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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看,連什麼男女授受不親的話,都完全不放在心上了。
至於底層人家的男女交往,則更是從容散淡,正如崔顥《長干曲》所描述的那樣——“君家何處住?妾住在橫塘。停船暫借問,或恐是同鄉。”
宋人洪邁在《容齋三筆》中對此現象總結議論:“瓜田李下之疑,唐人不譏也。”所以,《唐傳奇》中寫陌生男女在外自由地攀談、結識,甚至同席共飲之事不勝列舉,也就不是什麼值得驚怪的事情了。
正是因為唐代婦女的自由度空前提高,所以,她們的交際圈不被男人所限制,也有自己的社會地位和空間,這一點,以敦煌文書中“女人社”社約文書體現得最為明白,其中一件為顯德六年(959年)所寫——
顯德六年己未歲正月三日,女人社因茲新歲初來,各發好意,再立條件。蓋聞至誠立社,有條有格,夫邑儀者,父母生氣身,朋友長期值,遇危則相扶,難則相救,與朋友交,言如信,結交朋友,世語相續,大者若姊,小者若妹,讓語先登,立條件與後,山河為誓,中不相違。一、社內榮兇逐吉,親痛之名,便於社格,人各油一合、白麵一斤、粟一斗、便須驅驅,濟造食飯及酒者。若本身死亡者,仰眾社蓋白耽拽便送,贈例同前一般,其主人看待,不諫厚薄輕重,亦無罰責。二、社內正月建福一日,人各稅粟一斗、燈油一盞,脫塔印砂,一則報君王恩泰,二乃以父母作福,或有社內不諫大小,無格在席上喧拳,不聽上人言教者,便仰眾社,就門罰醴膩一筵,眾社破用。若要出社之者,各人決杖三棒,後罰醴局席一筵,的無免者。
性的歷程 第三章:貴族帝國時代的性文化(隋唐五代時期) 思潮(4)
從文書上可以看出署名,共十五人,有社官、長社、錄事、社老以及諸社人,可謂職司分明。更重要的一點是這些婦女在結社的過程中,不但自願,還有支配自己家庭經濟支出的權力。
有人要說了,顯德六年,那不是都已經五代了麼,這怎麼能說是唐前期呢?我想說的是,即便到五代,婦女還有這樣的自由度,那麼,初唐中唐時期婦女的地位便可從容地推想暢想了。
恨不相逢未嫁時
——唐代的貞操觀念
唐代人要求的節婦只是對肉體的貞操看得比較重,至於精神上的出軌,好像還是一件風雅事。
唐代婦女的貞操觀念是比較淡薄的,不過這個淡薄,並不意味著沒有,至少在官方的正史裡頭,還是非常強調的,因為關乎社會風氣好壞的問題,典型總是要樹的,像李世民登基後即在《即位大赦詔》中明確表示:“節義之夫,貞順之婦,州府列上,旌表門閭。”可見唐朝立國之初,就要求地方官員每年都要將貞女烈婦的先進事蹟上報。當然,和後世不同的是,這種彰表不僅僅侷限於女性,對於節義的男子也一視同仁。
再來看《新唐書·列女傳》,文章一開頭就寫道:“唐興,風化陶淬且數百年,而聞家令姓窈窕淑女,至臨大難,守禮節,白刃不能移,與哲人烈士爭不朽名,寒如霜雪,亦可貴矣。今採獲尤顯行者著之篇,以緒正父父、子子、夫夫、婦婦之懿雲。”
在談完了大道理之後,所數的第一個典型是一個叫做裴淑英的女子:
李德武妻裴,字淑英,安邑公矩之女,以孝聞鄉黨。德武在隋,坐事徙嶺南,時嫁方逾歲,矩表離婚。德武謂裴曰:“我方貶,無還理,君必儷他族,於此長決矣。”答曰:“夫,天也,可背乎?願死無他。”欲割耳誓,保姆持不許。夫姻,歲時朔望裴致禮唯謹。居不御薰澤。讀《列女傳》,見述不更嫁者,謂人曰:“不踐二廷,婦人之常,何異而載之書?”後十年,德武未還,矩決嫁之,斷髮不食,矩知不能奪,聽之。德武更娶爾朱氏,遇赦還,中道聞其完節,乃遣後妻,為夫婦如初。
這個故事應該是唐代比較極端的例子了。為了守節,裴淑英選擇了用割耳自殘的方式來表*志,不過卻在保姆的阻攔下沒有成功。要是換到明代,十個保姆阻攔也沒用,因為明代的烈女是真心想割的(這點,我在下本書中會談到)。當然了,也有割成的,比如《太平廣記》就記載,唐朝衛敬瑜的妻子年紀十六歲時丈夫就死了,她割掉耳朵立誓,決不改嫁。
其實撰寫《新唐書》的作者也有耳目未到的地方,比如《全唐詩》就收錄了一個真正“白刃不能移”的女詩人程長文的詩篇。因為寫得頗好,就全文摘錄了(本人這樣的做法可絕對不是為了賺稿費,而是愛敬女同胞的緣故,因為這本《性的歷程》中,男人的話實在太多了,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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