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部分(第3/4 頁)
,幾乎天天勒索,從5元甚至到100元!
小敏害怕了,付不起了,編瞎話跟父母要錢不靈了,向同學借也借不到了。當一個兇惡女孩逼小敏交錢而不得時,便開始折磨侮辱小敏,如灌她喝水卻不讓她上廁所,逼她交男朋友,命令她抱著一塊大石頭,親石頭,對石頭說100遍“我愛你”……
這種痛不欲生的日子,小敏忍受了一年之久。上初二時,她再也受不了了,便透過同學,找到了一個26歲的社會男青年為“靠山”。男青年馬上來到學校,揍了那個兇惡女孩一頓,從此無人敢欺負小敏。但是,小敏也邁出了危險的一步,不僅與那個男青年混在一起,而且在學校裡變成一個不可一世的小“魔王”。
從2002年年初開始,14歲的小敏踏上了犯罪之旅。她經常打車到校上課,到校後讓小同學為她付車費。放學後,她讓同學用腳踏車送她回家。她上學時背一個書包,手裡還提一個包,到校後交給同學,同學們便往包裡裝上漫畫書和零花錢,以此“孝敬她”。
從2002年9月起,小敏因為多次搶劫同學的手機,先後被警方抓獲,並判過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本來,這是一個悔過自新的機會,法盲小敏卻僥倖地認為,反正自己是未成年人,法律拿自己沒轍。第三次走上法庭時,小敏見到同案,竟囂張地說:“這回出的事是誰把咱們‘點’了?出去以後咱們倆先去找人把他給打了!”
可是,小敏卻不知道,在《未成年人保護法》中有明確規定:屢教不改的,屢次重新犯罪的,同樣要被判實刑。結果,2004年8月,小敏以搶劫罪等數罪併罰,被判處有期徒刑兩年半,並去北京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至此,她才後悔莫及。
當面對記者的時候,早已清醒過來的小敏說,我最後悔的是受到欺負時沒有告訴父母,也沒有報案。如果當初把自己的痛苦經歷告訴父母親,尋求他們的幫助,事情就會跟現在有截然不同的結果。
問到小敏當時沒有選擇告訴父母的原因,她回答說,怕挨父親的打,因為她把父母辛辛苦苦掙的錢輕易給了別人,父母能不打她嗎?父親的打給小敏留下的印象太深了。所以,她和許多犯罪的未成年人一樣,選擇了逃避父母,也逃避教師。這樣做還有另一層原因,他們不願意被認為自己無能。
經過痛苦反思的小敏還忠告同齡人:當遇到其他人侵犯你權利的時候,你一定要採取正當的方式去制止他們,最好的方式就是告訴父母和報案,不要與社會上那些不良青年交友!
讀到這裡,父母們和教師們有何感想呢?
在我看來,孩子在遇到重大麻煩甚至危險的時候,能否如實告知父母或教師,是父母或教師稱職與否的底線標準。
對於未成年人來說,父母與教師是他們生活中最重要的指導者,也是力量最為強大的人。儘管由於群體社會化的趨向,孩子可能會非常看重同齡人的理解與幫助,而對父母與教師充滿了懷疑與擔心,但實際上最能保護孩子的人莫過於父母與教師。能否讓孩子始終確信這一點是至關重要的。自然,這主要不是用語言做到的,是用行動用事實讓孩子堅信不疑。
人的顯著特徵之一是群體性。任何一個未成年人的成長,都離不開強大的社會的和情感的支援系統。通俗一些說,每個孩子的身邊,都需要一些可親可敬的人,他們可以為孩子指點迷津,他們會與孩子同甘共苦。因此,孩子們會因他們的存在而心安情悅,也會因為時常望著他們友善的目光而不容忍自己做壞事。相反,一旦孩子失去了這個支援系統,就會像脫離軌道的星星,變成一顆去向不明的流星墜落。
由此看來,在親子關係和師生關係中,應當用“敬愛”二字代替“畏懼”二字,因為“畏懼”二字雖有震懾之效,卻更多的是孩子走向危險深淵的助滑劑。孩子越小,畏懼感傷害越大,危險程度越難以預料。可以說,“敬愛”二字與“畏懼”二字之別,就是向心力與離心力之別,就是幸福與痛苦之別,就是成功與失敗之別。
要知道,讓孩子單純地怕你其實十分簡單,而孩子怕你之後再讓他與你交心恐怕就非常難了。父母該怎麼做呢?我的教育建議是:
不可盲目追求權威。許多父母不斷抱怨孩子不怕他們,所以才不聽話。這樣的認識其實是一種誤區,建立父母的權威性,並不是讓孩子“怕”,而應該是一種信任,是一種依靠,權威並不是家庭教育好壞的唯一標準,關鍵的是應該在親子間建立一種信任,父母信任孩子,孩子就會信任父母,才可能“聽話”。
做
本章未完,點選下一頁繼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