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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看,它們是一種特定的保險形式,但從體系的角度看,他們又是在現代養老保險制度中承擔著不同的職能,發揮著不同作用的有機組成部分。
目前國際比較流行對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進行三個層次的劃分:
第一層次:社會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由政府籌資或由僱主、員工共同繳費,並由政府或公共機構經辦的養老保險。這一層次的覆蓋面是全部就業者,由國家立法強制執行,主要目的是保障老年退休人員的收入能相當於或略高於貧困線水平,基本保持在最低生活需求。國外稱這種制度為“政府提供的社會安全網”,主要是一種政府行為;
第二層次:企業養老金制度,也稱職業年金或私人年金,是以企業為主體建立的補充養老保險,由僱主一方繳費或由僱主和員工共同繳費。第二層次的覆蓋面低於第一層次,重點是有酬就業者。保險金的籌集和支付方式因國家和企業而異。建立的目的主要是減少第一層次的負擔,保證能為退休者提供基本養老金以上的收入。從性質上看它主要是一種企業行為;
第三層次: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由個人自願向商業性保險機構投保。
企業養老保險之所以被稱之為補充性保險,是就三層次保險制度之間的關係而言的。社會基本養老保險是以收入再分配為特徵的養老保險制度,是多層次養老保險中的基礎。它最能體現社會保險中的公平和救濟原則,為那些無法透過自我積累(企業和個人)實現養老保險目標的低收入勞動者提供最低收入保障。同時,它還有助於克服通貨膨脹風險和難以預測的經濟波動風險,保障勞動者實現最低限度退休經濟保障目標。 。 想看書來
【退休制度】
許多國家對企業員工實行退休、退職制度,以保證員工在年老或病殘、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獲得一定的物質幫助。建國以後,我國一直在城鎮企業職工中實行退休養老制度,並透過立法形式給予保證。退休制度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1、退休條件
員工退休一般是由於年齡條件和身體條件不適合繼續工作而退出勞動崗位,享受養老金等退休待遇。為保證員工的基本退休權益和退休制度的嚴肅性,各國對法定退休年齡都有嚴格規定,身體條件則由企業和有關部門掌握。法定退休年齡在各國不甚統一,最低為50歲,最高為67歲,通常在60~65歲之間,且男女員工的退休年齡有差異,女性一般小於男性5歲左右。
根據我國《勞動法》對企業員工的退休、退職條件規定,下列員工可以享受退休待遇:
(1)男職工年滿60週歲,女職員年滿55週歲、女工年滿50週歲,連續工齡滿10年的;
(2)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其他有害工作的,男性滿55週歲,女性滿45週歲,連續工齡滿10年的;
(3)男職工年滿50週歲,女職工年滿45週歲,連續工齡滿10年,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4)因公致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5)患職業病,屬於乙、丙兩類的離職修養職工,本人自願,也可以退休。
對不具備退休條件,由醫院辦證明,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亦可以辦理退職。
2、退休待遇
國外企業員工分為退休和退職兩種,我國分為退休、離休和退職三種,待遇有所不同。
(1)退休待遇:從退休的第二個月起按規定標準發放退休金,直至去世為止;享受與現職員工等同的醫療待遇和死亡待遇,以及一些企業員工福利等;
(2)退職待遇:退職金低於退休金,醫療待遇與退休相同,但一般不再享受企業員工福利;
(3)離休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其待遇高於前兩種。
3、退休金的確定與給付
退休金是退休人員依法領取的生活費用,是養老保險待遇的主體部分。退休金的確定一般以員工在職時的收入水平為基礎,輔之以養老保險金的繳費年限(或工齡)的退休年齡。按照國際勞工組織的公約精神,退休金確定時必須考慮滿足退休員工的基本生活要求,並且還應體現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的成果。
我國在立法中,對退休金標準的確定規定如下原則:
(1)退休金不得低於當地最低生活費用,不得超過在職時的正常工資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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