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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個人人格魅力對於實現個人目標的實際影響,把人格魅力作為實現個人目標的工具與途徑,透過個人魅力的提升,滿足實現功利目標的需要。在這種功利需求中,雖然有小“我”與大“我”之分(小“我”是純屬個人的功利需求,大“我”是指包含小“我”在內的群體功利需求),但都以“我”為核心。
這種功利的人格價值觀,對人格精神的認識是直觀的、膚淺的、初步的。這種人格價值觀只看到人格魅力對實現功利目標產生影響力的表面現象,但對為什麼會有這種影響力一知半解,對人格精神尚不能從更高層次上深刻認識。用功利價值觀看人格精神,只能看到人格魅力實用的一面,而無法認識到人格精神的本質;只能是從表面上看到具有人格魅力的人受到喜愛、享有威信,而無法深刻認識到這種魅力究竟從何而來;只能從形式和表皮上去模仿有魅力的人,而無法使自己具有真正與長久的魅力。儘管如此,對功利價值觀的積極意義還是應該充分肯定。功利價值觀是從“需要”的角度來看樹立良好人格形態的重要意義,這是對人格精神深入認識與理解的基礎。這種“需要”具有積極意義,是人格精神成長與發展的基本動力。即使把個人魅力作為實現功利目標的途徑,也並不說明這種動機是不光彩的、不可見人的。個人功利需求在許多情況下是正當的、合理的。透過建立個人人格形象來幫助自己實現個人合理的功利目標,也是正當的、合理的,無可非議的。這至少是對良好人格形態的認同,是對不擇手段謀取功利的排斥,這就具備了良好人格的基本形態。有這樣的人格基礎,就能夠進而走上人格修養之路,不斷提升自己的人格形態。當然,也不排除有的人為謀取不正當的骯髒利益而妝扮出人格假象,但這種人格假象是經不起時間考驗的,既不可能持久,也不可能真正奏效。
人格的社會價值觀。隨著社會的發展,人與人之間的關係越來越密切,社會發展和個人發展都離不開人與人之間的合作與分工。在這種合作與分工的社會關係中,人們逐步認識到個人在社會中的地位,自己與他人的關係,個人與社會的關係。也逐步認識到人格精神對於人與人之間合作與分工的影響,從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個人發展與社會發展的關係上認識人格精神的重要價值。
一是把個人發展目標同社會發展目標統一起來,以社會發展目標確定人格形態的發展目標。這種人格價值觀認識到,正確的個人發展目標必須同社會發展目標相一致。只有在個人發展目標同社會發展目標一致時,個人的發展目標才有可能實現。社會發展了,個人才能有更大的發展。社會不發展,個人的發展也無從談起。同社會發展目標不一致的個人發展目標是根本不可能實現的。人格塑造是實現個人發展目標的重要途徑,要實現個人的發展目標,人格形態的發展目標也必須同社會的發展目標相一致。選擇正確的人格發展目標,必須以社會公認的標準來制定自己的標準,以社會發展的需要作為個人需要,以社會發展的目標作為個人的發展目標。在確定自己的人格發展目標時,要以是否符合社會發展的需要,是否與社會發展方向相一致為前提。如果沒有同社會發展目標相一致的人格形態,個人發展也不可能成功。從這一認識出發,在確定自己的人格目標時,不是憑自己的個人理解,而是根據社會的需要。不是憑個人的好惡,而是根據社會的認同。不是憑個人的情感,而是根據社會的情感。因此,在個人的人格形態中,能夠正確權衡與社會發展、社會利益的相互關係,把個人發展放到社會發展之後,在一般情況下能夠自覺地服從社會的需要,不再時時處處以“我”(包括大“我”和小“我”)為核心,以“我”為唯一的出發點。在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發生衝突的時候,能夠適當放棄個人的利益,做出必要的自我犧牲。
二是把個體的人格價值與人格的社會價值統一起來,以社會價值標準作為個體人格的價值取向。這種人格價值觀不僅認識到人格塑造是個人功利的需要,還進一步認識到:個體的人格價值能否實現取決於其社會價值的實現。個人的人格塑造不僅是個人的私事,而且是社會發展的需要。無數個體人格形態的總合決定著社會文明的發展程度,社會文明發展的程度有賴於社會成員人格形態的發展程度。沒有社會成員個體人格形態的發展,社會的文明發展也就成了無本之木。個體人格形態落後於社會發展的需要,與社會利益不同向,也會阻礙和影響社會的發展。因此,個人的人格形態必須與社會發展相適應,個人的人格形態要與社會發展相同步。從這種人格價值觀出發,不再只從個人功利的角度選擇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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