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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4部分(第4/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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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百萬,米百餘萬,所蠲租稅無數。成祖聞河南飢,有司匿不以聞,逮沼之。

因命都御史陳瑛榜諭天下,有司水旱災傷不以聞者,罪不宥。又敕朝廷歲遣巡視官,目擊民艱不言者,悉逮下獄。仁宗監國時,有以發振請者,遣人馳諭之,言:

“軍民睏乏,待哺嗷嗷,尚從容啟請待報,不能效漢汲黯耶?”宣宗時,戶部請核饑民。帝曰:“民飢無食,濟之當如拯溺救焚,奚待勘。”蓋二祖、仁、宣時,仁政亟行。預備倉之外,又時時截起運,賜內帑。被災處無儲粟者,發旁縣米振之。蝗蝻始生,必遣人捕。鬻子女者,官為收贖。且令富人蠲佃戶租。大戶貸貧民粟,免其雜役為息,豐年償之。皇莊、湖泊皆馳禁,聽民採取。饑民還籍,給以口糧。京、通倉米,平價出糶。兼預給俸糧以殺米價,建官舍以處流民,給糧以收棄嬰,養濟院窮民各注籍,無籍者收養蠟燭、幡竿二寺。其恤民如此。世宗、神宗於民事略矣,而災荒疏至,必賜蠲振,不敢違祖制也。

振米之法,明初,大口六鬥,小口三鬥,五歲以下不與。永樂以後,減其數。

奈米振濟贖罪者,景帝時,雜犯死罪六十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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