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6部分(第1/4 頁)
機上留言:“作為朋友,你都要復機。”
後來,夏天又與辦理該抵押登記的、也是他的律師的羅加日通了電話,羅加日說:“我已經一年多沒有當他的法律顧問了。對於抵押登記的問題,你放心,不是假的,我以我的人品和職業操守保證。”
夏天說:“那就謝謝你了!還有一點要請你幫忙的,就是你能不能以朋友的身份,側面說一下黃忠惠,叫他方便的時候打個電話給我?”
羅加日說:“可以,等一下我就打給他,我科他,他還是會復機的,因為他不知道有什麼事。”
夏天說:“那就謝謝了,改天見。”
夏天問過羅加日後,心裡比較安定。著急的反而是王顯耀,因為他愛人所在的國有銀行深圳分行把協調該行與皇龍大酒店買樓的事交由他的愛人與市民銀行商榷,這可難壞了王顯耀:聽了老婆的,照顧了國有銀行的關切的話,勢必損害市民銀行的利益;如果一味按照市民銀行既定的法律程式走下去,那麼,國有銀行花了1000多萬元買的是假樓,必將東窗事發。這對分行領導班子來說也不是小事,報案雖然可以往公安局報詐騙案,但是錢已經讓黃忠惠那幫人花光了,報案有什麼用?判他個死罪,把他斃了,還不是碗大一個疤?
“但是,”王顯耀暗忖道:“假若不給面子給國有銀行,不但老婆那邊交待不過去,還面臨著她在處級幹部競爭上崗的壓力。真是兩難哪!”
王顯耀在辦公室邊走邊思考著,覺得自己手中的牌不多。
“啊,對了。新來的行長也是這家國有銀行系統調過來的,必要時可以在他肩上搭上一把手。”王顯耀在心裡說。
後來,他又叮囑自己:“不要想太多,我和老婆都在為黨和國家的金融事業在工作,老婆所在的是中央企業,是直屬部隊,是野戰軍;我所在的市民銀行,是地方小銀行,是地方部隊,兩家銀行就像是一個人的左手右手一樣的問題。不要理解成處理公與私的問題。到那時扯那旗,不想也罷。”
這時,電話響了。王顯耀看了來電顯示,正是最近與自己聯絡得緊密的某國有銀行龍華支行的副行長魯剛打來的。
王顯耀拿起電話,說:“喂。魯行長嗎?”
魯剛說:“是,王行長。我與你通個氣:我們找到了黃忠惠。而且正而八經地轉達了我們國有銀行深圳分行的意見,限他十天以內處理好問題,否則,將案件移交給政法部門處理。”
王顯耀說:“這樣好,快刀斬亂麻。對黃忠惠也是一個觸動。”
魯剛說:“說是這樣說,也不知道效果怎麼樣。王行長,到時恐怕還要請你支援。”
王顯耀說:“我們還分什麼彼此?多聯絡,多協調,儘量把問題處理到雙方都滿意。”
“那就先謝謝你了!掛了。”魯剛說。
其實。夏天也是把皇龍大酒店的問題當成一件大事來看的。因為這筆2700萬元的貸款,到現在為止,還是足值抵押的。如果硬生生的被人為切去1000多萬元抵押物,可能就不夠還貸款本息了。因此,他也在透過各種渠道,聯絡黃忠惠。
在與羅加日通上電話的一個星期後,夏天終於與黃忠惠通上了電話。黃忠惠接通了電話沒多久,斷了線,夏天等待了十多分鐘,黃忠惠主動打了過來。
在電話裡,黃忠惠談到了對於國有銀行深圳分行發的通知,還是有點顧慮的。
夏天問道:“黃總,在賣這個副樓的問題上,我算是被你騙了,但是你也騙了總行的人,我看有點過分了。哎,你那做房產證給國有銀行的事又是怎麼回事?”
黃忠惠在電話中吱唔其詞,對夏天說:“這方面我沒有經驗,是別人教我的。”
夏天挖苦他說:“在這方面到了有經驗的時候,還不是進到局子裡去了?”
……
放下電話後,夏天拿出銀行跟皇龍酒店貸款的調解書,在推敲起來:
廣d省深圳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調解書
(1996)深中法經初字第1488號
原告:市民銀行湖貝支行。地址:深圳羅湖湖貝路。
負責人:王顯耀,行長。
委託代理人:郝文婷,市民銀行湖貝支行法律顧問。
被告:深圳寶安皇龍國際大酒店。地址:深圳龍華人民路。
法定代表人:黃忠惠,總經理。
委託代理人:羅加日,深圳大地律師事務所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