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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核實的安延公司的部分財產,為保證工作的順利進行。並得到法律的保護,我行擬對上述兩家公司予以起訴。
當否,請批覆。
附:《安延、岸尾兩公司情況》一份
市民銀行湖貝支行(印)
一九九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沈麗霞看完檔案後,覺得沒有什麼懸念,便拿起筆在檔案上寫上“同意起訴。”四個字,隨即蓋上法律處的公章,叫夏天拿回。
第二天,王顯耀乾脆叫來國太律師事務所的陳大偉律師,簽下了陳大偉與湖貝支行的招標清收合同。說是要內外結合讓支行幾個主要業務人員和領導與陳大偉一起清收,獎金可以考慮給行裡員工做福利。
湖貝支行與國太律師事務所籤的合同檔案如下。
第一份是《投標申請書》,全文如下:
投標申請書
市民銀行湖貝支行:
你行於1994年4月7日起發放給借款人深圳安延汽車城有限公司和其關聯公司——寶安岸尾經濟發展公司的12000萬元的貸款,期限十個月至一年不等,現已逾期29個月,逾期本金12000萬元,欠息4762萬元。到1997年7月20日為止;未收回本息餘額合計16762萬元。本人願投標該貸款本息的催收權,透過合法渠道在一年內收回被長期拖欠的貸款本息。本人保證嚴格按你行與本人簽訂的投標責任書執行。
特此申請
申請人:陳大偉
1997年8月23日
第二份這樣寫道:
投標責任書
甲方:市民銀行湖貝支行
乙方:陳大偉
根據《市民銀行不良貸款及欠息招標清收獎勵辦法》及其他有關辦法規定,甲、乙雙方就深圳安延汽車城有限公司及其關聯公司——寶安岸尾經濟發展公司在甲方所欠的貸款本息的清收簽署責任書,雙方按以下約定執行:
1、乙方取得深圳安延汽車城有限公司和其關聯公司——岸尾經濟發展公司合計貸款本金12000萬元;目前欠息合計4762萬元,本息合計金額為16762萬元的催收權;乙方承諾透過合法途徑清收標的人所欠甲方貸款本息,甲方承諾在清收過程中給予乙方必要的協調配合。
2、乙方獲得的該筆貸款催收權的有效期為:從簽署責任書之日起一年時間,在該有效期內按清收進度兌現獎金。
3、根據《市民銀行不良貸款及欠息招標清收獎勵辦法》的規定及該筆貸款的具體情況,該筆貸款本息的獎勵比例為:按實際收回並劃到甲方指定帳戶後的金額作為基數,乘以獎勵比例作為實際兌現獎金。
4、本責任書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及鑑證方各一份。
甲方簽字:市民銀行湖貝支行(印)
王顯耀(簽字)
乙方簽字: ;陳大偉(簽字加指模)
鑑證方:市民銀行資產防損部
簽訂日期:一九九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大家可以看到,在第二份檔案裡,作為鑑證方的總行資產防損部的印章並沒有蓋在《投標責任書》上。
第三份是打官司的《委託代理合同》,全文如下:
委託代理合同
市民銀行湖貝支行(以下簡稱甲方)因為與深圳安延汽車城有限公司和其關聯企業——寶安區岸尾經濟發展公司借款糾紛一案,委託國太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乙方)的律師代理訴訟,經雙方協議,訂立下列各條,共同遵照履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託,指派陳大偉、郝文婷律師為甲方與安延公司和岸尾公司貸款糾紛案的終審訴訟代理人。
二、乙方律師必須認真負責保護甲方合法權益,並按時出庭。
三、甲方必須真實地向律師敘述案情。提供有關本案證據。乙方接受委託後,發現甲方隱瞞捏造事實,有弄虛作假行為時,有權中止代理,依約所收費不予退還。
四、如乙方無故終止履行合同。代理費全部退還甲方;如甲方無故終止,代理費不退回。
五、甲方委託乙方的代理許可權:在與甲方協調的前提下。全面受理訴訟和執行事宜。
六、甲方應向乙方繳納律師代理費 ;元。付費時間和金額如下:
1、乙方代理甲方對安延公司和岸尾公司進行訴訟,取得法院生效法律文書,按法院判決、調解書規定的還款時間和金額,乙方代理本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