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馮翊、扶風之地人民的全部徭役負擔。讓京城周圍人民全力投入基本建設,以鞏固國都。
第三條是她總結了歷朝教訓,尤其是貞觀後期和本朝的東西用兵的教訓,打算停止武力征服,和戎四方,使四海昇平,和平友好。
第四條要禁止朝廷各部門的奢侈浮華風氣。南、北、中、尚,是指宰相府,俗稱南衙;中央各直屬機構,俗稱北衙;中是指中書省,也稱右相府和西臺;尚指尚書省,也稱都臺、文昌臺、中臺、南省,亦是宰相府。總之,這是泛指中央各機構。
第五條是要精減土木建設,節約開支和勞動力的使用,尤其宮室建設,歷代皆有深刻教訓。先時對東都的營建,已造成開支和勞力負重,管民已有怨言。
第六條和第七條,是要讓官員們敢說話,向朝廷建言和批評;但也不能造謠生事,搬弄是非、混淆視聽。她自然是有所指的,以往不少人造謠攻擊陷害她。但只要不是惡意地胡說八道,皇帝要有納諫的雅量。
第八條是要王公以下的臣民,都要讀《老子》這篇文章。其目的顯然,她知道高祖建唐時曾將李家先祖附會於唐堯,又稱李家鼻祖是老子李聃,又尊老子為“太上玄元皇帝”。因此她這是投其所好,讓李氏王朝宗親和百官,別總認為她是武氏的女兒,是“非我族類,其心必異”。她藉此表示她是李家的媳婦,沒有外心。
第九條是武皇后借當時的喪葬禮儀中的一條,來提高婦女的地位的。古代社會,長輩去世了,在居喪期間要根據服喪人與死者的關係,親疏遠近而服飾有所不同。共分五個等級,即斬衷、齊衷、大功、小功、緦麻。斬衷是最重之孝服,以粗麻布做成,不縫邊,斬布成衣。子女為父,妻妾為夫,服期三年。齊衷是第二等喪服,以熟麻布做衣,縫邊整齊,故稱齊,喪期又分四等,前兩等是:如父親已去了,寡母去世時,兒子為母親服孝三年;而如果是父親健在,母親去世了,兒子只要為母親服一年孝就行了。(因居喪制度相當複雜,此不宜多用筆墨,僅以文中所涉內容,約而述之)武皇后感到這種制度對女人太不平等,妻為夫、子為父要服“斬衷”三年;而父親健在,子為母(夫為亡妻)只服“齊衷”一年。(實際上,女子在居喪制度中的受輕視內容很多,此亦不多涉及)因此,武皇后才把其制度改變,讓父母既男女平等。不知這內容是否實行,若實行了,那其他還涉及女子的許多內容,是否也改了,乃無據可依。實則,武皇后據此僅表示提高婦女地位。
第十條是說在上元年以前,就是說今年以前已經取得勳官身份的人,不再審查追繳勳官的身份(包括證件)了。這裡反映唐初的一個背景:時因征戰需要,大量招募軍士,按戰功得到了勳賞,被稱“勳官”。勳官不是職事常官,沒有職守,但享朝廷的土地賞賜,稱“勳田”。三至五品的勳官可參加職事常官的銓選,合格者可得到實職官位,二品以上的勳官,可享門蔭特權。但唐初同時規定:凡戰事結束,軍人要大批除役歸裡。因此,對取得勳官資格的要進行特別審查,特別是持有前方將軍所發的勳官證件,更要嚴格稽核。有問題的有虛假不實的,要取消勳官資格,收回證件。武皇后規定,是在於寬限對勳官的審查,收攏人心。
第十一條規定京官八品以上的官員,普遍增加俸祿。“益廩入”,廩即增益穀倉,意指提高俸祿標準。
第十二條是指那些任職年頭很長,有實際才能卻官位較低的,可量才進階。這一條,包括前兩條,是武皇后關心各級官員的切身利益,解決他們的進階和待遇,以便努力工作,使國安也得到了可用之才。
武皇后的《建言十二條》突出了強國富民、善用人才、廣開言路、團結少數民族、禁止奢浮、提高婦女地位、籠絡官員、緩解矛盾等重大方針政策和策略,不失為一個較好的治國綱領。
李治見後非常高興,史書稱“詔書褒美”,並立即執行。
但究竟執行得如何,效果又是怎樣,傳統史書是不願記述的,有的史書透露一點這方面的資訊,還往往帶有諷刺、貶抑之意味。
武皇后是說幹就幹,雷厲風行,而且往往大破常規,突顯舉動。例如:獎勵農桑,發展農業和手工業最為重要。她就是上元二年(675年)的三月西已日舉行了隆重的親桑和祭祀先蠶的儀式。
祭祀先農和先蠶是我國皇帝制度中的一項禮儀規定。按數千年以來的傳統禮儀,每年春三月上亥日,皇帝百官祭先農,親自扶犁耕地,謂之“親耕”,行“籍田禮”,表示對農業生產的重視。同樣,皇后也率內外命婦祭先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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