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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不當利益,極大破壞了社會公平原則,並給國家利益帶來損害。因此,限制和規範退休官員退休後的活動,就成為預防腐敗行為的重要手段。
加拿大政府在這方面就有非常嚴格的規定。
根據該國專門制定的法規《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與離職後行為準則》,公務人員必須廉潔、誠實、無私,私人利益不能受到其參與的政府活動影響;不論任職期間還是退休離任,都應妥善處理好私人事務,防止發生真實或潛在利益衝突;若產生衝突,以有利於公眾利益的方式解決;不得超出職責範圍幫助與政府打交道的任何私人企業和個人;不得以政府資訊牟取私利;不得直接或間接利用政府資源進行政府批准以外的活動;離職後一段時間內不得利用以前職位和關係撈取利益。
對於政府官員退休後的限制,主要為兩個方面,首先是再就業範圍:在離職一段時間內禁止到與其在政府任職期間有工作關係或聯絡較密切的公司任職,由於加拿大是聯邦國家,各省對此期限規定不一,聯邦政府和多數省為兩年;其次是限制其活動,即在一定期限內不準作為任何企業代表或代理與原任職單位接觸,不準代表某個國家對政府進行遊說活動,不準利用任職期間所掌握的內部資訊謀取個人利益。這項限制的期限同樣因省而異,通常也為兩年,但目前有仿效美國、將此期限延長至五年的呼聲。
這些限制的依據是西方各國在政府官員行為規範中所共同遵循的“避免利益衝突”原則,而利益衝突的概念正是由加拿大首先提出。
早在1964年,加總理皮爾遜就針對當時腐敗醜聞頻發的現實致函各部部長,首次提出“部長及其下屬不能擁有與自身工作職責相沖突的利益,哪怕這種利益相當遙遠”;1973年,加拿大樞密院就此向議會提出《議員與利益衝突綠皮書》,成為此後一系列約束政府官員在職和退休行為的藍本;不久,在此基礎上制定並透過了《利益衝突指導原則》,這被稱為現代社會利益衝突立法的首創。
1976年,兩名副部長在退休後合夥開設顧問公司,利用任職期間所培育的人脈和關係網,專門代人遊說政府各部門、機關,事件曝光後引發全社會對個人利益與原政府職位間利益衝突的大討論。針對此,加政府和議會特別制定了《公職人員離職後行為指導原則》,1985年,該原則與《利益衝突指導原則》及禁止公務員收受任何禮物的原則規定等合併形成《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與離職後行為準則》,幾經修改補充,沿用至今。
此外,加各省對這些方面還有許多地方性補充規定,加各級官員在任職前必須首先宣誓遵守“準則”,否則不能就任。
自85年馬爾羅尼政府以來,加政府還特別設立廉政專員,併成立專門機構“公共部門道德署”,專司廉政教育、諮詢,並負責對在職、退休政府官員執行準則情況進行獨立調查,被調查者如觸犯準則,將受到嚴肅的行政甚至司法追究。
法國對政府官員退休後任職也有明文限制性規定。
根據1946年10月法國國民議會透過的《法國公務員總章程》,任何已退職的公務員,在任職不少於20年的情況下,“允許利用過去的職稱或職務作為名譽頭銜,離職5年後方可到私營企業工作、諮詢或參與資本活動”。這項限制是根據《法蘭西共和國法典》中“任何政府官員或僱員都不得故意親自或實質上參與任何同自己有財務利益關係的特別事項”的原則制訂的。
法國是一個對公務員兼職和跳槽比較寬容的國家,政府官員從事文教、藝術、創作、科研等活動,只要不影響本職就在許可範疇內,官員甚至可以申請離職去私企工作一段時間,再申請回到原崗位,但對任何“以現行或曾經的公職身份”謀求私人或小團體利益的人和行為,都將給予嚴厲的懲處。
在法國,對包括退休政府官員在內的公務員進行監察的最高機構是國家公務員最高公職委員會、地方公務員最高公職委員會和醫護公務員最高公職委員會,各部門也有相應的監察機構,直接對上級首長負責。
法國是著名的福利國家,政府官員退休後待遇穩定,生活無憂,但一旦“越線”,不但將受到從警告直到取消公職退休待遇、輕重不等的10級處罰,情節嚴重者還會依法被處以1萬美元以下罰金,甚至單處或並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
………【誰在“鬼斧”上添了一榔頭?】………
當地時間3月20日,美國科羅拉多大峽谷“天行者”空中玻璃走廊落成剪綵,並將於28日正式對遊人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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