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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部分(第3/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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迫切關注達能的態度。達能亞太區總裁範易謀聽到這兩個條件,站起身來,向記者反問:“你覺得我應該接受嗎?”

將計就計:商標仲裁破除輿論迷信(1)

兩重陰陽,兩重非法:商標合同

範易謀不肯接受宗慶後的和解條件,宗慶後“直面”跨國公司對手,這時他要解決兩個問題:第一是法律戰場遠在斯德哥爾摩,這真正要命的法律戰自己卻抓不到主動權;第二是近在眼前的達能輿論戰,不小心就會被攪得心神大亂。

首先是家門口的輿論戰。

達能與奧美打響的4…11第一炮,發明宗慶後“沒有契約精神”論,確立了壓倒性的優勢。次年我參加一些會議,發現即便是關心天下大事的資深財經媒體從業人士,說起達娃之爭來,還是認為這是一場“商標轉讓給外資企業後、中方悔約”的事件。

新浪一次訪談節目中,我重提陰陽合同與商標歸屬的問題、宗慶後競業禁止的問題,從法律角度分析了一番。等我說完了,《工人日報》的主任記者說,錢律師,聽了您的話,我只有一個感覺:暈!旁邊的嘉賓是第一財經的,介面笑說:“Double暈!”

我跟助手請教什麼叫“Double暈”,助手解釋說這叫“雙倍的暈”,說英語類似的還有“三倍的傻瓜”的用法。我不知道雙倍的暈是多麼暈,但是肯定受了“公眾迷信”的影響,分不清孰是孰非。如果娃哈哈起訴達能與奧美,要求消除影響的話,只怕達能還要花500萬才能消除的徹底。

同時我想到以前常說達能設計了“陰陽合同”,這話不準確,應該叫“double陰陽合同”才對,就是“兩重陰陽”。

第一重陰陽是合資合同與許可合同的陰陽。合資合同本來約定商標轉讓給合資公司,作價一億,由於國家商標局不予批准,於是達能與娃哈哈想出來一個辦法,叫做以許可之名行轉讓之實。達能炮製了一個商標許可協議,商標獨佔許可使用費也是作價一億,裡面的規定繞來繞去就是允許達能擁有並且行使商標所有權的各種權能,這是第一重陰陽。

第二重陰陽是商標許可合同的國家局備案版與雙方實際履行版的陰陽。按規定,商標許可使用也需要向國家局進行備案,達能估計這份許可合同到商標局審查肯定是通不過的,所以乾脆填報了一份商標局提供的標準文字,只有一頁紙,上面寫著娃哈哈集團(中方)的商標,許可給達娃合資公司使用——蓋上章,就報到國家局備案了。這是第二重陰陽。

兩重陰陽,也可以說是兩重的不合法。

而宗慶後出面澄清,聲稱娃哈哈商標屬於娃哈哈集團,但公眾不聽他的;於是宗慶後悟到“我們說了不算,要有權的機關說了才算。”於是他訴諸法律,要用有強制力的判決與裁決說話。

達能與娃哈哈簽定的《商標許可協議》中明確約定,如果杭州成立仲裁委員會,有關娃哈哈商標的爭議由杭州市仲裁委員會仲裁。根據這一約定,娃哈哈提起了商標確權的仲裁,要求確認娃哈哈商標屬於娃哈哈集團,《合資合同》中的商標轉讓條款無效。

達能曾經拿商標問題說事,但那不過是達能的輿論擋箭牌而已;在法律上,達能清楚自己是站不住腳的,它一直坐在一座火山口上。如今這火山噴發了。

從法律上講,為規避法律而簽定的陰陽合同無效,商標轉讓的條款及變相轉讓的條款無效。仲裁庭將依法維護國家法律的尊嚴,不會認同私底下的交易。無效的合同條款“自始無效”,這些條款可以視為從來沒有存在過。

達能自食其果,栽了跟頭;而宗慶後巧妙利用法律程式的商業智慧卻還大有用武之地。txt電子書分享平臺

將計就計:商標仲裁破除輿論迷信(2)

在達能訴宗馥莉的“離岸公司訴訟”中,畢馬威會計師事務所等得了英屬維爾京群島、美屬薩摩亞高等法院的“令”,直接跑到中國來,要“託管、凍結”娃哈哈非合資公司的財產。相關人員到了中國,直接給娃哈哈、工商局、合作伙伴、相關部門發函,稱娃哈哈資產來源有法律問題,要求其提供娃哈哈非合資公司的相關材料。

拿著外國法院的文書,跑到中國來“履行公事”,這明顯是一種不尊重中國司法主權的行徑。宗慶後得知後,卻沒有火冒三丈。他“正兒八經”地跟手下人講,這個不尊重司法主權嘛,“我們說了不算,要有權的機關說了才算”。

於是娃哈哈起訴畢馬威會計師事務所,稱對方這種隨意造謠是對娃哈哈公司的名譽侵權。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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