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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這20萬元貨款的來龍去脈,要我怎樣幫你?”賴祥志接著說:“老領導,你不忍心看著我妻離子散吧!”賴祥志接著又說:“這樣吧,你幫我寫個借條,回去騙我老婆這筆款已追回,我好向老婆有個交代。”當時我考慮了一下沒答應。賴祥志又說:“老領導,看在兄弟的份上,幫我這個忙吧,我不會害你的!我只是回去好向我老婆有個交差。”當時我看到賴祥志講得那麼可憐,領導長、兄弟短的,又在原來的深圳福投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任董事、副經理時邀請過我,到他公司工作,我考慮多一個朋友多一條門路。就在這樣的情況下,幫賴祥志寫了一個20萬元的“借條”給他,賴祥志拿到借條後,我們坐下來喝茶、聊天。大約晚上11點左右,我就跟著李奇家回到1205房休息。回房不到10分鐘,我就感到寫這“借條”不妥,我跟李奇家說:“我又沒有借賴祥志的錢,為什麼要寫這個借條呢?”於是,我拉著李奇家再次到賴祥志住的1404房房間,我說:“賴總,這樣做不妥當,萬一有了事怎麼辦?還是把借條還給我吧!”賴祥志死活不肯還給我,並動情地說:“老領導,兄弟不會害你的,這樣都不相信我?!”當時聽了賴祥志講“兄弟不會害你的”這句話,我便遷就了他。賴祥志接著說:“來,玩一下麻將”,我說我不太會玩,賴祥志當眾宣佈:我的輸贏都由他負責。這樣,賴祥志、包先生、李奇家和我4人一直玩麻將到次日凌晨,我和李奇家才回1205房休息。次日早上,賴祥志敲了我房間的門,說他先走了,去吉林辦事,有事打電話聯絡。
以上事實說明:該所謂的“借條”產生的地點:是在鞍山天河賓館;時間:是2000年4月26日晚;在場人是:賴祥志、吳平、李奇家、包先生;原因是:在賴祥志誘騙之下,以兄弟情、戰友情和他家庭可能離散為幌子,騙取了我的同情心,寫了一張僅有借據的形式,而沒有借錢之實的“借條”。
二、本案的基本事實。
賴祥志以欺詐的手段,扮演自己即將妻離子散的慘劇主角騙取我的同情,在原、被告偶遇於鞍山的特殊場合下,誘騙我寫了這張僅有借款之名,而無借款之實的所謂“借條”給他,我滿以為這樣可以幫他度過家庭難關,想不到被他惡人先告狀,作為我向他借錢的根據而訴諸法院。本人請求人民法院,不但要本著“事實為根據,法律為準繩”的原則,公正判決,而且強烈要求貴院,依據國家相關法律,對賴祥志這種詐騙行為移送公安機關偵查,以還事實的公正,伸張正義。
既然“借條”在鞍山市天河賓館產生,賴祥志出差在鞍山期間,也不可能有20萬元現款借給我,那麼這張“借條”的借貸雙方的權利、義務是不均等的,是沒有收到所借之物的“借條”,其民事主張是無效的、不成立的。
我和相關人員從4月15日至6月2日均在鞍山,由於當時沒有估計到出差時間這麼長,手頭上帶的錢不夠,以至東拼西借,如果當時收到賴祥志所謂的20萬元,那段日子還會過得那麼辛苦嗎?請看我們當時的情景:
我和李奇家在鞍山天河賓館1205房住了14天,每天房租是178元一晚。當時姚總交房租時交了2000元,姚總在4月18日回深圳時給了2000元,合計4000元,14天時間,吃住共用去4400元,我本人出差帶了1500元,李奇家帶了1000元,那麼; ;合計6500元,滿以為10天半月可以回來的,那時鞍山天氣比較涼,每人又購買了一套衣服,二人剩餘1600多元,在鞍山市天河賓館實在住不下去了,只好打電話給宋吉想辦法解決困境。於4月29日11點30分退房離開鞍山天河賓館,轉由宋吉介紹其熟悉的朋友開的鞍山小憩園旅店住宿。我和李奇家住進後,交了200元訂金,雖說房租每晚50元,可對我和李奇家來說,身上只剩1400多元,又要自己解決日常生活開支,也是很昂貴的了。從4月29日開始,我和李奇家吃飯每天控制在30元內。住了6天后,已難以為繼了,一邊向宋吉借,前後共借了宋吉2000元左右,一邊打電話給姚總要他匯錢上來救急。
有一天,我們無錢吃飯,宋吉向朋友要錢也沒要到,只好到宋吉住的鞍鋼招待所煮飯吃。到5月28日買飯盒的錢都不夠,只好省錢買5毛一個的包子,就連小憩園的老闆姚家亮看到後都過意不去地說:“你們老闆怎麼搞的,怎麼老騙你們把款匯了,十天八天都匯不上來。”又說,深圳特區到北方來做生意的也不會搞到像你們這個地步,房租沒錢交,連吃飯錢都沒有。姚家亮看我們確實可憐,有時煮好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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