在車開到河北三河市燕郊鎮後,基多夫操起事先準備好的鐵錘錘向了唐曉斌頭部。見唐曉斌反抗,基多夫操起一把槍將唐曉斌逼下車。“當我下車時,只聽到兩聲槍響,唐曉斌中槍倒下”。當他們將唐曉斌放入後備箱時,聽到呻吟聲,基多夫又操起鐵錘錘了幾下。隨後,他們將屍體拋在路邊汙井內。
而基多夫更是當庭否認自己參與殺人。基多夫稱那天呂途帶他去見生意上的朋友,為顯示身份呂途特意偷了一個使館車牌。在車開到無人的地方,呂途和唐曉斌下車,兩人發生爭執。他聽到兩聲槍響,就看見唐曉斌倒在地上。他本想幫呂途搬屍體,但呂途拒絕了。而基多夫此前在接受審訊時,曾承認過用鐵錘敲打唐曉斌頭部等細節。
2005年11月29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童琇琳僱兇殺人案作出一審判決,以故意殺人罪,判處呂途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以故意殺人罪,判處基多夫·根納季犯故意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附加驅逐出境;以故意殺人罪,判處童琇琳有期徒刑15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以故意殺人罪,判處王江濤有期徒刑6年。4名被告人共同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經濟損失人民幣35萬元。
對於一審的判決結果,被害人家屬的代理律師認為,呂途、基多夫和童琇琳都是共同故意殺人的主犯,按照刑法的規定,呂途和基多夫應判死刑,童琇琳應該是無期徒刑。律師認為,這是一起性質十分惡劣的故意殺人案,情節特別嚴重,手段特別殘忍。童琇琳出主意,呂途和基多夫經過預謀實施殺人,用鐵錘擊打唐曉斌但沒有致命後,雖然唐曉斌求饒,但二人喪失人性開槍把唐曉斌殺死,最後還要拋屍,整個過程中沒有從輕的情節。對此,基多夫指定辯護律師認為,基多夫和呂途沒有被判死刑,原因之一是因為法院出於慎殺的原則。至今,是誰開槍射殺唐曉斌也還是個謎。對於具體實施殺人的過程,基多夫和呂途都說是對方乾的,又沒有其他證據,法院無法查明具體情況,只能認定兩人共同實施。出於對死刑施用的慎重,法院不能輕易作出死刑判決。另外,呂途在被抓獲後協助警方抓捕了基多夫,而基多夫最終被判處無期以上刑罰,根據刑法規定,呂途屬於重大立功表現,應被減輕處罰,所以法院依法適用了無期徒刑。對於法院判決4名被告人賠償死者家屬的35萬元,童琇琳家屬繳納了25萬元在案,呂途家屬繳納了10萬元在案,這都成為童琇琳和呂途被從輕處罰的情節。
一審判決之後,除了童琇琳沒有上訴之外,呂途、基多夫和王江濤都對一審法院判決的刑事部分的判決提起了上訴,而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也就一審法院的刑事部分的判決向北京市高階人民法院提起抗訴。檢察院認為,一審法院認定原審被告人呂途有重大立功表現、原審被告人王江濤系從犯的判決意見不準確;呂途協助公安機關抓獲基多夫·根納季的行為不構成重大立功表現,王江濤系從犯的判決意見有誤。原判基於呂途有重大立功表現,王江濤系從犯,童琇琳犯罪後自首,且童琇琳和呂途在審判期間積極賠償被害人家屬經濟損失,對呂途、童琇琳、王江濤從輕或減輕處罰,量刑畸輕,建議二審法院依法改判。北京市人民檢察院支援了第二分院的抗訴意見。
本章未完,點選下一頁繼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