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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國科學家經過長期的觀察和研究發現,二氧化碳等溫室氣體排放量的大量增加是全球變暖、海平面上升和世界各地極端天氣現象增多的一個重要原因。隨著溫室氣體濃度的增加,由全球變暖引起的氣候變化問題已經成為國際社會普遍關心的重大全球性問題。人類活動已大幅增加大氣中溫室氣體的濃度,這種增加增強了自然溫室效應,將引起地球表面和大氣進一步增溫,並可能對自然生態系統和人類產生不利影響。氣候變化是國際社會普遍關心的重大全球性問題。氣候變化既是環境問題,也是發展問題,但歸根到底是發展問題。
一、《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
在政府間氣候變化委員會(簡稱IPCC)的推動下,1992年_5月22日在巴西里約熱內盧的聯合國環境與發展大會上透過了《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 United Nations Framework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簡稱《樞架公約》),並於1994年3月21日正式生效。截至2007年12月,公約已擁有192個締約方。《框架公約》的最終目標是:將大氣中溫室氣體的濃度穩定在防止氣候系統受到危險的人為干擾的水平上。這一水平應當在足以使生態系統能夠自然地適應氣候變化、確保糧食生產免受威脅,並使經濟發展能夠可持續地進行的時間範圍內實現。《框架公約》第三條還確立了用於指導締約方採取履約行動的五項基本原則: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指出發達國家應率先採取行動對付氣候變化及其不利影響;充分考慮發展中國家的具體需要和特殊情況原則;預防原則,各締約方應採取預防措施,預測、防止或儘量減少引起氣候變化的原因,並緩解其不利影響的原則;促進可持續發展原則;開放經濟體系原則。《框架公約》號召各個國家自願地減排溫室氣體,特別是《框架公約》附件1所列的工業化國家締約方應當帶頭按照《框架公約》的目標,改變溫室氣體排放的趨勢;制定國家政策和採取相應的措施,透過限制溫室氣體排放以及保護和增強溫室氣體匯和庫,減緩氣候變化,定期就其採取的政策措施提供詳細資訊。
《框架公約》本身不足之處是其最終目標並未明確將大氣中的溫室氣體穩定在什麼濃度水平上。一旦這一濃度水平得以確定,將對全球經濟活動產生重大影響。防止全球變暖引起的氣候變化問題,表面上是減少溫室氣體排放量的環境問題,但實質上牽涉到了各締約方能源消費總量和效率問題,具有重大的政治和經濟意義。所以自《框架公約》生效以來,各締約方,尤其是對現在溫室氣體增加負主要責任的工業國家,幾乎均未採取有效措施來限制二氧化碳的排放。
二、《京都議定書》
由於《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只是一項框架公約,沒有規定具體的減排指標,缺乏可操作性,為此於1997年12月11日於日本京都召開的《樞架公約》第三次締約方大會上,各締約國經過異常艱苦的談判,終於制定了《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京都議定書》(簡稱《京都議定書》),為各締約方規定了有法律約束力的定量化減排和限排指標。議定書規定,在2008年到2012年間,發達國家溫室氣體排放量要在1990年的基礎上平均削減%,包括6種氣體,一氧化碳、甲烷、氮氧化物、氟利昂(氟氯碳化物)等。其中最大排放國美國削減7% ;歐盟各國8%,日本減少6%,加拿大削減6%;紐西蘭、俄羅斯和烏克蘭可將排放量穩定在1990年水平上,發展中國家包括幾個主要的二氧化碳排放國,如中國、印度等並不受約束。這一協議被稱為人類防止全球變暖邁出的第一步,也是歷史上第一個為發達國家規定減少溫室氣體排放的法律檔案。為幫助各締約方實現它們的承諾,《京都議定書》制定了三種靈活機制,即聯合履行、排放貿易和清潔發展機制。根據這些靈活機制,發達國家可在它們之間及發展中國家之間,透過一定專案,轉讓或購買排放許可,以最低成本,達到它們減排的目標。
《京都議定書》的生效條件是55個《框架公約》締約方批准,且其中的附件一國家締約方1990年溫室氣體排放量之和佔全部附件一國家締約方1990年溫室氣體排放總量的55%以上。由於美國1990年溫室氣體排放量佔附件一國家的%,在美國拒絕批准《京都議定書》的情況下,要達到生效條件,意味著幾乎所有其他附件一國家都必須批准。俄羅斯因佔1990年附一國家的排放量而持有決定《京都議定書》生死的一票。在俄羅斯於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