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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從事本單位日常生產、工作或者本單位負責人臨時指定的工作的,緊急情況下,雖未經本單位負責人制定但從事直接關係本單位重大利益工作的;
(2)經本單位負責人安排或同意,從事與本單位有關的科學試驗、發明創造和技術改進工作的;
(3)在生產環境中接觸職業性有毒因素造成職業病的;
(4)在生產工作時間和區域內,由於不安全因素造成的意外傷害的,或者由於工作緊張突發疾病造成死亡,或經第一次搶救治療後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
(5)因履行職責遭致人身傷害的;
(6)從事搶險、救災、救人等維護國家、社會、公眾利益活動的;
(7)因公、因戰致殘的軍人復員轉業到企業工作後舊傷復發的;
(8)因公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傷害或失蹤的,或因突發疾病造成死亡或經第一次搶救治療後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
(9)在上下班的規定時間內和必經路線上,發生無本人責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責任的道路交通機動車事故的。
員工由於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負傷、致殘、死亡的,不應該認定為工傷:犯罪或違法,自殺或自殘,鬥毆,酗酒,蓄意違章,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形式。
3、工傷評殘
員工在工傷期間治癒或者傷情處於相對穩定狀態,醫療期滿仍然不能工作的,應進行勞動能力鑑定,評定傷殘登記並定期複查傷殘狀況。
我國的工傷等級鑑定,是由各級勞動鑑定委員會根據國家制定的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標準(國家標準CB/T6180…1996)進行。根據勞動能力的喪失程度,分為10級三類:
(1)1~4級:全部喪失勞動能力;
(2)5~6級: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
(3)7~10級,部分喪失勞動能力。
根據進食、翻身、大小便、穿衣及洗漱、自我移動等五項內容,區分為全部護理依賴、大部分護理依賴和部分護理依賴三個護理等級。
【死亡保險】
死亡保險,又稱遺屬保險,是指被保險人供養親屬在被保險人死亡之後,或者被保險人在其供養親屬死亡後,從社會上獲得物質幫助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
被保險人包括職工和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者。在社會保險體系中,死亡保險同養老保險、工傷保險、疾病保險有一定的交叉關係,所以有關法律和規定也多見於綜合性社會保險的立法中。保險內容為:
(1)為幫助克服安葬死者所遇到的經濟困難而提供的物質幫助,一般稱為喪葬補助金或喪葬費;
(2)為保障死者生前受過供養親屬的基本生活而提供的物質幫助,一般稱為撫卹金或遺屬年金。給付標準,由各國立法規定。撫卹金標準可以按照死者生前收入的一定比例發給,也可以按一定的金額,也可以採取兩者結合的辦法。 。。
【生育保險基金】
在未進行生育保險制度改革的企業,目前仍維持“企業保險”的體制,即女工生育期間的津貼和醫療費用及其管理服務工作均由女工本單位負擔。
1、籌資方式
我國所實行的生育保險試點單位採取兩種方式繳納生育保險金:
(1)企業繳納,但改變了由企業單獨繳納的模式,改為“分擔式”,由夫婦雙方企業共同承擔保險基金的繳納;夫婦雙方企業繳納方式比單方繳納合理,運作簡單,不需要管理費用,但從實質上看仍屬於企業行為;
(2)“基金式”管理模式。這是一種比較先進的生育保險制度管理模式。它透過企業繳費建立生育保險專項基金,女工的生育保險費用由基金支付,實行社會互濟。實行“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則,不強調留有過多的積累和節餘。按照企業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提取,帶有一定的社會強制性。提取比例按照政府規定的生育津貼、生育醫療費等項費用確定,並可根據費用支出情況適時做出調整,但最高不得超過工資總額1%的比例。企業繳納的生育費用作為期間費用管理,列入企業管理費用,職工個人不繳納生育保險費用。
2、支付範圍
(1)生育津貼,即過去所稱的產假工資。支付標準為生育女工所在企業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2)生育醫療費。女工生育檢查費、節育費、手術費、住院費以及因生育引起疾病的醫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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