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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公司擁有一幢大廈後,若不是整幢賣出去,就是自己使用或租給其他用家。所以,當年地產公司通常稱為置業公司,並不稱作發展商。
“我記得那時一些位於九龍深水一帶的物業頗為吃香,買家多是‘金山阿伯’(華僑),他們置業就是為了收租。而那些地產商,像利希慎家族、何東、廣生行、陸海通等,亦一律是以建樓收租為主。通常建築期是一至兩年,租給別人,起碼7~10年才能翻本。而那些小的地產商,則是小本經營,通常蓋兩層到四層的房子出售,行內稱之為‘炒四熱葷’。總之,這種經營方法,既不能加速資金的週轉,賺不到大錢,亦無法解決香港的住宅緊張問題。”
至於這種傳統的地產經營方法為何流行多年,霍英東說,這是因為樓房的產權和責任問題解決不了,“那時港府不隨便承認樓房的上蓋,即建一二層,或四五層,政府都不理,政府把地賣給你後,只承認你一個業主,只向你一個業主收地價和地稅。若把樓宇分層出售,當時法律上還解決不了這個問題。”
其實,不僅是在香港,而且在世界各地,那時樓宇買賣都是以一整幢作為單位。這種陳年行規沿用了多年,沒有人覺得它有什麼不好,更沒有人提出要去改革它。
直到20世紀50年代初期,香港一些地產商開始覺察到這種經營方式的侷限性,於是想改弦易轍,探求新的售樓方式。他們想出的新方法就是:好像“切月餅”那樣,把樓宇契約切開,即“分契”,然後把樓宇分層出售。
但那時在香港,“分契”並無先例。這時,有一個名叫羅顯勝的大律師認為此法可取,沒有與現行法律牴觸,只需經過一番繁雜的呈稟手續即可。結果,羅顯勝果然成功,解決了分層出售的法律問題。但是,那時的分層出售也僅僅侷限於一些唐樓式的樓宇,即一些最高不超過5層,每層只有一個面積1000平方英尺左右單位的舊式樓房——事實上,20世紀50年代初期前的香港樓宇,基本上也是這種5層以下的舊式樓房。
地產商將樓宇分層出售之後,光顧樓宇的市民多了起來,但買主還是侷限於一些富裕人家。當時的樓宇,每層約1000平方英尺,每平方英尺約20元,總價約為兩萬港元。但那時普通的打工仔,每月的工資約為200元,一下拿出兩萬元來的人畢竟不算很多,故20世紀50年代初期的香港地產市場,仍然不算活躍。
霍英東籌建油麻地四方街樓宇時,就決定採用分層出售的方法,出售所有樓房。“那時租房要交一筆頂手費,我們叫做‘七千頂手,月租兩百’,即頂手費一般要7000元,每月還要交200多元的租金。但相同面積的一層樓,售價一般在1。4萬至2萬元之間。也就是說,一個出得起頂手費的租客,再支付與頂手費差不多的錢,就能買到一層屬於自己的樓房,兩者比較,自然買樓比租房合算得多。”霍英東說,“況且,分層出售樓宇,資金週轉快,回收快。”
霍英東興建的四方街住宅樓宇,除個別高達6層外,絕大多數都是5層,每層平均800餘平方英尺,售價由1。4萬元至3。6萬元不等。
首創售樓說明書
霍英東曾一度經營雜貨鋪,亦從事過剩餘物資的買賣,又做過3年海上貿易。這3次經歷,其實都是做商品流通的生意。也可能是這個原因,霍英東對商品流通的意識很強。一踏足地產行業,他就有了超前於當時的地產商的商品意識,就是把樓宇當成商品,並想方設法加速樓宇進入市場,以此加快資金週轉,縮短投資回收期。
事實上,也可能是由於那時做地產生意的人的這種地產商品化意識不是很強,故而在20世紀50年代初期,地產尚未正式形成一個新興行業。而那些做地產買賣的人也並未稱為地產商。但這一切,在霍英東涉足地產生意之後,就逐漸有了變化——甚至可以這樣說,主要是由於霍英東的大膽探索和成功實踐,帶動了香港地產市場的勃興,從而使香港的地產行業在50年代中期形成,一些地產商亦相繼出現。
為把四方街的樓宇迅速推銷出去,霍英東在籌建之初,就想到了一種促銷方法:編印樓盤說明書,上面有詳盡的樓盤情況、價格、交樓日期等等,向買家廣為派發。
印發售樓說明書,在當時是個創舉。
我曾問霍英東:“怎樣會想到這個招數?”
“其實也很簡單,有了地,要蓋樓,關鍵是要有人買,但房屋並不像膠鞋之類的產品有個樣板,不同的樓宇,有不同的高低、結構、面積和材料,所以要預先編印一本說明書,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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