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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所述)及其召集的顧問小組(本節(a)(4)中所述)進行持續的合作。委員會還應當為這些會計師執業團體及顧問小組的議程推薦議題,並應當採取其他合理措施來增加準則制定程式的效力。
(2) 委員會的回應——對於委員會職權內的準則,如果指定的會計師執業團體或召集的顧問
小組要求更改,委員會應及時做出回應。
(d) 準則制定程式的評價——委員會應當在年度報告中報告(本法案第101節(h)的要求)
該年度其職責範圍內準則制定的成效,以及討論其指定的會計師執業團體和其召集的顧問小組(本節(a)(3)(A)、(a)(4)中所述)的工作情況、準則制定專案中的未決事項。
第104節 對註冊的會計師事務所的檢查
(a) 總則——對於註冊的會計師事務所以及有關人員在執行審計、出具審計報告和涉及發行
證券的公司的相關事項時,是否遵守本法、委員會的規定、SEC的規定或專業準則,委員會應進行一項持續的檢查計劃,以對此進行評價。
(b) 檢查頻率——
(1) 總則——根據第(2)段,本節要求的檢查應當:
(A) 對於每年通常為100位以上的發行證券的公司提供審計報告的註冊的會計師事務所,每
年進行一次;
(B) 對於每年通常為不足100位發行證券的公司提供審計報告的註冊的會計師事務所,不少
於每三年一次。
(2) 對時間表的調整——如果委員會發現不同的檢查時間表與本法的目標、公眾利益和對投
資者的保護一致,則可以根據規定對按照第(1)段制定的檢查時間表進行調整。委員會可根據SEC的要求或其自身行動的需要,進行特別檢查。
(c) 程式——在每一次根據本節和委員會規定的檢查中,委員會應當:
(1) 在檢查中查出註冊的會計師事務所的任何活動或執業行為或疏忽,這些現象可能違反本
法、委員會的規定、SEC的規定、事務所自己的質量控制政策或專業準則;
(2) 如果合適,則向SEC和每一個州的管理當局報告這些活動、執業行為或疏忽;
(3) 如果存在違規行為,則開展一次正式的調查或採取適當的懲誡措施。
(d) 檢查的進行——根據本節規定,在對一家註冊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檢查時,委員會應當:
(1) 對選中的審計業務進行檢查和複核,並且複核事務所由不同分所和不同人員進行的執業
情況(可能包括事務所與第三方或更多方正在進行的訴訟或爭議);
(2) 評價事務所質量控制系統的有效性,以及事務所對該系統的文件管理和通訊方式;
(3) 從委員會檢查的目的和職責來看,還應對事務所的審計、監督和質量控制程式進行其他
必要或適當的測試。
(e) 記錄的儲存——委員會規定可以為了檢查的目的,要求註冊的會計師事務所儲存記錄,
第103節並未要求這種儲存。
(f) 複核程式——委員會規定應當為檢查報告草稿的複核制定程式,以及為與被查事務所交
換意見制定程式。委員會應對這種交換意見採取適當行動(包括在提交最終報告之前,修改報告草稿,或繼續檢查,或補充檢查),但交換意見的內容(應注意保護會計師事務所的合理秘密)應作為檢查報告的附件。
(g) 報告——委員會每次檢查所發現事項的書面報告,應當:
(1) 以適當的細節,附上委員會或檢查人員的評價信,以及被查事務所交換的意見,向SEC
和州管理當局提交;
(2) 以適當的細節,供公眾參閱(根據第105(b)(5)(A)節的規定,並由委員會判斷,或根據
有關的法律,保護合理的秘密);如果檢查報告中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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