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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將情況報告如下:
一、基本情況
我行貸款大戶——深圳安延汽車城有限公司,於一九九四年初在湖貝支行的前身深圳湖貝金融服務社貸款達2億多元。由於嚴重違規,此事被反映到人民銀行深圳特區分行,同年六月,特區分行組成工作組進行全面稽核。湖貝金融服務社領導在得知要稽核的訊息後。為應付過關,將餘額為13550萬元貸給安延汽車城有限公司的貸款,劃分到岸尾經濟發展公司名下8900萬元,並由服務社出面,找到深圳金凱歌發展有限公司為其擔保5900萬元(據擔保方反映。當時服務社承諾:1貸給金凱歌有限公司流動資金貸款3000萬元;2擔保時間為三個月,到期即撤銷擔保。由於人民銀行的監管。上述承諾均未兌現。後擔保單位到福田金融服務社貸款500萬元,湖貝金融服務社為其作了擔保)。另4650萬元仍為安延公司貸款,原由岸尾經濟發展公司的廠房作抵押但未辦妥手續(安延公司與岸尾公司為合作關係,岸尾公司出土地,安延公司出資金)。貸款劃分後即補簽了合同,完備了貸款手續。
到今年八月上旬。上述兩公司的貸款僅還了1550萬元,尚欠貸款餘額為12000萬元。
二、存在的問題
由於該筆貸款比較複雜,其法律關係把握不準,因此支行一直未起訴。客觀地看。該筆貸款存在三個方面的問題,一是貸款合同是出帳後補辦的;二是擔保單位深圳金凱歌發展有限公司與貸款單位岸尾經濟發展公司和用款單位安延公司沒有直接關係,甚至在擔保前沒有接觸過,是第三者出面協辦的,純屬一種相互利用的關係;三是貸款出帳時,借據上書寫的時間與加蓋的三角印章時間不一致,有明顯漏洞。法官閱卷時曾提出異議,並指出此合同應視為無效合同,最多隻能說萬延公司不當得利。分析上述情況後,我們感到問題比較嚴重,要想調解有效,首先要做好金凱歌公司和法院工作,如果金凱歌公司不願承擔連帶責任,上訴到上級法院,該筆貸款補辦的手續經不起推敲,一旦被改變,帶來的後果可想而知。若判安延公司為不當得利,同樣會造成巨大的損失。如法院認為是無效合同,裁定用款單位安延公司為不當得利,那麼,我行將失去依法追索他方的權力,同樣會造成巨大損失。為此,我行與案件代理單位——深圳國太律師事務所的律師一道,共同研究尋找解決問題的辦法。
我們認為,解決好該筆貸款,必須做三方面工作:1追加用款單位安延公司為被告,依法承擔還款責任;2做通法院工作,切實保護原告的合法權益;3做通擔保單位的思想工作,承認其連帶責任,使該案儘快進入調解程式。方案確定後,進行了分工,法院工作和擔保單位工作由國太律師事務所負責,追加被告工作由支行負責。
三、效果
l、關於安延汽車城有限公司貸款4500萬元一案,經過對抵押單位反覆做工作,已正式達成調解協議,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已下達調解裁定書。
2、關於岸尾經濟發展公司貸款7500萬元一案,追加安延公司為被告一事,與法院積極協調,雖然有難度,但都實現了預期目標。而深圳金凱歌發展有限公司承擔連帶責任的問題卻久攻不下。該公司稱:“擔保時上了服務社的當,現在你們還在設圈套,再不能上當了。”同時明確表示:“貸款合同是假合同,市民銀行根本沒到本企業調查。另外,服務社當時作出的承諾不兌現,所以擔保不算數。如果法院判決,本公司向上級法院上訴,官司堅決打到底。”其態度十分強硬。後經國太律師所的同志一個多月時間反覆做工作,最終解決了問題。
經過近半年時間的努力,透過庭內、庭外八次調解,我行理順了上述兩個貸款大戶的貸款合同關係,並達成了調解協議,貸款合同依法得到了有效確認。同時追加了安延汽車城有限公司為被告,並查封了該公司部分財產。
總之,經過我行努力和有關部門的支援與配合,取得了比較理想的效果。為我行避免了近億元的資產損失。下一步我們將按調解裁定,會同案件代理單位和執法機關加緊工作,爭取更大的成效。
特此報告。
市民銀行湖貝支行(印)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未完待續。。) 這時,只見主持這次調解的法官林良軍已經面帶笑容來到法官席,他身後跟著的書記員手裡拿著一個卷宗,也坐到了座位上。過了一會兒,林良軍看了一眼大家後問道:“都到齊了吧?到齊了就開始。”
這時,安延公司的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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