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睛,或是折斷了一個人的奴隸的骨頭,那麼他應交付其價格的一半。
女祭司群體是古巴比倫社會的一個重要階層,她們的名目、等級繁多:恩圖最高祭司、那迪圖、塞克雷圖、卡迪什圖等各種宗教婦女。根據法典,侍奉主神馬爾杜克的不生育的那迪圖女祭司和王宮侍女的社會地位要高於普通女祭司和淑吉圖婦女,享有婚姻自主和財產自由處置權。
在《漢穆臘比法典》的前言和後記中,漢穆臘比兩次強調他的法律要“使強不能凌弱”。古代兩河流域王權和法典的中心思想是保護城邦中的貧弱公民、孤老寡幼,以保證城邦平民階級對國家的效忠。許多蘇美爾國王的銘文都提到“使強不凌弱”。法律解除人民困苦、促進社會穩定的積極作用和國家必須緩和內部階級矛盾的思想在從《烏爾那穆法典》到漢穆臘比的各個法典中得到了充分的發展。以“公正”的法律保護弱小者的主題思想從始至終貫穿在法典的條文之中。如法典第28、29條規定:如果重灌士兵或輕裝士兵從王的要塞中被俘虜了,而他的兒子能服他的役,那麼田園應交給兒子,他應該服他父親的兵役。如果他兒子年幼,不能服他父親的兵役,那麼三分之一的田園應交給他母親,以便他母親把他帶大。法典第48條規定:如果一個人身負債務而暴風雨又沖毀了他的田,或是由於缺水田沒有長出大麥,那麼那一年他可不向他的債主交糧,他可修改他的借貸契約,不付那一年的利息。法典第133、134條規定:如果一個人被俘,只要他家裡有吃的,他妻子在她丈夫被俘期間應始終保守她的貞潔,不得改嫁;如果他家裡沒有吃的,他妻子可以改嫁,那改嫁女人沒有罪。更明顯的是法典第191條的規定:如果一個收養了養子的人成了家,以後(自己)得了孩子,便決定革出養子,那兒子不應空手離開,他的養父應從他的財產中給他繼承份額的三分之一,然後他可離去。
以文字契約作判案證據是古代兩河流域法律的又一大特點。古巴比倫人的生活裡幾乎處處都有楔文契約存在,它作為證據防止反悔和欺騙的法律效用是顯而易見的。《漢穆臘比法典》的條文經常把契約作為判案唯一的證據:如果一個人接受或保管了東西卻既無證人又無文約,那他就是個賊,他將面臨被處死的危險;如果商人為(收)利息而貸出大麥或銀子,但既無證人又無文約,那麼他將白白喪失他貸出的一切;如果一個人娶妻而沒有立文約,那麼那女人還不是個妻子;如果一個寡婦的孩子還小,她就決定改嫁,那麼經允許後,法官應調查她前夫家裡的情況,並由她前夫的家屬委託她丈夫與該女人,給他們立下泥板(文約),他們將經管家產,養育幼兒,他們不得將財產出賣為銀錢;如果一個恩圖女祭司的父親給了她嫁妝,給她寫了文書,在給她寫的泥板上寫明瞭她把她的遺物交給任何她所喜歡的人(的權利),讓她隨意支配,那麼父親死後,她可以把她的遺物交給任何他喜歡的人,而不是必須給他的兄弟;如果一個人僱另一個人照看田地,把種子飼料預支給他,把牛交給他,與他定下文約耕種土地,如果那人被抓到偷竊種子或飼料,應砍掉他的手;如果別人把牛群,羊*給他放牧的牧人已經收到了他的全部佣金,已表示滿意,卻使牛的數目減少,羊的數目減少,生殖率降低,那麼他應根據他的合同交出增殖數額及(畜)產品。txt電子書分享平臺
六 消亡的法律和立法理念(4)
古代兩河流域人相信神明是偉大的和公正的,因此,在《漢穆臘比法典》中,神河裁決法成為法官裁決缺乏證據的指控案例的唯一方法。法典第2條就規定控告蠱巫術無證時使用大神河考驗裁決法:如果一個人以巫術罪控告另一個人而不能證實,被控犯巫術罪的人應跳入神河,投入河中,如果河水淹沒了他,那麼控告人可拿去他的家產;如果河神證明他清白,他未受傷害,那麼控他巫術罪的人應被處死,投入河中的人可拿去其控告者的家產。
除了複雜的河神直接裁定法外,神明為證法——起誓也經常在《漢穆臘比法典》中被當作確鑿的證據。無證據表明自己清白的嫌疑人在神前起誓就能夠使法官相信自己的講述為真實,如第*、第131條、第266條規定:如果強盜沒有被抓到,被搶的人應在神前申明他所被搶的東西數量,於是鄉邑或搶劫發生地區的長官將賠償他的損失;如果一個人的妻子被她丈夫指控,但她沒有被抓到同另一男人睡覺,她以神起誓證實清白後可以回到她家裡;如果在畜欄裡有了傳染病或是獅子咬死了(牛羊),牧人應在神前澄清事實,那麼畜欄的損失由畜欄主人自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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