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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延期權力。——本段所述命令的有效期可以由法院根據出現的合適的理由最多延長45
天,只要總共期限不超過90天。
(B) 判定有罪時的程式。——
(i) 判定有罪。——如果在(A)段中的臨時命令過期之前(包括延長期)。發行人或(A)段中
的其他有關人被認定違反聯邦證券法,命令在法庭的批准下繼續有效,直到經過其它司法程式得出結論。並且發行人和其他相關人有權申請對命令的複議。
(ii) 判定無罪。——如果在(A)段中的臨時命令過期之前(包括延長期)。發行人或(A)段
中的其他有關人被認定沒有違反聯邦證券法,涉及第三方的契約應該在45天期滿時停止(或在延長期滿後),引起爭論的支付(和利息)應歸還發行人和其他相關人。”
(b)技術性修訂。——修訂1934年證券交易法第21C(c)(2)節,刪去“這個”,插入“段
(1)”。
第1104節 聯邦判決指南的修改
(a) 美國參議院審判委員會要求要求立刻進行研究。——依照美國法典第994(p)節第
18章的授權和本節的精神,美國宣判委員會被要求——
(1) 立即開始討論研究應用於證券和會計欺詐相關的犯罪的審判指南;
(2) 迅速的考慮頒佈新的審判指南或對已有審判指南的補充,對進行欺詐和相關犯罪活
動的公眾公司的管理人員或董事增加處罰;和
(3) 向國會提交一份說明,解釋宣判委員按照(2)的授權所採取行動,和宣判委員推薦
的其它與(1)段中犯罪進行鬥爭的政策建議。
(b) 討論時的考慮。——在開展本節任務時,要求審判委員會——
(1) 確保審判指南和政策表述充分反映證券、養老金和會計欺詐的危害性,和更激進和
適當的立法行動預防這類犯罪的必要性;
(2) 確保和其它的相關的指示和判決指南保持一致;
(3) 考慮增加例外的加重或減輕的條款,包括現在增補的部分;
(4) 確保審判指南規定的犯罪等級和增補的部分足以應付檔案和有形證據被銷燬或偽
造的犯罪;
(5) 確保美國宣判指南2B1。1的犯罪等級和增補的部分(本法案簽署後實行)足以應付
受害人數明顯超過50的欺詐犯罪;
(6) 對宣判指南進行必要的一致性修訂;和
(7) 確保指南滿足審判的要求,根據美國法典第3553(a)(2)節第18章。
(c) 緊急授權和法案規定任務的期限。——要求美國審判委員會盡快公佈根據本節提出
的指南和補充,在任何情況下不得遲於法案簽署後180天,以符合1987年審判改革法案第219(a)節的程式要求,儘管在該法案下的授權還沒有過期。
第1105節 SEC有權禁止有關人士擔任公司官員或者董事
(a) 1934年證券交易法。——修訂1934年證券交易法第21C節,在結尾增加:
“(f) 授權證券交易委員會禁止有關人士擔任公司官員或者董事。——在(a)小節任何的停職程式中,委員會可以簽署命令,有條件或無條件的,永久的或一段規定時間禁止違反10(b)節或據此制定的法規規章的人作為根據第12節註冊,或第15(d)節進行申報的發行證券公司的官員或者董事,如果該人的行為證明不合適作為任何證券發行者的官員或者董事。”
(b) 1933年證券法。——修訂1933年證券法第8A節,在結尾增加:
“(f) 授權證券交易委員會禁止有關人士擔任公司官員或者董事。——在(a)小節任何的停
職程式中,委員會可以簽署命令,有條件或無條件的,永久的或一段規定時間禁止違反17(a)(1)節或據此制定的法規規章的人作為根據1934年證券交易法第12節註冊,或第15(d)節進行申報的發行證券公司的官員或者董事,如果該人的行為證明不合適作為任何證券發行者的官員或者董事。”
第1106節 按照《1934年證券交易法》加重刑事責任
修訂1934年證券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