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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扇門和其他房間一樣,都是牢實的木門,上面有個嵌著三根鐵棒的監視窗,下方則是送餐的小視窗,兩處開口都僅容手腕穿過。門外的方形木閂已鎖上、另外,環狀的把手旁還有一個箱形古鎖。
門鉸鏈與支撐門板的零件位於房間內側,不用工具的話,是絕對無法破壞、拆卸。蘭斯曼是徒手被關進去,所以不可能將門破壞。相對的,房外的兇手也因為門上了鎖,而無法對內側的門鉸鏈動手腳。
蘭子撥了撥劉海,用美麗閃亮的眼睛注視著魯登多夫主任,“的確如此,主任,這就是最重要的問題點。這間密室犯罪並沒有任何稀奇的特徵。被害者被囚禁於房內,而門還從外面鎖上。此外,開鎖的鑰匙一直在不是兇手的第三者身上、兇手犯案時絕對不可能使用到。所以這可說是非常少見、難以破解的謎題。”
“鑰匙在薩魯蒙警官身上吧?門閂用鎖固定後,再用他行李箱上的掛鎖,或什麼之類的東西鎖上。此外也沒有備份鑰匙。”
“嗯。一般密室殺人的情況是房內上鎖,不止房內的人無法出來,外面的人也無法進入。可是,這次的房間不論是不是由外面鎖上,若沒有鑰匙,任何人是無法進入的。”
當然,外面上鎖的第一要件就是不讓裡面的被害者逃出。
魯登多夫主任雙手交臂,“單純的思考,兇手可能是趁薩魯蒙警官不注意時,偷走由他所保管的鑰匙,開門殺死蘭斯曼,然後用刀將屍體分屍,犯案完後再歸還鑰匙。”
“不過羅蘭德律師曾做過好幾次檢討,他認為並無此可能。”
“所以才不明白啊!根本極端不合理,不是嗎?”面對蘭子所言,魯登多夫主任只能苦著一張臉。
“不如試著整理一下整起事件,如何?”我掏出記事本說,“事情發展大致如下”
◎被害者蘭斯曼,是在去年的六月十二日星期五早上被薩魯蒙警官關進單人牢房(法國篇:四〇九頁)。
◎門鎖為薩魯蒙警官所有。他也隨身帶著鑰匙。
◎一起搜尋失蹤的夏利斯夫人的羅蘭德律師和薩魯蒙警官,確定當天傍晚蘭斯曼還活著(法國篇:四一九頁)。
◎同日夜晚,羅蘭德律師告訴蘭斯曼,夏利斯夫人的死訊。
◎六月十三日早上,羅蘭德律師與施萊謝爾伯爵、女傭葛爾妲發現蘭斯曼慘死在牢房內。
◎門鎖等沒有任何異常,鑰匙也在薩魯蒙警官身上。
“事情經過就是這樣。牢房的門是鎖著的,裡面除了蘭斯曼的屍體外,只有一把被認為是兇器的大刀。附帶一提,這把刀像蒙古人使用的那種很誇張的寬刃闊刀,像杯把的刀柄是無法穿過監視窗,但應該可透過送餐小窗戶。
“蘭斯曼的雙腳從膝蓋處遭到切除,左手是從手肘,右手則從手腕。被切除的部分全裝在大銀盤,像貢品般地放在門前。此外,並未發現他的頭部,研判應是被兇手帶走。不過兇手為何要帶走其頭部?”
“一般這樣做的目的,是為了不讓被害者的身份被識破。”修培亞老先生說明這項疑點。
“就是啊。”
修培亞老先生的手抵著他尖細的下巴,“有像是戒指之類可確認屍體為蘭斯曼的證物嗎?”
“有。屍體的左手上的戒指被認為是蘭斯曼的(法國篇:四八八頁)。此外,羅蘭德律師他們為了確定被切斷的手腳是否為蘭斯曼本人所有,也仔細將屍體接合、確認過(法國篇:四九一頁)。因此就算少了頭部,還是能夠確定單人牢房內的屍體就是葛羅德·蘭斯曼本人。”
於是蘭子說:“能夠去除這疑點真是大有幫助!這麼說來,就只要解開單人牢房裡的人是如何被殺害的。”
“哼!”有著兩道粗眉的主任發出鼻哼聲,“這根本不是問題!就常識而言,根本不可能有這種事。”
“主任,你對於置物室的密室詭計、夏利斯夫人的密室之謎,都持同樣的論調耶!”
因為蘭子的訕笑,魯登多夫主任羞得面紅耳赤,“你說什麼?”
修培亞老先生為了緩和氣氛,連忙插嘴說:“蘭子,你應該已經解開兇手的欺瞞手法吧?”
“是的。”
“那麼解開這詭計需要像在四樓實驗一樣,使用鐵絲和綱線等道具嗎?”
“不,不需要。簡而言之,這詭計是利用填字遊戲的原理所構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