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殺人肯定意在滅口,這點沒什麼好說的。而碎屍當然是為了拋屍方便隱秘,但為什麼要碎得那麼細?為什麼要用沸水浸燙?為什麼要規整內臟?為什麼疊放衣物?這些讓常人難以理解的問題,最終被解讀為心理變態,實則不然。
——碎屍細緻實為工具所限。兇手性格過於謹慎,殺人之後,不敢貿然購買專業碎屍工具,只好就地取材,以家用菜刀和手鋸為主。但菜刀顯然無法直接把屍體切成碎塊,尤其是僵硬了以及冰凍的屍體。於是他只好採取先把皮肉片去,之後再以鋸條鋸骨的笨辦法。而肉片冰凍之後,也易於片割,再拘於切菜刀的片割面積有限,便給人以精細繁多之感。
當然這其中的怨恨心理也起到一定的作用:對於正常人來說,殺人之後肯定會害怕,接著便是懊悔,在此兩種情緒的困擾下,出於本能的自我認同,兇手心裡便會產生對死者的怨恨,以至於在進行碎屍時會更加果敢和精細,藉以宣洩不安。但宣洩之後,又會對死者產生內疚,尤其死者是他先前相識之人,這種情緒便下意識地體現到整齊疊放死者衣物上。而將內臟規整到塑膠袋中,實為擔心血跡滲漏留下罪證。
至於用沸水反覆浸燙屍體,這牽涉到一個比較簡單的生活常識,而且法醫顧菲菲已經解讀得很清楚。日常生活中,從冰箱裡取出一塊凍肉,必須要緩一下,等它稍微化凍了才好切。韓印分析,兇手殺人後,一開始並不知道該如何處理屍體,而是在時隔一天或者兩天之後才決定碎屍。當年適逢J市最冷的一年冬天,屍體已經凍實了,兇手又無法等待自然化凍,遂用沸水助力,幾番反覆,屍體自然會出現猶如被煮過的泛紅跡象。
處理完屍體,最後一步便是拋屍了。至於拋屍的次數,如韓印昨夜的分析,共為兩次:兇手先乘公交車於虎王山拋掉頭顱,後以腳踏車一次性拋掉其餘部分。先來分析第二次拋屍:起點為作案現場,兇手在越過心理安全距離之後開始拋屍。這個心理安全距離,沒有確定值,主要還是要根據環境、交通工具和氣力等來決定,理論上當然是越遠越好,但也有就近拋屍的。比如2011年某碎屍案,兇手便把被害人的屍體碎塊拋在自己居住的小區內。說回本案,拋屍起點為作案現場,終點為古江邊,這是兇手明確的,其餘地點的選擇帶有一定的隨意性,主要是根據負重和隱蔽性以及行路方便與否來定的,絕對談不上故意拋屍鬧市,企圖挑戰警方。那麼第一次拋屍虎王山的意圖,肯定是想掩蓋死者身份,或者儘可能拖延警方查明死者身份的時間。至於兇手為什麼不把頭顱往虎王山密林深處拋,其實答案很簡單,那是源於人類對黑暗和未知危險的恐懼。韓印昨夜曾惡作劇似的試探康小北,稱他聽見遠處樹林裡有響動,當時作為持槍刑警的康小北都面露懼色,何況孤身一人的兇手,他是殺人惡魔,但並不是真的魔鬼。
還有,“1·18碎屍案”中那些對於兇手瞭解人體結構、熟知解剖學、可能有過職業經歷的分析,在韓印看來太過想當然,長達一個多星期的碎屍行為,怎麼看都算不上專業。
合併四個步驟,“1·18碎屍案”的性質便很清楚了——是一起比較常見,由暴力強姦,導致局面失控,進而殺人滅口,毀屍滅跡的案例。本案中,兇手的所有動作,系隨正常心理變化而體現,並未發現犯罪標記行為。
什麼是犯罪標記?是指犯罪人為滿足心理上或情感方面的需要,而實施的某種特殊行為,這是一種在犯罪進行中犯罪人不必要實施的行為,具有一定的獨立性。而在“1·4碎屍案”中,標記行為幾乎充斥了整個案子。
在“1·4碎屍案”中,刻意模仿拋屍行為本身便是一種標記行為。
通常模仿作案大概有三種動機:第一種,動機明確。兇手企圖轉移警方視線,擾亂辦案思路,最終達到逃脫法網的目的。對“1·4碎屍案”來說,兇手模仿前案風險值太高,於鬧市拋屍風險明顯大於利益,所以該案模仿拋屍的動機,應該不屬於這第一種型別。
第二種,屬心理性動機。來自於後者對前者的盲目崇拜,期望獲得相同的關注度,從而獲取成就感。此種模仿犯罪,兇手更注重犯罪手法,對被害人的選擇無固定型別。但“1·4碎屍案”,兇手對紅色衣物表現出了愛意,而且碎屍前曾為死者王莉化過妝,韓印相信王莉一定還有別的方面吸引著兇手,比如:頭髮、身材、臉形、五官中某個部位等,總之,兇手選擇被害人是有具體形象的。那可能來自某個對兇手價值觀帶來顛覆的女人,也是他形成畸變心理最初的刺激源。也許是他跟蹤王莉多日,也許只是運氣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