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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是向孔明透了信,交流了一下意見。
第一件事便是察舉人才。
漢代自有一套完整的選官制度,主要有察舉、徵召、闢除、任子、貲選等方式。從漢文帝到漢武帝,建立了察舉制,此後,察舉就成為漢代最重要的選官制度。
不過,到漢代後期,察舉和闢除都側重於名聲,越到後來沽名釣譽現象越嚴重。
漢末民謠:“舉秀才,不知書;察孝廉,父別居;寒素清白濁如泥,高第良將怯如雞。”就是這一弊端的寫照。
在三國時期,有識之士深深體會到察舉已不適應社會需要,所以尋找各種途徑進行改革。
先是曹操的徵賢令,他廣徵賢才,不求名聲,甚至說哪怕當過賊,做過惡,不敬父母的不孝之人,只要有才能,一樣可以來我這裡當官。
而陳群推出的“九品中正官人法”,雖然在政治上有利於克服漢末以來的分裂割據局勢,但是,卻造成了官吏任免中的權責分割。中正管品評而沒有用人權,對用人不當不承擔責任;政府有用人權,卻受到中正品評的牽制。
“中正之法行,則評論者自是一人,擢用者自是一人。評論所不許,則司擢用者不敢違其言;擢用或非其人,則司評論者本不任其咎。體統脈絡各不相關,故徇私之弊無由懲革。”此制度囿於門第的限制,在選拔官吏的實際效果上無足稱道。
關於舉賢用能,我自蜀中初學政事之時,便將之作為重中之重,請太傅許靖親自負責,進行管理,提出無論是平民還是士大夫,無論讀過書還是沒讀過書,甚至無論是漢是夷,是蠻是胡,只要有才能,就可以獲得官職的口號,從平民中簡拔了大量英才。
其後,每行至一處,必先查其風俗,訪其賢才,擢拔使用。
但是我對此並不滿足。因為所有察舉,都是相馬,所以易於被操縱,也容易使各地官員成幫結派。
而我要的是賽馬,使天下英才自現於囊中,是脫穎還是露端,一眼便能看出來。
我把我的想法對孔明說了,孔明亦深以為意。
但是,當如何來制定賽馬的規則,需知天下之才頗眾,斷無一法可以約束的。我自然贊同他的觀點,當下我們認真討論,如何來定此規則。
首先,察舉制是由他人推薦,考試為輔;而我們要定的制度卻要讓英才自現,讓天下才人“懷牒自舉”,以考試定取捨。
其次,我們擴大了參加考試的人選:一是由中央到地方各級學校的在讀生員,二是身家清白符合報名條件經州縣審查合格的普通百姓。除了罪犯,僧道及倡伶等幾種職業外,都可以參加。這樣,參加考試的人員範圍就比原來擴大了,有利於普通人的入仕。
而考試的內容,為了與察舉相貫通,我們確定了茂才這一科目,除此之外還有明經、進士、明法、明字、明算、史科、武舉、恪物……諸科。茂才科最為嚴格,所以是為全才,故取士較少。真正起重要作用的將是進士和明經兩科。進士科為帖經、詩賦和時務策;明經科為帖經、經義和時務策。帖經是經學基礎知識測驗,詩賦是考察文采辭章,經義是經學理論,時務策是政論見解。明法、明字、明算諸科,屬於專科性質。專科性質的舉士新法,則考專門知識。如明法考律令,明字考《說文》和《字林》,明算考十部算經,武舉考弓馬軍事等等。
孔明與我細細討論之後,手搖羽扇笑道:“如此,則天下英才皆從於朝庭,諸侯之難略可平矣。”
孔明高才,自然一眼看出,漢代以察舉和闢除為主體的選官制度,雖然解決了戰國以來軍功制和養士制不適應治理國家的問題,比較成功地完成了由奪天下到治天下的轉變,回答了“馬上得之”能不能“馬上治之”的難題。
但是,這種制度作為一種自下而上的舉薦方式,會造成用人權的下移,闢除是直接下放用人權。推行時間一長,使中央集權受到了嚴重衝擊。累世三公的豪門名族和盤踞一方的州牧郡守,“門生故吏遍天下”,形成了私人勢力集團。
三國之亂從根子上說,雖是統治者的糊塗混帳,卻也與用人機制有著相當的關係。因為無論是袁紹自己的幕僚心腹,還是曹操所用的謀士將領,都只忠心於自己的“主公”,而不會對漢室有什麼情感。
若是採取我們現在的選人方法,卻可以有效的解決這一問題,而使天下歸心。今後,我還將逐步廢除闢除等舉士方式,我就是要改變選官制度中的權力下移之弊,加強中央集權的需要,把官吏的選拔權徹底收歸朝廷。
該叫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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