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1章 論持久戰(第2/3 頁)
“我覺得不好說,這種案子,哪裡是講法理能解決的。而且我們援引的法條,說到底司法實踐化程度太低,只是些原則,沒法落地的。”
“法官也不能不講道理吧?”馬和紗急了,改為追問虞美琴。因為都是妹子,所以沒那麼多忌憚,她直接摟著搖晃,很急切的樣子。
“不是不講道理的問題!是沒法直接適用的問題!紗紗,法律的事情不是你想的這麼簡單的。”虞美琴把馬和紗一隻手從腰間抹開,略微煩躁地說,“我們先閃吧,回去再跟你說。”
幾人出了法院直奔停車場,馮見雄開著他的保時捷,送兩個妹子先回莫愁湖的公寓。
坐到車上,虞美琴才耐心地跟馬和紗解釋這裡面的困難:
“紗紗,法律原則要落地實踐,是很難的。我給你舉個例子好了,憲法都說,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不得被剝奪,這是一個總剛性的原則。可是幾十年了,有誰援引這條原則真的打官司過麼?其實有過很多人訴求,也提到過這個原則,但都沒判下來。
一直到最近這兩年,有個魯省的原告,因為多年前高考後錄取時,被人冒名頂替的事兒,反覆上訪、起訴,最後一直鬧到最高院,才在黃副院長的主持下,批覆了一個解釋,承認了這事兒‘侵犯了她的受教育權利’。
不過,黃副院長本人作風也不太好,如今又出事被**了,他當年作出的批覆、解釋,也都被‘對人不對事’地……唉了,所以現在官方看來,我國的憲法司法化,一直是零,原地踏步。反正,要把綱領性的原則落地,司法實踐化,總之是很難很難的。”
虞美琴提到的這事兒,在後世國內司法界也是被無數有志之士扼腕嘆息的。
某些貪官汙吏出事了,確實該判。但華人歷來的株連文化傳統……有時候也不得不說是比較那個。實事求是的話,應該對事不對人。壞人也有可能做出過好事,不能因為人壞,就否認他的所有判斷。
馬和紗聽得很是鬱悶,頭髮都似乎變得更軟了。車子堪堪到了地方,她還有些不甘心,一下車就肆無忌憚地摟著馮見雄:“雄哥,你說呢?剛才你開車我沒敢煩你。”
馮見雄一邊鎖車、摁電梯上樓,一邊無所謂地說:“我的看法跟美琴差不多,庭上說得再義正辭嚴,對勝訴作用還是有限的。這個案子,一審輸掉的可能性很大。
畢竟,我們的外在表現,本身就是不符合社會道德的:我們並不是苦大仇深的形象,而是‘知違約還堅持違約’的形象。所以,法院如果判了我們輸,能看懂裡面關節的社會公眾壓根就沒幾個。法院不用害怕群體民意,也不用害怕道德風險。如此一來,再加上蘋果勢力龐大,我們輸掉就很正常了。”
法理要想左右庭審的勝敗,這當然是應該的。但牛人都懂得要借勢,應脖子靠法理的同時,你總不能同時既得罪民間樸素道德、又得罪有錢有勢的巨頭。
而馮見雄今天的所作所為,就是既得罪了巨頭,又得罪了樸素道德。
這樣,法官想繞過幾條沒有什麼司法化實踐先例的籠統、原則性法條,判他輸,阻力和壓力就很小了。
畢竟沒人幫馮見雄說話麼。
同時,審判方還禁止了他在公眾輿論場合解釋這個案子的法律適用。這樣一來,他透過微博公知大V們解釋背後原理的路子也堵死了。
三重BUFF和DEBUFF之下,審判方的傾向是可以預測的。
幾個人回到屋裡,各自脫了外套,在沙發上坐下。
“那我們怎麼辦?”馬和紗給大家倒好茶水,急切地問。
“等。一審輸了,還能上訴。我們爭取在二審拿下就行。”馮見雄智珠在握的樣子。
“二審我們就有優勢了麼?”馬和紗依然不懂,想不通為什麼要期待二審。
“相對而言,有些優勢吧。這個案子,相對而言屬於比較適合靠二審翻盤的那類。”旁邊的虞美琴,一邊整理包包裡的卷宗,一邊分析道,
“首先,在民事訴訟中,二審如果認為一審的事實認定不清、證據不足,那按照《民事訴訟法》是必須發回重審的——這個制度的法理原則相信你也知道了,就是防止一方在二審才提出新證據、搞證據偷襲。
但是,與之對應的,那就是二審中如果沒有新事實、新證據,只是發現一審法院對於法律條款的適用、歸納有問題,那就可以直接改判,不用發回重審。一言以蔽之,就是‘事實判斷都對、只有價值判斷錯誤’的案件,二審就直接改判了,判完就徹底終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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