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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反都可以隱匿不罪?”朱慈烺一皺眉。
“十惡之罪若是檢舉,可以減免主犯罪等;相為隱匿則不為罪。”李明睿道:“蓋因天倫不壓人倫之故。”
父母與子女是天倫,君臣只是人倫,在明人眼中,唐律給十惡大罪開出的後門補丁純粹是以人倫犯天倫,屬於非禮。
朱慈烺沒有多爭執,道:“株連之法可以廢,但財產問題如何處置?”
親親隱匿的結果就是株連、夷族這類的酷法全面取消。朱慈烺不在意少殺那麼幾個人,關鍵問題在於犯罪財產如何充公。像李三才那樣,一方面自己當清官罵皇帝,一方面他兒子聚斂百萬家財,朱慈烺是無論如何不捨得放過這種人的。
“若是分家析產,則各自為判;若是並無分家,則為視其私產。”李明睿聲音漸低,顯然有些缺乏底氣。
“某人犯罪,該當罰金三千兩。若是其父尚在,其何來家產當罰?”朱慈烺問道。
直系尊長在世,子女不可能有名下財產,最多就是例銀存下的私房錢。如果子女在父母在世時敢說分家析產,直接就被官府治罪了,都不用父母告他們忤逆。
李明睿的問題就在這裡,如果不株連,罰金刑的執行力度就有很大的漏洞。
“我給你出個主意,你們回去議以議。”朱慈烺道:“民商法裡有無限連帶責任,若是引入斬衰之例,則何如。”(未完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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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零六章 宣威佈德民大悅(七)
朱慈烺在整理記錄自己初高中數理化知識的時候,總是覺得自己在啃最硬的骨頭,一直安慰自己:只要把這輛重車推上軌道,日後的吏治整頓和法治改革就要輕鬆得多。
然而真正整頓吏治的時候,卻發現自己能做的已經很少了,除了完善考成法、合理分配工作任務、增加官吏人數、推進基層控制、培養良好的工作習慣之外,再難有本質性的改進。明朝官吏甚至連集體辦公都已經有了,而且還是源自魏晉的制度,真是不查不知道,一查全是淚。
等到終於佔據了大半個中國的實際控制權,加強了基層控制力度,可以嘗試法治改革,以更適合發展型國家的需求修訂大明律法……朱慈烺卻發現,自己這個法學科班出身的專業人士,在這方面能做的更少。
法律看似是國家專政力量,是統治階級的巨錘,但拋開表象看本質,它卻是被文化傳統、社會環境、人文思想、歷史沉澱、經濟基礎,甚至宗教禮儀等等所有上層建築所決定的一個小馬仔。
比如親親得相隱匿,難道朱慈烺不希望全國人民只把他當神,連父母妻兒都可以大義滅親地告發、劃清界限?然而這樣做會得到一個什麼樣的社會?只能得到一個喪失了基本人倫的社會!
連自己的至親都信不過靠不住,還怎麼與外人交往?
法律是道德的最低底線,一旦泯滅了道德,全部用法律來代替,那就只能逼迫全社會的人都成為罪犯。而國家不可能有如此巨大的警力來維護法律的尊嚴,最終結果就是立法很細緻,執法很粗糙。最後全民心安理得地犯法,法律也失去了公平正義可言。
朱慈烺記得另一個時空中的確有過這樣的現實,結果卻是幾代人為之埋單,華夏傳統幾乎斷絕。如果要這樣做,跟韃虜入主中原又有何區別?
既然人倫要維護,宗法社會的基礎不能打破。大明律裡許多看似落後的糟粕也就無法剔除。朱慈烺真正能夠做到的,就只有一個方面:更多地訂立部門法,將民商、刑事分離,有條件地制定訴訟法,同時拆掉“民告官”的門檻,為日後行政複議和行政法做些鋪墊。
民商法中,主要是對如今商業習慣進行法條形式的確認。在大明這個近乎畸形的經濟體中,合夥、分紅、東主、掌櫃已經十分成熟,除了習慣詞彙有些差異。幾乎可以完全套用後世《公司法》中的絕大部分內容。
刑法體系建設主要是總論部分對於“刑罰”的修改,加重了死刑判決,符合朱慈烺一貫受到的“重刑主義”教育,對當前尚未穩定的大明社會有“亂世用重典”的效果。同時也加重了流刑株連範圍,曾經主犯流放的罪刑在崇禎二十年之後很可能就是五服之親全部流放。
這主要是為了充實遼東、西北等邊境地區,促進漢人聚集地的擴充套件。因為目的是讓這些人活著,生養出更多的漢人,所以這些人流放過去之後。在公有土地上勞作生活,其實並沒有被剝奪人身自由。唯一需要面對只是水土不服帶來的小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