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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理孫勇從法院的陽臺上走到夏天的身邊對夏天說:“夏經理,我們朱總找你。”說完,將他的手機給了夏天。
夏天拿著電話,走到陽臺上,對朱赤兒說:“你好,朱總,有什麼好訊息?”
朱赤兒在電話裡說:“夏經理呀,我這裡好訊息沒有,壞訊息有一條,所以要打個電話給你,請你關照。”
夏天說:“你那邊有什麼情況,你說。”
朱赤兒說:“我本來是要按照我們公司與你和王行長約定好的方案准備還你1000萬至2000萬元的。但是,我最近被人綁架,要我籌集2000萬元還他們。因此,你要同情我的情況。在這樣的情況下,湖貝支行的還款進度就放下來了。”
其實,朱赤兒因為有的債主控告他經濟詐騙,而被公安部門留置調查,他是在看守所給夏天打電話。但夏天一時並沒有留意朱赤兒說的他“最近被人綁架”的話中含義,而是說道:“我們銀行要求用半年到九個月時間解決問題。但是,有一個條件就是十二月三十日前必須還500萬元。這個要求不高吧?”
朱赤兒聽了後,痛快地說:“行,就按你說的辦。”
夏天重新回到座位上,調解便開始了。起初,各方都按庭外所做工作的默契發表著同意調解的意見。
後來,代表深圳金凱歌發展有限公司的王非接了一個電話回來後。馬上表態不同意調解。這不但讓各方不好理解,就連郝文婷都感到突然,問王非道:“小王,你這是?”
王非說:“剛剛周總打來電話說的。”
郝文婷畢竟比她的學弟老練,對法官說:“林法官,我建議這樣行不行:與金凱歌公司沒有關係的那單1800萬元的大家先簽字和解。我們律師所馬上與周凱歌聯絡,看他究竟出於什麼考慮改變態度。既然大家來都來了,我們再做最後努力。”
林良軍代表法院採納了郝文婷的意見,讓大家和解前案。
郝文婷隨即走到陽臺上,打了一個電話給陳大偉。介紹了周凱歌反悔的情況。陳大偉聽後說:“真的是奸商,沒有一個準信。不見兔子不撒鷹,現在叫我從哪裡拿100萬給他?這樣吧,等一下我再跟他聯絡,就說下午可以寫一個100萬元的承諾書給他。你也跟小王說一下。如果他同意,我會叫他再打一個電話給小王。好嗎?”
“好的。”郝文婷關了手機。回到了調解室。
半個小時後。周凱歌給王非律師的電話打回來了,說是同意調解了。於是,後案的5900 ;萬元(實際餘額5700萬元)的案子又開始調解了。
幾天後,各方簽收了下面兩份法律文書,調解正式生效。
其一:
廣d省深圳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調解書
(1997)深中法經初字第1561號
原告:市民銀行湖貝支行。住所:深圳羅湖湖貝路。
負責人:王顯耀,行長。
委託代理人:郝文婷。市民銀行湖貝支行法律顧問。
被告:深圳寶安區岸尾經濟發展公司。住所:深圳寶安岸尾村。
法定代表人:林村木,總經理。
委託代理人:李 ;華,該公司幹部,岸尾村村委主任。
委託代理人:劉森林。該公司原總經理。
被告:深圳安延汽車城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寶安岸尾村。
法定代表人:朱赤兒,總經理。
委託代理人:肖 ;明,該公司法律顧問。
委託代理人:孫 ;勇,該公司業務經理。
上列原告訴被告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後,依法對本案進行了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查明:原告與深圳寶安區岸尾經濟發展公司(簡稱岸尾公司)於1994年6月10日簽訂了一份《擔保貸款合同》。合同約定:由原告給被告岸尾公司貸款人民幣2000萬元,貸款月利率12。078‰,貸款期限為 ;1994年6月10日至1995年4月9日,共計10個月。合同簽訂後,原告於1994年6月10日將貨款2000萬元劃給岸尾公司帳戶。合同履行期屆滿後,岸尾公司未能如數償還原告貸款,尚欠本金1800萬元。經原告催收未果,遂向本院起訴。
又查:岸尾公司所借款項實際投入“安延汽車城”的開發建設。深圳安延汽車城有限公司於1997年9月20日致函本院稱:岸尾公司的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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