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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89年11月2日,制憲議會以多數票(568∶346)透過了沒收天主教教會教產的決議。接著對全國的教會組織進行強迫改組——為了使天主教會完全從屬於國家政權。1790年7—8月間,制憲議會透過了《教士公民組織法》,規定:廢除舊主教區,大大削減教區數目,關閉修道院(負責教育和慈善事業的僧團除外);主教區和行政區劃一,即每郡設一主教區,共設83個;
實行教職選舉制,主教由郡選舉人選出,教區神甫由縣選舉人選出,他們毋須羅馬教皇授職,也不必向他交納首歲教捐;教士薪俸由國家支付,按職高低每年分別領取0。12—5萬里弗爾不等。1790年11月又透過《宣誓法令》,規定教土必須宣誓效忠新憲政。
他們居然選舉教士,他們為什麼不選舉上帝呢?他們為什麼不讓上帝發誓效忠憲政呢
先政府沒收教會財產嚴重違背了嚴格保護私有財產的資本主義社會秩序合理執行的基本原則。其次議會和叛亂政府強制改組教會組織,強迫教士效忠叛亂政府,一則違背了政教分離的基本原則,開創了政府直接干預宗教事務的極壞先例。二則違背公民信仰自由的原則,強迫教會公民接受暴亂政府和民眾的意識形態,對教士進行有組織的政治洗腦,是嚴重破壞自由的反人類行為。三則強迫本國天主教會脫離羅馬教皇的領導,實行本國教會的獨立選舉和自治,拒絕羅馬教皇任命主教的權威,破壞了天主教的傳統,開創了極壞的先例,是對天主教的嚴重敵視的行為,更為嚴重的說,這幫無法無天的暴徒竟然膽敢反抗上帝的使者,就是公然挑釁上帝,應該予以最嚴厲的懲戒。
斐揚派的拉法耶特(拉斐耶,臺灣買的那個法國護衛艦就是以他的名字命名的)在紀元1791年7月17日帶領他的軍隊開槍殺死了大批聚集在馬爾斯廣場上要求施行共和的不明真相的請願民眾,以武力驅散了和平集會,在墨跡未乾的《人權宣言》上重重地踩上了一腳。
再來看看吉倫特派在紀元1791年11月9日和29日強迫議會透過的兩個法令:第一個法令宣佈逃亡者有陰謀叛國嫌疑,如不在當年年底以前回國,即缺席判決死刑,剝奪其財產之收益;另一個法令規定反抗派教士必須於一周內宣誓效忠憲法,否則將取消其年金,如參加叛亂則予以扣押。
很顯然的,這兩個法令都是完全違背所謂的《人權宣言》的。判定一個人有罪還是無罪,審判的權力,應該是在法院,而不是憑議會的某個強行決議。以議會法令剝奪人的自由和財產,甚至生命的權力,根本就是反人類、反上帝的行為,生為王國的子民應予以最強烈的譴責。
至於強迫教士們效忠他們的憲法,並以切斷經濟來源相威脅,顯然是違背最基本的宗教信仰自由的原則的,是歷史上最嚴重的對宗教活動的侵犯和迫害,應該以上帝的名義予以最嚴厲的責罰。那些卑劣的賤民,竟然用他們骯髒的手強迫為上帝服務的第一等級的高貴的教士向平民的憲法宣誓效忠,如此侮蔑上帝的神聖,士可忍孰不可忍!
下面是紀元1792年7月偽“立法議會”透過的一些規定:一切行政機關都處於戒備狀態,日夜辦公;凡能夠拿起武器的公民都須動員起來,領取武器,保衛他們的政權。
他們不單實施強迫勞動,剝奪人民休息的權利,也不單強迫實行全民兵役,甚至喪心病狂到迫使所有的法國人去為他們的不義戰爭喪命沙場。可見這個瘋狂的政權已經徹底的喪失了理智,簡直就是把人當機器來使,哪裡還有一點人權可言?
1792年春,忿激派的領袖扎克·盧在教會里發表煽動性演說,殘忍地攻擊了高利貸者及富人,要求用死刑對付投機商人,並且嚴厲管制糧食貿易。
隨後暴徒們的又迅速制定了一系列的破壞性政策。比如:
下令收集教堂的銅鐘、鑄像、金屬柵欄改鑄大炮,建立軍械工場,構築巴黎外圍的防禦;——這一法令嚴重破壞了法國的傳統文化和文物古蹟,使得大暴亂期間法國傳統文化遺存的損失比任何時候都來得慘重。
強制規定麵包價格——這顯然不是按市場經濟方法辦事。
封閉支援國王的報刊——沒有普遍的言論自由,自由對他們來說,不過是一塊遮羞布而已,對於支援自己一方的就自由,對於反對他們的,就用專制工具讓他們閉嘴。
對嫌疑分子實行監視——所謂嫌疑分子,沒有可操作性的標準,結果成為了一方給另一方隨時可以扣上的廉價的大帽子。
迫使立法議會於8月17日透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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