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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種自欺型的虐待狂。明明以冤獄整人,卻視被害人自誣細節以為樂,樂而久之,他們也多少自欺這不是冤案、假案、錯案,這是無風不起浪的。於是,他們心雖不安,理卻得了,遂根據人犯的亂說而亂編,嵌入法律,把案子咬得死死的,最後,獎金他們拿,大牢人犯坐,週而復始,冤獄連臺了!”
自述:我決非“臺獨”分子(1)
李敖:“我決非‘###’分子!”
李敖第一次入獄,他涉嫌的罪名就是“###”。對於這個被歷史已經證明是“冤獄”的罪名,他本人在出獄後如是說:“經過夜以繼日、日以繼夜的偵訊,我終於悟出原來誣我成為‘###’大員是符合特務們和‘###’分子們的雙方利益的!最後我對特務們說,我的整個感想是‘###’分子希望把這案子做大,咬住李敖,硬替他們捧場,對外宣傳說,大家快看,‘###’運動不但有外省人參加,並且還是頂呱呱的外省人李敖加入我們的行列!另一方面,你們國民黨情治人員也希望把這案子做大,案子有李敖參加,自然就頓時變成大案,扣住李敖,硬替你們捧場,可以對上面報告破了巨案,可以多領獎金。這樣雙方你推我拉,我還有話可說?
“就這樣的,我在暗無天日的保安處訊問室第5房住了近一年後,被移送到景美秀朗橋下軍法看守所,那天是1962年的‘二·二八’之日。在第5房近一年,是我一生中最陰暗的日子了,在這房中,我歷經了國民黨特務們的凌辱刑求,歷經了好朋友的陷害出賣,歷經了親弟弟的趁火打劫,歷經了小情人的黯然離去,歷經了終年不見陽光的孤單歲月。……雖然我在多少個子夜、多少個晦冥、多少個‘昏黑日午’,我噙淚為自己打氣,鼓舞自己不要崩潰,但當10個月後,當小蕾終於寫信來,說她不再等我了,我捧信悽然,為之淚下。……小蕾來信後18天,我終於離開保安處第5房,改押景美軍法看守所。我被關在第2房,當晚住進另一囚犯,自言是犯了軍法的警備總部上尉袁耀權,名為同住,實為監視。第2房不到兩坪大,扣掉1/4的馬桶和水槽,更顯狹小,散步5步就得回身,兩人一起‘散步’每次都要側身而過,其侷促可知。過了幾個月,袁耀權判了無期徒刑,調走了,我獨住第2房,再轉到11房,11房大了一倍多,可是最多時要住上6名囚犯。最後同房的黃毅辛出獄了,胡炎漢、崔積澤移監了,李國龍管訓了,黃中國槍斃了,其他川流的囚犯也都走了,只剩我一個人住,不久便調到第8房,跟第2房一樣小,但光線好一點。我在景美軍法看守所共住了4年8個月,可是一個人在第8房住了兩年半之久。”
李敖又說:“在第8房我是特權階級:一、我有一個黃毅辛走後留下的熱水瓶;二、我有一塊大木板—破門板架起的‘書桌’。不過,‘書桌’架起後,全房只剩1/2的‘散步’空間了。我一個人整天吃喝拉撒睡,全部活動,統統在此。不過不以人為本位,小房間內也不乏‘生物’,白蟻也、蟑螂也、壁虎也、蜘蛛也、蜈蚣也……都戶限為穿、來去自如。至於狗彘不若的人,就自嘆弗及。8號房的戶限與來去,主要靠牆與地交接點上的一個小洞,長方形,約有30×15公分大,每天三頓飯,就從小洞推進來;喝的水,裝在五公升的塑膠桶裡,也從小洞推進來;購買日用品、借針線、借剪指甲刀、寄信、倒垃圾……統統經過小洞;甚至外面寄棉被來,檢查後,也捲成一長卷,從小洞一段段塞進。小房雖有門,卻是極難一開的。門雖設而常關,高高的窗戶倒可開啟,可是透過窗上的鐵欄看到的窗外,一片灰牆與肅殺,縱在晴天的時候,也令人有陰霾之感。”
“我在1972年自保安處改押景美軍法看守所後,等候軍法審判。全部過程中,有可笑的一些變化。原來我在警總軍法處被亂判‘叛亂’的‘主文’是:李敖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處有期徒刑十年,褫奪公權六年。”
李敖走出監獄後,在回憶起他在監獄中的抗爭時說:“在最後一次軍法審判的時候,我雖一言不發,但卻留了一張書面的意見,可以顯示我採取‘緘默權’的根源,全文如下:‘審判長先生: 我只要花一分鐘就可以把話說完,我的話共分五點:
“第一點:關於本案內容部分—我沒有話可說,我用法律裡面的緘默權。我想我也不必說明我為什麼不說話,一千九百四十六年以前,耶穌在被審判的時候,也不說話。第二點:關於判決的部分—過去我不上訴,以後也不上訴。雖然我是無辜的,雖然我沒有罪,我仍願引用印度獨立的偉大領袖甘地在法庭上的兩句話:‘我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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