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4章 印光法師文鈔白話文解釋二十四(第3/5 頁)
說到佈施頭目髓腦,那麼確實是如此。至於妓女綵女等等,不過是擴充菩薩佈施的心,不可以詞害意。如果死執這個詞語,那麼“願令阿僧只世界妓女充滿”的經文,又將要如何解釋呢?
( 注:“願令阿僧只世界妓女充滿,悉能敷奏種種妙音,持用佈施。”出自《華嚴經 ? 十回向品》。)
此顯菩薩內外俱舍,了無貪惜。內而頭目髓腦,外而國城妻子,無一法生貪著,故能於生死中獨得解脫。
這是顯示菩薩內外都能捨離,絲毫沒有貪惜。內而頭目髓腦,外而國城妻子,沒有一法生起貪著,所以能夠在生死當中獨自得到解脫。
彼受施者,由菩薩願力攝持,或於即時,或於後世,無不親蒙利益,了生脫死。如歌利王之割截身體,後為最初得度之憍陳如。此種如太虛量之大菩提心,何可以凡夫小知小見測量。
那些接受佈施的人,由於菩薩願力的攝持,或者就在當時,或者在後世,沒有不親自蒙受利益,了生脫死的。例如歌利王割截忍辱仙人的身體,後來成為最初得度的憍陳如。這種如太虛量一樣的大菩提心,怎麼可以以凡夫的小知小見來猜測度量呢?
須知未得法忍之凡夫,心中當慕菩薩之道,其行事當依凡夫常理。否則便於住持法道,或有妨礙。
必須知道,作為沒有證得無生法忍的凡夫,心中自然應當仰慕菩薩之道,但行事還應當依著凡夫常理而行。否則對於住持法道,或許會有所妨礙。
若未證無生法忍,即不住持法道,亦不宜學菩薩之舍頭目髓腦等。以自力不足,不堪忍受,若自若他,俱無所益。凡夫須按凡夫能行者行之,則可矣。
如果沒有證得無生法忍,即使不住持法道,也不適合學習菩薩施捨頭目髓腦等行為。因為自己的力量還不足,不堪忍受,對於自己,對於他人,都沒有什麼利益。凡夫必須按凡夫能夠做到的來行持,就可以了。復潘對鳧居士書
前者大夢未醒,致有衝突,不勝慚愧。今夢醒矣,本欲無言,然恐閣下或有未喻,且略陳之。
上次大夢未醒,導致有所衝突,非常慚愧。今天夢醒了,本來不想說,然而恐怕你或許有所未明,暫且大略陳述所以。
孟子云,有不虞之譽,有求全之毀,孟子此語,極確切,而未明其所以然。佛說一切利,衰,毀,譽,稱,譏,苦,樂,各有前因,致獲現果。了此,則只宜自懺宿業,何暇怨人乎哉。
孟子曾說:有料想不到的讚揚,也有吹毛求疵的詆譭,孟子這句話,極為確切,但沒有說明其所以然。佛說一切利,衰,毀,譽,稱,譏,苦,樂,各自有其前因,而導致獲得現在的果報。明白了這個道理,就只應該自己懺悔宿世的業障,哪有空閒去埋怨別人呢?
所以君子上不怨天,下不尤人,素富貴行乎富貴,素貧賤行乎貧賤,素夷狄行乎夷狄,素患難行乎患難,受寵若驚,受辱不怨,逆來順受,無往而不自在逍遙也。
所以君子對上不怨恨天,對下不歸罪他人,在富貴,就做富貴人應做的事;在貧賤,就做貧賤人應做的事,在被貶到邊遠地區,就做在邊遠地區應做的事,在處於患難,就做在患難中應做的事,受到恩寵,驚喜不安,受到侮辱,沒有怨恨,逆境來了當作順境一般接受,無論何時何地何種情況沒有不自在逍遙的啊!
此傳作於民國十三年,彼在青島悅來公司,函告於(光),實未寄文來。(光)極力呵斥,令毀其稿。至今年四月,彼持其自作之年譜令(光)看,於十三年譜內,有此文。
這個《印光法師傳》寫於民國十三年,馬契西在青島悅來公司,寫信來告訴我這件事,實際沒有將文稿寄來。我極力呵斥,令他焚燬稿件。到了今年四月,他帶著他自己寫的年譜給我看,在民國十三年的年譜之內,有這個傳文。
(光)即將傳文撕作粉碎,極力呵斥,謂彼是甚麼人,何得自作年譜。而又何得妄造謠言,陷(光)於以凡濫聖,藐視天下宗教知識,及賢士大夫之極大罪中乎,令永勿再錄。
我就將傳文撕作粉碎,極力呵斥他,說他是什麼人,怎能自作主張寫年譜。而又為什麼妄造謠言,陷害我於以凡濫聖,藐視天下宗門教下的善知識,以及賢士大夫的極大罪過當中呢?令他永遠不要再錄。
至八月,因催印觀音頌到申,於友人處,見彼油印之文,(光)持回撕之。時彼亦寄居太平寺,謂之曰,汝以此恭維(光),甚於持刀殺(光)百千萬倍,令勿流佈。
到了八月,因為催印《觀世音菩薩本跡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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