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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原告訴被告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後,依法對本案進行了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查明:1994年6月17日,原、被告簽訂了一份抵押貸款合同,約定由原告貸款人民幣3000萬元給被告,期限從1994 ;年6月20日起至1995年6月20日止,用途為流動資金,月利率為12。078‰,用款計劃分四期使用,分四期歸還。被告還以n2833748號房產作借款抵押。合同簽訂後,原、被告對抵押貸款合同辦理了公證和抵押登記。原告於1994年6月24日劃給被告人民幣500萬元,於1995年1月3日劃給被告人民幣40萬元,合計貸款人民幣540萬元。合同期屆滿後,被告只償還原告部分利息,原告催收無結果,遂向本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被告歸還貸款人民幣540萬元和利息、罰息,並由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
又查,原告原稱深圳湖貝金融服務社。
本院認為,原、被告簽訂的抵押合同真實有效,雙方均應履行其義務,原告未按期提供貸款,理應按違約數額和延期天數,付給被告違約金;被告逾期不償還貸款,也應承擔相應的責任,應歸還原告的貸款本息。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經本院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自願達成如下協議:
一、被告尚欠原告貸款人民幣540萬元和利息、罰息(利息、罰息按人民銀行規定計算)應如數償還。
上述款項,被告應於1996年12月20日前償還本金人民幣240萬元和逾期利息;1997年2月30日前清償全部本金、利息。逾期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二、被告到期不能償還原告貸款,原告有權依照法律規定,拍賣抵押物,所得價款優先得到受償。
三、案件受理費人民幣42000元,由被告承擔(原告已預付案件受理費,不予退回,被告將承擔之數於1996年12月20日前逕付原告)。
本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具有法律效力。
審判員:林良軍
廣d省深圳中級人民法院(印)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日
書記員:戴 ;勇
夏天想:“深圳皇龍國際大酒店系列五個案子,皇龍大酒店本身和金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兩家公司為調解結案;寶安龍騰實業公司和寶安和諧貿易發展公司為判決,並以被告接受一審判決而審結。唯有區大郎、區二郎兄弟的家樂大酒店不服判決,要求上訴。但事實清楚,不可爭辯。而且,我在規避人民銀行的規定,情急生智創造的‘轉移抵押權’的問題,也得到了法院的認可。這點既可笑,又有點意思。”
原來,當黃忠惠以一個諾大的皇龍賓館抵押給湖貝金融服務社,簽了3000萬元貸款合同後,只貸款了500萬元,便被人民銀行停止了貸款業務。這黃忠惠也不是省油的燈,派上律師羅加日三天兩頭到湖貝金融服務社吵鬧。夏天經常被莊宇總經理拉去應付他們。夏天被吵得煩了,放出話來:“兩條路,一是把抵押換了;二是當人民銀行放開業務後,以轉移抵押權的方式,找其他公司貸款出帳。”
這話出來,讓黃忠惠與羅加日律師推敲了不少日子,最後,他們選擇了後者。
夏天看到法院的判決書同意他提出的概念,不無得意地在心裡說:“沒有想到,我還有點法律方面的慧根呢!”(未完待續。。) 上午,夏天到總行參加兩個會,一個是計劃處原來的處長調到王火炬所在的支行當行長,新換的處長,叫王明,要作上臺的主旨講話,請各支行的計劃信貸科長到總行開會。二是法律處沈麗霞處長牽頭,請湖貝支行和福田支行的同志商量深圳金凱歌發展有限公司的官司問題。
夏天參加完第一個會議,隨即趕到法律處。這時,福田支行的楊樂經理已經來了多時。夏天馬上開玩笑說:“對不起,讓你與處長單獨相處太久了!”
楊樂反擊說:“你看我是敢對處長下手的人嗎?”
夏天不理他,轉而問沈麗霞處長問道:“沈處長,楊經理沒有為難您什麼吧?”
沈麗霞也大方地笑道:“沒有,這你就放心吧。我倒是聽說,你被王行長慣壞了,誰都敢得罪,什麼話都敢講。”
夏天急忙申辯道:“你是從哪裡聽到這個訊息的?這對我的進步不利呀!要避謠。”
大家取笑了一陣,副行長馮老刀來到法律處,沈麗霞隨即向他彙報情況,接著,請夏天介紹當初湖貝支行為金凱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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