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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在兒子希臘王身旁的理由是,皇宮之中有許多Chu女奴隸,在那裡,同性戀的姑娘們沒有同性之愛就活不下去。因此,如果看中某個姑娘的話,就經常教以陰Di相互摩擦的技巧,塗上番紅花,互相摩擦至對方昏迷過去。”
第六章 非常態性行為 歷史悠久的同性戀3(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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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同性戀
據威斯特馬克的記述,在美洲的土人間,不但有男子儼然以婦人自居,也有女子儼然行動如男子。巴西的許多部落,有種女子盡力模仿男子的行為,不做女子分內的事務,把頭髮梳成男子式樣,執弓矢參加戰爭,與男子同去打獵,她們寧死也不肯和男子發生性關係。據甘達瓦的報告:“這種女人,個個都有一個女人侍奉著,說是已經娶了她,同居如夫婦一般。”東非洲的贊及巴島也有與此相類似的風俗。印度的巴里人之間,也流行著同性戀的風俗,但女子只敢鬼鬼地秘密地去做。
同性戀的歷史既然如此悠久,涉及面如此廣泛,歷史上在許多地區、許多民族都習以為常,但也有許多人加以歧視,認為是一種罪惡,並殘酷地加以迫害。在歷史上,同性戀者常常是被遊�把�住薄ⅰ澳Ч懟薄ⅰ胺僑死唷倍�甘苷勰ァ?/p》
在歷史上,基督教會認為最嚴重的罪行就是同性戀,這不僅因為教會推行禁慾主義,而且認為,同性戀反自然就是反上帝,所以它比異性戀更為邪惡,同時,因為在獨身、禁慾的條件下,修士和修士、修女和修女很容易發生同性戀,如果不對同性戀嚴厲鎮壓,就危及教會自身的生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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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聖經》裡曾提到過一個罪惡之城,那就是位於死海邊的索多瑪城。該城的居民罪孽深重,令上帝忍無可忍而降下大火和硫磺予以毀滅。但是索多瑪的居民究竟犯了什麼罪,後人一直不清楚,有人說是“傲慢,通姦,過分好客,沒有宗教信仰”,有人說是“通姦與不潔”,但正統教會接受了公元1世紀亞歷山大城的斐諾的看法,斐諾認為索多瑪城的居民犯的罪是同性戀,他指責說:“索多瑪城的居民不顧自然法則,狂飲烈酒,暴食美味,進行不自然的性茭,他們不僅縱慾於女人而使別人的婚姻破裂,而且違反自然,男性間相姦。結果,當他們想要小孩時,卻發現自己已無法生育。”
教會對同性戀者的迫害是有一個過程的。
在公元3世紀時,儘管基督教在羅馬帝國已有舉足輕重的勢力,但統治者仍不敢禁止同性戀。因為當時同性戀在軍隊中很盛行,如果禁止同性戀,勢必會激起軍隊的不滿和反抗,從而影響政權的鞏固。
到了公元6世紀,情況有所變化。當時的拜占庭帝國(東羅馬帝國)獨身與修道制開始得較早,懲罰同性戀也早。公元538年,皇帝查士丁尼在把羅馬法和教會法綜合的基礎上頒佈法律,說同性戀“引起饑荒、地震和瘟疫”,對個人則“喪失靈魂”,因此,為防止國家和城市的毀滅,必須嚴禁。懲罰的手段之一是公開示眾後加以閹割。到了公元541年至544年,拜占庭發生大鼠疫,人們都歸罪於同性戀者。由此,在希臘人、猶太人那裡不過是一種性風俗和性習慣的同性戀,在教會那裡變成了“反上帝之罪”,在世俗政權那裡則變成“危害國家、危害公眾罪”了。
當時,對不同的同性戀行為有不同的懲罰方式,根據當事人的年齡、職業、主動或被動、初犯或慣犯等情況不同來量刑。例如,中世紀初期懺悔室內的《牧師手冊》對同性戀者的處罰有以下的規定:20歲以下的男子“單純接吻”者禁食6天;“放肆接吻”者禁食10天;20歲以上的男子“互相手Yin”者判20天或40天苦刑,再犯者判100天苦刑,慣犯者判隔離和一年苦刑;將蔭莖置於對方大腿間摩擦者,如是初犯,判100天苦刑,再犯者判一年苦刑;Kou交判四年苦刑,慣犯判7年苦刑;肛茭判7年苦刑。
在教會內部,也是大張旗鼓地懲罰同性戀。公元567年,基督教會在第二次圖爾宗教大會上宣佈,禁止兩個男修士同睡一張床,以後又禁止兩個修女同睡一張床。公元693年,在西班牙托萊多的宗教大會上又宣佈,任何一級教士若有同性戀,將受到從降職、降級到終生放逐、到死後下地獄的懲罰。100年後,西班牙國王又加上一條:處以閹割。
這種迫害同性戀的做法在歐洲中世紀的中後期更趨嚴重,只是到近一二百年才有所好轉。法國在放棄火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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