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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斯-奧克斯萊法案標題I相一致”;
(D) 第19(e)(1)部分提及的市政證券規則制定委員會的規定不適用;
(E) 提及34年證券交易法第19(e)(2)部分應改為提及本法案第107(c)(3)部分。
(3)SEC修訂權——SEC可以增加、修訂、刪節、減少或免除委員會對註冊會計師事務所及
其關聯人提議的處罰,如果SEC從保護公眾及投資者利益出發,在進行了調查之後,認為該處罰:
(A)根據本法案或其他證券法規,是不必要和不合適的;
(B)相對違規事實而言是過重的、不夠的或不適當的。
(d)批評委員會、其他處罰——
(1) 減少委員會的職責——SEC可以根據法規的規定,為保護公眾及投資者的利益,以及
本法案和其他證券法規的其他目的,減少委員會的職責,以加強對本法案、證券法規、委員會的規定以及專業準則的遵循。
(2) 批評委員會;限制——SEC一旦從保護公眾及投資者利益,或促進對本法案、證券法
律的執行出發,認為此舉必要或合適時,可以根據法規的規定,批評或限制委員會的行動、功能和運作。這種情況發生在SEC給與通知與聽證機會後,發現委員會:
(A)違反了或不能遵循本法案、委員會自身以及證券法規的規定;
(B)沒有合理的判斷或理由,未能促使已註冊會計師事務所及其關聯人遵循規定和專業準
則。
(3) 批評委員會成員;開除其成員——SEC一旦從保護公眾及投資者利益,或促進對本法
案、證券法律的執行出發,認為此舉必要或合適時,可以批評或開除委員會的成員。這種情況發生在SEC給與通知與聽證機會後,發現該成員:
(A) 有意違反本法案、委員會的規定以及證券法規;
(B) 有意濫用委員會成員的權力;
(C) 沒有合理的判斷或理由,未能促使註冊會計師事務所及其關聯人遵循規定和專業準則。
第108節 會計準則
(a) 對1933年證券法的修訂——1933年證券法第19部分作了如下修訂:
(1) 將(b)和(c)部分分別作為(c)和(d)部分;
(2) 在(a)部分後插入如下(b)部分:
(b) 會計準則的確認——
(1) 總則——由於1934年證券交易法(a)、(b)部分賦予其相應的權力,SEC可以按照證券
法規的規定,確認準則制定機構制定的會計準則作為“公認會計原則”,該制定機構:
(A)
(i) 是一個民間團體;
(ii) 為了管理與運營的目的,有一個委員會服務於公眾目的,該委員會的大多數成員在任
職期間以及此前2年內不是任何註冊會計師事務所的關聯人;
(iii) 由2002年薩班斯-奧克斯萊法案規定的方式提供資金;
(iv) 已採納程式確保根據緊急出現的會計問題和變化的企業實務,按多數同意的原則,迅
速對會計準則作出必要的改變;
(v) 在採納會計準則方面,考慮保持其先進性,以反映企業環境的變化,並促進國際會計
準則提升質量,以保護公眾及投資者的利益。
(B) SEC認為其有能力協助完成1934年證券交易法(a)和13(b)部分的要求,因為該機構至少能夠促進財務報告的準確性與有效性,以及依據證券法規加大對投資者的保護。
(2) 年度報告——第(1)段規定的準則制定機構應向SEC和公眾提供年度報告,該報告包括
其經審計的財務報告。”
(b) SEC的職責——SEC應制定這些規定、規章,以貫徹執行33年證券法第19(b)部分,
該部分基於保護公眾及投資者利益的考慮,已作了補充。
(c) 不影響SEC的權力——本法案的任何部分,包括本部分以及對本部分的修訂,不得消
弱或限制SEC為執行證券法規,在建立會計原則、準則方面的權力。
(d) 以原則為基礎的會計之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